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書侵權
㈠ 作者出版的書被侵權,作者可以單獨起訴嗎
如果別人侵權的只是著作權中的圖書出版權,你應該已經將出版權授權給出版社,只有出版社有權追究侵權人侵權責任,如果你合同中的出版權不是獨家授權,而被另一家出版社出版,你可以維權也可以自己單獨起訴。如果別人侵權的是出版社出版圖書的權利,那你無法單獨起訴。如果侵權人對你作品進行修改,或利用出版圖書改變成電影電視劇,而你此項權利並未授權給出版社,你可以單獨起訴,視具體情況甚至可以追究出版社侵權。所以,是否可以單獨起訴,需要更多侵權的具體詳情,也需要根據你當時與出版社的合同約定視情況而定。
㈡ 作者出版的書被另一出版社侵權,作者可以單獨起訴這家侵權的出版社嗎
第一、著作權屬於民事權利也就是私權,著作權權利人有權決定向是否追究侵權人,有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屬侵權人的,著作權利人有權決定或者根據便是否利決定追究其中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權利人。
第二、如果是出版社的匯編或者編輯行為侵害著作權的,或者出版社侵害了特有版式的,則著作權人只起訴出版社也是正確的。
㈢ 把出版的書抄到像趣頭條之類的的公眾平台算侵權嗎
發送到網路的公眾平台算侵權如果有人告你的條件下
㈣ 對已出版的圖書進行改動在印刷侵權嗎
沒有出版權而出版印刷就是侵權
㈤ 出版圖書侵權,出版社需要承擔責任嗎
根據來《最高人民法院〈關源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 因此,在出版社相關侵權判決中,出版社一般都只承擔停止侵權或者返還所得利潤的責任。
㈥ 書籍封面字體涉嫌侵權怎麼辦
你可以根據民主與法治網案例來看:核心提示: 2014年1月10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其中一名仿製者吳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然而,江蘇省高級法院二審卻裁定將此案發回重審,此後再無音訊。
自從接到發回重審的裁定後,時間一晃半年過去了,沈莉萍還是沒有接到常州中級法院開庭重審的消息。
沈莉萍來自中國沿海經濟最發達省份——江蘇,她創設的常州市依麗雅斯紡織品有限公司(下稱「依麗雅斯公司」)在過去七八年一直以設計和花型領跑國內印花窗簾行業。然而,仿造品的泛濫,很快使這個靠知識產權吃飯的民營企業市場份額一落千丈,瀕臨生死邊緣。
2014年1月10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其中一名仿製者吳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然而,江蘇省高級法院二審卻裁定將此案發回重審,此後再無音訊。
沈莉萍原本希望通過這個案件,能在紡織行業與製版行業創制一個不得隨意復制他人作品的行業規則。這個願望,曾經觸手可及,現在似乎又離她那麼遙遠。
「知識產權大戶」遭遇大面積「山寨」
沈莉萍不知道,依麗雅斯公司能否最終擺脫常州新際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際公司」)的厄運。
新際公司曾經是中國大陸第一個設計、生產、銷售印花窗簾的民營企業,在市場經濟大大潮中不斷創新、不斷開拓,終於成為了行業的翹楚。
這期間,新際公司委託製版公司的設計人員李光煜等人創作了《靜》、《其樂融融》、《兩小無猜》、《海上長堤》、《海濱飛鳥》等35幅美術作品,雙方約定這35幅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歸新際公司所有。新際公司後來在江蘇省版權局對這些美術作品進行了登記。
然而,自2005年起,新際公司的這些產品圖案就遭到多個同行非法仿造。假貨的泛濫最終拖垮了新際公司,新際公司被迫停產。
2005年10月,沈莉萍傷心地離開了新際公司,同年11月9日,沈莉萍成立了依麗雅斯公司,進行紡織製成品,包括窗簾的加工、設計和製造。
2005年12月,依麗雅斯公司先後與新際公司簽訂《知識產權無償提供使用協議書》和《補充合同書》,約定新際公司將已經登記的所有產品圖案的知識產權和著作權無償歸依麗雅斯公司使用,直至對應圖案花型被市場淘汰。
沈莉萍說,根據這兩份合同,依麗雅斯公司取得了新際公司享有的所有的印花圖案、印花圖案設計開發和製作技術資料的著作權,並將這些印花圖案投入了生產銷售。
此後,除繼續生產原新際公司的產品外,依麗雅斯公司在圖案設計上更加精益求精,專門出高薪從北京聘請清華美院的教授進行圖案設計,並一一進行了著作權登記。2008年,常州市
新北區知識產權局授予依麗雅斯公司「專利大戶」稱號。
由於依麗雅斯公司對外銷售的窗飾面料產品均採用自主知識產權開發創作的面料圖案,很快便取得了驕人的業績和優異的口碑,新品出現即供不應求,市場容量一度占據85%以上。
但是不久,沈莉萍就發現,在武漢的市場上便出現了大量的類似於依麗雅斯公司產品的復製品。這些復製品來自山東、深圳、江西、浙江嘉興等多地的紡織企業。諸多公司的仿冒,並且惡意降低市場價格,致使依麗雅斯公司的產品價格從起初的每米25元下降至每米6元左右,開始出現虧損,至2007年已不堪重負。萬般無奈之下,依麗雅斯公司走上了漫漫維權之路。
維權陷入行政司法雙重困境
「一開始,我們向侵權行為地政府主管知識產權部門投訴,希望通過行政手段解決『山寨』產品的侵權問題。」沈莉萍說,「但是,我們很快發現這是一個無底洞。」
她說,由於諸多原因,政府主管知識產權部門對相關侵權主體僅僅是行政處罰,根本無法徹底杜絕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依麗雅斯公司陷入「發現、舉報、投訴舉證、查處銷售,然後沒多久再出新的侵權產品,然後再發現、舉報、投訴舉證、查處銷售」的怪圈。維權不成,高昂的維權費用下,公司的經營變得更加舉步維艱。
依麗雅斯決定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利益,就其中一名侵權人吳某的仿冒復制行為向常州市公安機關報案。
2012年8月18日,常州市公安機關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對浙江嘉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吳某被依法批准逮捕。2013年7月18日,常州市檢察院依法對吳某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11月與2006年1月,吳某分別注冊成立兩公司,在公司運營期間,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復制前述美術作品用於窗簾布生產25600餘米,共計復製作品20000餘幅。公訴機關認為,吳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17條第一款、220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吳某矢口否認檢方的指控。他認為,被指控侵權圖案的設計和製版均由製版公司全面負責,他支付了設計費和製版費,所以對製版公司設計出的圖案享有著作權,他沒有侵犯他人著作權。
