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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後的損失賠償

發布時間: 2021-01-09 10:45:40

① 解除勞動合同後的損害賠償怎麼算

‍‍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一.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

50%,絕症加100%)

‍‍

2018-01-13 16:25:42

② 如何確定合同解除後賠償損失范圍

合同解除後賠償問題: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採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准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相關知識

合同解除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於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復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並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採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3)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合同解除意味著交易失敗,一方違約就解除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並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

(4)一般來說,合同的目的是與合同的主要義務聯系在一起的,違反主要義務將使合同目的難以達到,而單純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喪失,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5)不適當履行與合同解除。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並不嚴重,一般要求採取降價和修補辦法予以補救,而並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夠修理,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修理瑕疵。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權利,實際上使他獲得修補瑕疵的機會,從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③ 公司與員工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結合你的情況來看應該更適合勞動法第四十條,而且如果你的單位沒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單位必須要額外支付你一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合同。

你的單位賠償4年=4個月工資是對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解除合同後的損失賠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④ 解除合同的賠償的方式有哪些

方式比較來多,一般分為勞動源者解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就此有詳細的規定,比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 當事人因違約而解除合同後,能不能要求賠償損失

可以,因當事人違約而解除合同可要求對方賠償因違約產生的實際損失。

⑥ 合同解除後我還可以要求賠償嗎

你們雙方復合同的提前解除是因為制對方出租房屋所涉土地存在權屬爭議,這也是給你造成損失的原因,所以你可以據此要求對方給予相應的賠償。
但是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你們當初解除合同是否有關於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

⑦ 合同協議解除中,要再約定合同解除後損失賠償嗎

馬穎秋律師解答:你好,抄很高興為你解答「合同協議解除中,要再約定合同解除後損失賠償嗎」這個問題。鑒於協議解除中可用權利義務分擔條款事前安排損失賠償,則現行合同法關於合同解除後的損失賠償於協議解除後有無再次適用之必要?筆者認為,合同協議解除並不以權利義務分擔為必要條款,所以也就不一定在解除協議中規定損失賠償;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當然可以基於合同法第97條之規定於合同解除後要求損失賠償。如果當事人在解除協議中已經約定的損失賠償范圍、標準的,其後又以約定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為由要求增加賠償的,只要這種約定是在正常情況下一個正常人能夠合理預見的,就應當確認其效力,不應增加賠償;如果解除協議中約定的損失賠償明顯低於實際損失的,超出正常情況下一個正常人的合理預見,則應增加賠償。如果當事人在解除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⑧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損害賠償應該怎麼算

合同解除後,違約一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其賠償范圍不僅應包括無過錯方積極損失的賠償,還應當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即期待利益損失的賠償,其結果是實現合同如約履行後的狀態。
選二手房要考慮哪些因素?
一、不要把目標鎖定在固定的小區
如果總是把目標鎖定在幾個固定的小區,會讓您錯過很多好的房源。
要多針對幾個小區,會有更多的選擇機會。
二、不要聽別人一面之詞,務必親自去看房子別人可能跟您說這個小區的房子不好或位置不好,您就會單方面地認為這個房屋不好。
其實當您親自到現場看過之後,也許會發現和別人說的截然不同。
三、看房過程中不要跟業主談價格
切忌直接在房子里和業主談價格,這樣很難實現您的目標,價格最好能坐下來慢慢談,也許商量的餘地會更大。
四、看完房後不要只想總價不考慮稅費
看房後最好先做一個費用清單。因為在房屋買賣過程中會產生許多附加的費用,總價能接受,但是也得考慮其他購房成本。
房屋買賣夫妻個人能辦理嗎
需要出具授權委託書。
法人授權委託書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授予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書面形式的意思表示,它表現為一定的書面文件。法人委託書公證,就是公證機構根據法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他人以法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委託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
法人委託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徵:
第一、 它是由法人委託的,即委託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委託不是法人委託。
第二、 授權委託是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具體實施的,一般由該法人的最高行政領導(如廠長、經理、董事長等)作出。
第三、 受託人在授權范圍內代理委託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 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委託代理,必須用書面形式。
要是你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華律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⑨ 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是否需要承擔

您好,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

1、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佔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范圍可以採用以下方式確定: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採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准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解除的法律責任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採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一方當事人因他方根本違約或者經催告仍不履行義務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准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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