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英國
『壹』 哪裡能查到國外的法律規定比如英國法,美國法
發達國家的法律條文都是公開的,可以谷歌直接搜索即可。
下面列舉一些網路資源:
國外網站:
Computer and CyberSpace Law (http://www.ll.georgetown.e/lr/rs/cyber.html)
喬治敦大學法律中心的資源。
外國法律和國際法 (http://www.lawlib.wuacc.e/washlaw/forint/forintmain.html)
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圖書館提供。
法律圖書館 (http://www.lectlaw.com/this.htm)
歷史上的法律文件、最高法院決議,以及法律圖書館鏈接資源等。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Cornell Law School (http://www.law.cornell.e/ )
公認的網上重要的法律資源。廣泛收集了美國法律資源,特別是最近和以前的最高法院判決、超文本版本的美國法典、美國憲法、聯邦條例、聯邦證據規則和聯邦民事審判規則、紐約上訴法院最近的意見和美國法律規范圖書館的注釋。此外還收集了相當不錯的外國和國際法律資源。
1、一個人的名字或地址與某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況下,該人使用其姓名和地回址,將不構成商標侵權答;
2、企業在自身產品或服務上使用關於其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地利來源、商品生產或服務提供日期或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點說明的,將不構成商標侵權;
3、企業的產品尤其是附件和備用件,在必要說明其用途和服務的情況下,與某商標出現雷同,將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需要其條件是這種使用是根據工商事務中的誠實原則進行的;
4、企業擁有某一在先權利在商業活動中的某一特定地點的使用將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一點地是其適用的唯一地點,並且其在先權利是指某人或其前任以自己的名義將一個未注冊的商標或別的標記連續使用在有關商品或服務上;
5、企業在注冊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一個注冊商標,該商標的使用只要符合商標法規定,將不構成對另一個商標的侵權行為。
『叄』 英國法律
憲法的外延來,從廣義和狹源義上來說,包括兩種:
狹義上的憲法是指成文的憲法典,從這個意義上講,英國顯然是沒有憲法的;
廣義上的憲法則包括:成文憲法典、憲法性法律、帶有憲法內容的行政規章制度、習慣法,這樣看,英國的憲法精神體現在除成文憲法典外的廣義憲法中。
由於英國是最早實行資產階級革命的國家,憲法所主張的自由、民主、平等等基本精神在公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所以,英國不需要一個成文憲法典的約束,而憲法精神就能夠得以很好地實施。
英國的法律體制:法律、行政規章、習慣法為主
『肆』 英國法律
依次為:
文理規則:就是說根據法律的字面意思解釋法律條文
黃金定律:比如「罪刑版法定」,指必須遵權守的一般法律原則
侵權規則:比如「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
目的論解釋方法:以目的為依據解釋事物的特性或行為,目的論解釋肇始於蘇格拉底,系統化於亞里士多德。
『伍』 試述美國法律與英國法律的關系
(1) 美國法採用了英國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傳統形式,還繼承了英國法的概念和許多法律原版則。美國也像英權國一樣沒有公法、私法以及民法這類法律概念,民法的內容在美國法中也像英國法那樣分為財產法、契約法、侵權行為法、信託法等獨立的法律部門;
(2) 美國法律與英國法律之間存在著淵源關系,英國法是美國法的歷史淵源,美國法有許多基本制度都來源於英國法。英國的判例法和制定法,凡是符合美國國情的,都被作為美國法的淵源或勸說性淵源。
『陸』 簡述現代以來英國侵權行為法就侵權行為歸責責任原則方面有哪些發展
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歸責原則對應著侵內權責容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
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的責任是有區別的。就行為人而言,嚴格責任最為重要,過失推定次之,過失責任最少。對受害人的保護也是不同的。從受害人的角度出發,在責任選擇中應當選擇最有益的責任。
現代侵權法出現了通則與類型化相結合的模式,這種模式適合這一發展趨勢。所謂總則,是指以成文法為核心,構成侵權請求權基礎的法律規范。
類型化是指除一般規定外,對侵權行為具體類型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過失責任的一般條款。
(6)侵權法英國擴展閱讀:
歸責原則的特點:
