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反合同
⑴ 國際經濟法中的逾期違反合同的含義是什麼
不知道你問的來是不是,預期違源約。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而逾期的含義是,超過規定的時限,逾期違約的含義我理解是超過合同所約定履行義務的時間而造成違約的情形。
⑵ 商法名詞解釋:根本違反合同,先例約束力原則,預期違約
根本違反合同 根本違反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
這就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關於根本違約的規定。第70條規定:如果賣方已經根本違約,那麼,公約第67—69條規定的關於貨物風險轉移時間的各項規則,並不損害買方因賣方根本違約而可以採取的各種救濟方法。如買方有權採取撤銷合同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或降低價款、請求損害賠償等
先例約束力原則 [編輯本段]概念十九世紀上半葉確立起來的「先例約束力原則」(Rule of Precedent)是指法院在判決中所包括的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必須得到遵循,即對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對下級法院日後處理同類案件均具有約束力,否則,就談不上判例法。這種先例約束力原則,對普通法和衡平法都同樣適用。[編輯本段]內容這一原則包括以下三方面:
a. 上議院(HouseofLord)的判決是具有約束力的先例,對全國各級審判機關都有約束力,一切審判機關都必須遵循。過去,上議院本身也要受它所作出的先例的約束,但1966年樞密大臣宣布,以後上議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約束,使上議院可以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改變它以前所作出的先例。
b. 上訴法院(Court of Adpeal)的判決可構成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的先例,而且對上訴法院本身也有約束力。
c. 高級法院(High Court ofJustice)每一個庭的判決對一切低級法院有約束力(binding effect),對高級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王冠法院(CrownCourt)也有很大的說服力(persuasiveeffect)。必須指出的是,即使是具有先例約束力的高級法院的判決,也並不是整個判決的全文都構成先例,都具有約束力。英國高級法院的判決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法官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另一部分是法官在解釋判決的理由時所闡述的與該判決有關的英國法律規則。按照英國的普通法只有法官作出該判決的理由才能構成先例,才具有判例法的約束力。[編輯本段]補遺2009年10月1日上議院(House of Lord)正式被聯合王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Kingdom)取代。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無權審理來自蘇格蘭的刑事案件,這些案件一概由蘇格蘭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Justiciary)審理,因此蘇格蘭高等法院是當地的最高刑事法院。
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按照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
違約行為發生於合同履行期屆至之前的,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又作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即構成預期違約。(《合同法》第108條)
合同法關於預期違約的規定: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的特徵:
預期違約屬於合同履行前的違約,而不是合同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後的違約,所以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的根本區別在於它們發生的時間的區別。正是由於預期違約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因此它具有以下特點:
1、預期違約表現為將來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不象實際違約表現為現實違反合同義務。當事人簽訂合同後,大多數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不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發生的違約是「可能的違約」。如果債務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或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即使這種行為發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債務人的行為也會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表明他根本漠視了其應負的合同債務,因此應構成違約。
2、預期違約是對期待債權的侵害而不是現實的債權的侵害。由於合同規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來之前,債權人不得違反合同請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以提前實現自己的債權,所以在履行期限屆至以前,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只是期待權而不是現實債權,對債務人來說,這種期限也體現為一種利益即期待利益,該利益應當為債務人享有 。實際違約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債權。
3、預期違約的主張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其主張的唯一條件就是對方當事人具有法律規定的將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將不履行合同的危險,如特定物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將標的物轉賣給第三人,或買受人在付款期到來之前轉移財產和存款以逃避債務,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其承擔預期違約責任。
4、在補救方式上與實際違約也有差別。預期違約是一種可選擇的違約救濟手段,在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違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關系消滅,並可要求預期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來,在另一方當事人實際違約時,依照實際違約請求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在默示預期違約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已有合同義務的履行時),要求預期違約方提供充分的保證,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內默示違約方未能提供充分擔保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5、預期違約是一種可能違約。由於預期違約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屆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決於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果一方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則預期違約缺乏實際存在的基礎,也有一種可能是因一方當事人最終仍不履行合同而轉為實際違約,因而預期違約並不必然承擔違約責任。而實際違約一般必然承擔責任。
預期違約的違約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為補償原則,依據合同法的規定:
1、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並可申請法院、仲裁機關適當增加、減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賠償范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⑶ 預期違約可要求對方提前擔責
1、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並可申請法院、仲裁機關適當增加、減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版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權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⑷ 什麼是預期違反合同
應該是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出現到期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的可能性或者一方明確合同到期將不履行合同,這種情況就叫與其違反合同。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不視為違約。
⑸ 如何理解「預期重大違約」
預期違復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制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作為違約行為的形態之一,預期違約當然要負而重大預期違約就是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構成根本違約,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
⑹ 在合同法里如何解釋"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就是指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提前主張違約責任
⑺ 違約與違反合同是一回事嗎,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劃分
您好,
一、違約與違反合同是一回事嗎
違約即違反合同。現實中違約形態表現多樣,不少學者對此都有歸納,如有的將債務不履行分為拒絕給付、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遲延給付四種狀態,有的則強調預期違約、根本違約、部分違約。這些歸類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難免有所疏漏。本文從分類入手,闡述違約形態,以適用各種違約現象。違約行為從不同角度可做多種分類。
二、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如何劃分
1、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按照違約行為是否完全違背締約目的,可分為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完全違背締約目的的,為根本違約。部分違背締約目的的,為非根本違約。同樣一個違約行為,可能導致根本違約,也可能是非根本違約。例如,顧客買二米五布料,商店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費者買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裝,二米三布料不夠置裝用,商店構成根本違約,如果消費者買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單,雖短二分米,但不影響使用,商店則構成非根本違約。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按照合同是否履行與履行狀況,違約行為可分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當事人能夠履行合同卻無正當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實上已經不可能。合同的不適當履行,又稱不完全給付,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條件。不適當履行又分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遲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違約行為是否造成侵權損害,可分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當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數量不足、質量不符、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履行遲延等多種表現形式。當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還造成對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人身損害的,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徵是違約與侵權行為競合,例如,債務人給付的機電產品存在漏電缺陷,導致債權人中電死亡,即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種瑕疵履行,故將與其對應的其它瑕疵履行稱為一般瑕疵履行。
4、債務人履行遲延和債權人受領遲延按照遲延履行的主體,可分為債務人履行遲延履行和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為債務人履行遲延。債權人超逾履行期受領的,為債權人受領遲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