常州市中級法院經過三次開庭,於2014年1月10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吳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
吳某以「重大事實不清、涉案作品定性不當、法律適用不當」上訴至江蘇省高級法院,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其無罪。
江蘇省高級法院經過依法開庭審理認為:首先,原審判決對涉案作品著作權屬的認定,證據存疑;其次,原審判決中據以定罪的證據中沒有涉案的窗簾樣布、光碟等實物證據,且證明吳某向製版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之間相互矛盾。
根據以上兩點,江蘇省高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一審判決,於2014年9月25日將案件發回常州市中級法院重審,同時為吳某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吳某走出了看守所。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不力將助長拿來主義
對於普通人而言,或許版權也許只是一個法律上的名詞,而對於像依麗雅斯公司專注於產品研發的企業而言,版權就是生命。
沈莉萍告訴記者,我們企業懷抱著對司法部門公正處理本案維護權益的炙熱渴望,卻在二審中感受到了行業發展的冷酷絕望。如果重審不能出現一個滿意的結果,不但企業宣布維權失敗,十年前辛苦創造的知識產權產品也經法院判決後變成大家可仿製的公共產品,甚至連生存與否都會成為一個大大的問號。
全國首例印花捲簾版權案發回重審的消息,也引發了常州當地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主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擔憂。
一位企業主表示,如果吳某最終被無罪釋放,那麼吳某之流的行業「拿來主義」將會更加肆無忌憚地侵犯知識產權,心安理得地坐享別人的創作成果,進而以相互復制的方式破壞行業規則,破壞企業創新能力和加快行業死亡。
全國首例印花捲簾版權案發回重審的消息,同時引起了法學界人士和全國人大代表的極大關注。
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所副所長、教授單民,中國人民大學劉明祥教授,中國政法大學侯國雲教授等刑法學專家在對這起印花捲簾版權案進行專家論證後一致認為,毫無疑問,依麗雅斯公司享有與案件相關窗簾布圖案的著作權。
原審判決中,證明吳某向製版公司提供涉案的窗簾樣布、光碟等實物證據的證人證言之間相互印證,並不矛盾,原審法院對證人證言的採納符合刑事證據採信規則,足以認定吳某實施了復制依麗雅斯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窗簾布圖案的行為,其主觀上具有侵權的故意,因而,吳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17條,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罪。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以陽國秀為首的四位來自民營企業的全國人大代表在得知依麗雅斯公司的遭遇後,聯名懇請最高法院保護企業創新,對常州中院正在重審的這起印花捲簾版權侵權案予以高度重視。
這些都讓沈莉萍看到了希望。她堅信,司法是公正的。她不希望看到「因為這個個案在知識產權界創制一個紡織行業與製版行業隨意復制他人作品不構成侵權的行業規則」的悲劇發生。
有評論指出,此案未來的走向,已經不僅僅關繫到依麗雅斯公司一個民營企業的生死存亡,更已經關繫到了整個紡織行業的走向。今後的紡織行業究竟是不遺餘力開發創新,提高行業的生產技術和生產水平,塑造良性競爭的行業規則,還是企業不思進取互相復制抄襲粗製濫造,最終使整個行業失去活力和競爭力,都將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本案的最終判決結果。
截至發稿時,常州市中級法院依然沒有開庭重審這起印花捲簾著作權案。本社將繼續對此案進行追蹤報道。
相關鏈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7年4月5日)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復製品數量在二干五百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㈦ 書籍出版期間如何防止被他人侵權。
這只能靠相關人員的道德操守了。
㈧ 出版圖書的涉及商品或商家logo是否侵權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可以參考 (二)
㈨ 買了書在喜馬拉雅上面讀,侵權嗎
朗讀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屬於表演,一般情況下需要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否則,就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但《著作權法》同時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者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所以若題者系為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或者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視為侵權。
附:《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