1、歸責原則應相互作用、相互補充,而不是相互矛盾、相互抵消;其次,歸責原則體系必須體現法律的全部功能。
2、歸責原則體系必須具有圓周適用范圍,以指導各種案件的處理。
3、歸責原則制度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柒』 criminal and civil laws英國的刑事法和民事法兩個案例
1,第一句的翻譯可能有誤,或許應該是「你毆打他人,將被起訴。」,而不是兩版人都被起訴權。
因為毆打他人屬於非親告罪,需要公權力追訴的案件。行為人和受害人無法對刑事方面進行和解。案例中二人的行為妨礙公訴機關的司法權。所以,警察以妨害司法公正追究雙方當事人。
(在我國當事人的刑事部份的和解雖也不具法律效力,但是一般也並不會不觸犯刑法)
2,警察應該撤銷案件。虐待罪屬於親告罪(在我國是這樣,英國應該也是吧,哈哈。。。),親告罪不告不理,主動權在受害一方。判決前自訴人(受害人一方)可以撤回告訴。
『捌』 現代以來英國侵權行為法就侵權行為歸責責任原則方面有哪些發展
歸責原則復構建了侵權類制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歸責原則對應著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
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所強加的責任是有區別的,就行為人來說,嚴格責任最重,過錯推定次之,過錯責任最輕。對受害人的保護也不相同,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在責任的選擇上應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
現代侵權法出現了一般條款和類型化相結合的模式,適應此種發展趨勢,我國《侵權責任法》採取了「一般條款+類型化」的模式。所謂一般條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於核心地位的、成為一切侵權請求權之基礎的法律規范。
所謂類型化,是指在一般條款之外就具體的侵權行為類型作出規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
(8)侵權法英國擴展閱讀:
歸責原則的特點:
1、各項歸責原則之間須相互作用和補充,而不是自相矛盾,相互抵消;其次,歸責原則體系須體現法律的全部功能;
2、歸責原則體系須具有周延性適用范圍,能夠指導各種案件的處理;
3、歸責原則的體系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玖』 請問,英國商法,公司法,合同法,侵權法怎麼復習呀我們上課用的是全英文教材,哪裡可以找得到中文版
圖書館 ,還有超星電子圖書館
『拾』 英國的懲罰性賠償適用於什麼范圍
在英國,第一個關於懲罰性賠償的重要案例是1763年結案的Wilkes訴Wood案。懲罰性賠償被施加於一個出版商。大法官解釋到,懲罰性賠償滿足了受害者,懲罰有過錯的一方,防止該行為在將來的發生,並且體現了陪審團對不當行為的厭惡。在當時,法官一般對侵權案件施以懲罰性賠償,包括襲擊、錯誤囚禁、誹謗、引誘、惡意訴訟、以及過失。當時,這時候的懲罰性賠償並沒有在合同違約案件中適用。
在1964年,英國上議院在Rookes訴Barnard案件中大大地限制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在該案件中,原告聲稱一個貿易委員會的錯誤地導致了他被僱主解僱。陪審團判決了7500英鎊的懲罰性賠償給予原告,當時上訴法院改變了判決,認為該委員會沒有進行任何的侵權行為。英國上議院認為該判決關於責任的內容是合適的,但對於賠償的問題另外進行了審批。
對於懲罰性賠償的問題,Devlin大法官認為,只有在三大類的案件中,懲罰性賠償才是適當的:
(1)政府工作人員而為的壓制性的、武斷的、或者不合憲的行為導致的案件;
(2)被告的行為經計算可以盈利,從而超過了對原告的補償;
(3)法律明確規定的懲罰性賠償。
為了符合第一大類的要求,一個案件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首先,必須存在壓制性的、武斷的、或者不合憲的行為。上訴法院認為,這些詞應該被分離地來理解。即時一項行為既不是壓制性的,也不是武斷的,但如果是不合憲的,仍然可以滿足第一大類案件的要求。其次,該行為必須是由正在行使的政府權力所為。上訴法院詳細地解釋了這個要求,其認為第一大類的行為可以被解釋為包括警察、地方政府官員及其他官員的行為。
至於第二大類的案件,行為計算的結果是盈利。Devlin大法官解釋到,該類並不是限定在嚴格的賺錢的意義上。它擴展至任何被告試圖以原告之物為成本獲取利益的行為,而不管實際上他是否能夠得到。如果僅依據侵權進行補救不充分,懲罰性賠償可以在任何必要的時候對錯誤行為者進行教育。
第三大類指的是懲罰性賠償在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是被允許的。由於很少有法律包括這樣的授權,所以這樣的懲罰性賠償主張是極少見的。
在1993年,AB訴South West Water Services案件中,上訴法院極大地限制了懲罰性賠償的案件類型。他們認為公共損害行為不能支持懲罰性損害賠償。他們分析,一項侵權行為為了滿足Rookes案件中要求的前兩項條件,必須是在Rookes案件之前,便可以施加懲罰性賠償。而公共損害在1964年以前並沒有被施以懲罰性賠償,所以不能提出這樣的主張。
AB案把第一大類的案件限製成僅包括惡意追訴、非法監禁、襲擊和毆打。此外,把第二大類的案件限制為僅包括誹謗、侵入土地、對業務的侵權性干擾。因此,懲罰性賠償在一些案件中便不能適用,比如疏忽、公共損害、欺詐、專利侵權,以及基於性別、種族、能力的非法歧視。
2001年,英國上議院在Kuds案件中否認了這些限制。該案件中,原告控告一治安巡警,理由是不當的職務行為,並且提出了懲罰性賠償的要求。初審法院認為,該不當職務行為並不是1964年以前可以施加懲罰性賠償的行為,所以拒絕了原告的訴求。上訴法院維持原判。原告於是上訴到上議院。
英國上議院認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並不應該僅限制在1964年以前便存在的行為種類之內。上議院認為這樣的要求是非理性的。Slynn大法官解釋,在舊的制度下,一項懲罰性賠償的請求能否被支持,並不是基於一定的原則,而是基於訴訟的具體情況。他還補充到,這樣一項嚴格的規則會限製法律將來的發展。上議院的結論是,決定一個案子是否可以支持懲罰性賠償,其重點不是行為的原因,而是侵權行為當時的情況是否符合懲罰性賠償的三大類要求。
Kuds案件的決定很大程度上擴展了懲罰性賠償可能適用的范圍。一般而言,原告可以在任何侵權案件中要求懲罰性賠償,只要當時的事實顯示該案件符合三類要求的任何一種。這些侵權案件包括疏忽、以及因性別、種族、能力引起的不法歧視。但是,合同違約案件仍然排除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在英國,關於懲罰性賠償還存在六項限制性規定。第一項是「當且僅當」測試。法官可以在「當且僅當」補償性賠償不能完全懲罰被告方、阻止他人類似行為、以及表現法庭對該行為的厭惡時,判決懲罰性賠償。第二,原告必須是被告不當行為的受害者。第三,如果被告方已經因其錯誤行為受到處罰,則再施加懲罰性賠償便不再適當。這項原則建立在一個人不應因同一行為受兩次處罰的理念之上。第四,共同原告人的存在可能會限制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規定這項限制是因為,在存在共同原告的情況下,可能有些原告不知情,或者他們沒有到法院起訴,或者他們不是壓制性、武斷或不合憲行為的受害者,所以,法庭無法在他們當中進行一個合適的賠償金的劃分。第五,如果被告是依誠信而行使,則再施加懲罰性賠償便不正當。第六,如果原告的行為導致了或者部分導致了不當行為的發生,則他的行為可能排除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至於懲罰性賠償的額度,法院曾考慮過各種因素來決定賠償數額,包括被告的財產狀況、是否有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參與、是否原告的行為加劇了行為的發生,等等。在英國,陪審團評估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時,傳統的做法是,僅提供一個合適的賠償數額的一般原則。但在1997年,上訴法院在Thompson案中,指導法官在幫助陪審團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時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上訴法院認為,審理法官應該向陪審團解釋:
(1)原告已經就其所受損害得到了補償,而且任何補償性的或者額外的賠償都是對被告的一種懲罰方法。
(2)陪審團應當僅在基本的或者額外的賠償不足以懲罰被告壓制性、武斷或違憲行為的情況下,才處以懲罰性賠償。
(3)懲罰性賠償對於原告方是一筆額外之財,而且應該考慮到該數額將無法再由警方用於公共利益。
(4)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應該不比對被告行為處以刑罰的數額更大。
上訴法院同時列出一些框架,指導陪審團用以決定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的合適數額。法院認為懲罰性賠償在這些案件中的數額不應少於5000英鎊。事實上,法院注意到如果數額小於這個數的話,懲罰性賠償便不恰當了。它補充到被告的行為尤其應受到譴責,可以施以多大25,000英鎊的懲罰性賠償金,同時50,000英鎊是該賠償金的上限。此外,上訴法院認為如果懲罰性賠償超過了基本損害賠償的三倍,則不太適當,除非損害賠償的數額相當有限。
在英國,極端的懲罰性賠償金是被禁止的。因為英國法院傳統上對陪審團的決定表現出極大的尊重,他們極少會因過分的懲罰性賠償金而取消陪審團的決定。一項懲罰性賠償一般不能被撤銷,除非它的數額過於巨大,以致12個理性的人不應該合理做出這樣的決定,或者在該數額和案件的事實之間無法實現合理的比例。但是,在1990年的法院和法律服務法案中,上訴法院被賦予一項權力,可以撤銷陪審團決定的數額,並另外決定一個數額,只要上訴法院發現陪審團的數額過於巨大。在這項變化之後,在大量和不適當高額賠償金有關的案件中,上訴法院對賠償數額進行了細致的檢查,在很多案件中大大減少了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
總的來說,應該體現出一種趨勢,即擴大懲罰性賠償適用的范圍,但對其數額進行限制。為了減少決定數額的任意性,法院也在努力指導評估賠償金數額的陪審團和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