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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矛盾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09 17:03:32

㈠ 論如何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人民調解法於2011年起施行。早在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歷時短短三年,《人民調解法》順應社會管理形勢的變化發展便應運而生頒布實施。一項原本由民間自發地自導自演而息紛止爭的方式直接上升到以國家法律形式予以規范,一方面是對多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的極大肯定,另一方面說明在人民內部矛盾凸顯的新形勢下,進一步高度重視,關注並切實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是大勢所趨,是歷史必然。
一、人民調解的作用和意義
黨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人民調解工作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調解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它是我國運用最廣泛、最成功並深受廣大群眾和基層社會各界歡迎的解決民間糾紛的非訴訟方式,被國外法學界譽為「東方經驗」、「東方一枝花」。通常情況下,人們普遍認為當民事權益發生糾紛時,一般情況下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結果才顯示公平、公正的。然而在實際生活中,還有很多人不願意直接藉助法律手段維權。發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人們擔心裁判結果與預期目的不對等和當事人不願承擔「訟累」。這時,人們會期望一種新的更加靈活簡便的並且具有一定權威性的糾紛調解機制來替他們排除身邊較小的矛盾和糾紛。而人民調解制度,是我國所特有的糾紛解決制度,基於民間的調處息紛制度而來,它的產生有一定的歷史連續性,具有廣泛的群眾性和社會性。實踐證明,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對增進人民團結,維護社會安定,對人民的愛國守法教育,防止惡性刑事案件發生、維護社會和諧、促進經濟發展,促進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處理社會矛盾糾紛發揮了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現行人民調解組織概況
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中央提出要創新社會管理,在創新過程中,人民調解充分發揮其調解民間糾紛、法制宣傳教育和預防糾紛減少訴訟、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線」的重要職能。我們現行的基層調解組織一般有三級,即:鄉(鎮)調解中心、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小組,為及時取得信息、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提供了組織保證。各鄉(鎮)的司法調解中心是一個多層次,有多個部門(如派出所、計劃生育服務站、工商行政管理所、民政辦、信訪辦等)參加的綜合體,司法所在其中起主導作用。鄉(鎮)人民調解機構的職責為:依法解決干群矛盾和各種熱點、難點問題,調處民間糾紛;指導村級調委會的工作;解決跨地區、跨行業的矛盾糾紛;開展各種形式的普法、法制宣傳教育;解決矛盾糾紛,設立協調方案,調防結合,落實協調措施;承辦上級交辦的疑難問題,確保把問題解決在本鄉鎮內。村調解委員會的職責為:排查預防、跟蹤監控、處理一般性鄰里糾紛、耕地糾紛、宅基地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等問題,避免事態擴大,及時向鄉(鎮)人民調解中心反饋信息,負責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新時期民間糾紛的新特點及我縣人民調解工作的有益探索
(一)新時期民間糾紛的新特點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中國社會的迅速發展引發了農村社會深層次的變革。各種摩擦、碰撞隨之不斷產生,形成了紛繁復雜的矛盾,這些矛盾引發的糾紛除了一些固有的特點以外,還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特點:一是主體的多元化,以前的糾紛多是在公民與公民之間發生,現在則出現了許多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之間的糾紛,有時還涉及到像村委會等集體組織;二是糾紛類型的多樣化,以前的糾紛大多是婚姻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以及土地糾紛等,而現在類型日益復雜。三是糾紛爭執的動因發生了變化,以前的糾紛攙雜的感情因素比較多,多是因為「咽不下一口氣」,而現在的糾紛多是利益之爭,比較注重經濟利益。四是糾紛多因小事引起,但具有「小題大做」和易激性的特點。比如農村居戶的通風、採光,排水,爭地邊,甚至一隻雞、一頭狗這樣一些雞毛蒜皮小事都可能造成極為復雜的糾紛。
(二)人民調解工作的有益探索
人民調解是一項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在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群眾自治及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保證人民調解工作起到維穩工作「第一道防線」的作用,近年來,鄉村一級的基層幹部們在調解方法和技巧上有許多創新,這些創新成果是他們實際工作經驗和辛勤探索出來的成果,其中有一些甚至超越了人民調解制度這一基本的民間糾紛化解機制的框架,我們基層調解組織在化解糾紛過程在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探索之一是創立「百人千事」制度、「五小制度」、「聯村支部」、「調解中心戶長制」、「人民調解六字經」等解決民間糾紛,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機制和方法,使大量的民間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有效地預防了民轉刑、自殺等惡性案件的發生,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快速發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探索之二是「民情懇談」制度:民情懇談制度最初主要是針對幹部與群眾之間的矛盾,協調干群關系而建立的。主要內容是及時把握了解群眾的思想現狀;讓群眾評議鎮村幹部和前段工作,接受群眾的批評和建議;解答群眾提出的一些問題,溝通幹部群眾的思想感情,消除隔閡和誤解;集思廣益,討論修正鄉村制訂的改革發展措施等等。發揮老黨員、老幹部的作用,及時調節家庭、鄰里糾紛,及時化解不安定因素。可見,民情懇談與人民調解是有密切聯系的。推行民情懇談制度,逐步走出一條以民情懇談為總抓手,以民情懇談與人民調解中心互為依託的保穩定、促發展的新路子。該項制度在化解基層矛盾方面能夠發揮獨特的作用。
探索之三是「評理會」制度:評理會是本鎮所特有的矛盾糾紛排除機制,評理會一般由村裡的老黨員、老幹部、老教師、老同事、老鄰居等人員組成,在糾紛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以座談會形式進行。在雙方當事人提出自己的理由、成績之後,由評理會的成員進行無記名投票,決定糾紛如何處理。隨後,評理會對理虧的當事人當場進行批評,不使矛盾擴大。評理會群體性更強一些,它所作出的判斷對於糾紛當事人來說,權威性也就更強。所以,絕大部分小規模糾紛村民都願意讓評理會來進行評判。
四、當前矛盾糾紛發展的主要趨向
我國目前正處於體制轉型期。這是各種矛盾和糾紛多發的時期,且日漸趨向多發性、復雜性、激烈性和不可控性。這類趨向是:
(一)涉及集體經濟項目和村民利益的糾紛問題增多。
近年來,隨著招商引資和經濟開發的不斷深入,許多重大矛盾相繼爆發出來,可以說大部分是由於利益沖突引發的糾紛,項目開發到哪裡,哪裡的矛盾就發生。項目涉及最多的,包括村民因土地補償、農作物補償等問題而長期與項目開發方或當地的政府糾纏、扯皮。
(二)國家免徵農業稅後,因「地租」引發的糾紛呈上升趨勢。
自國家實行免徵農業稅政策後,因「取消農業稅後誰受益」而引發的糾紛逐漸在農村暴露出來,並呈上升趨勢,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造成一定影響。
(三)公民之間利益矛盾呈現多樣性、復雜性。市場經濟必然導致利益主體多元化。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在市場體制下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特別是在體制轉軌時期,各種矛盾更為突出,個人及集團的利益趨向明顯增強,最終會形成各種形式的利益集團。有利益追求,必然有利益矛盾。而公民之間的利益矛盾已成為新時期社會矛盾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
(四)社會發展與弱勢人群的矛盾增多。現代社會發展日新月異,市場經濟競爭激烈,科技進步瞬息萬變,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導致很多人成為不適應社會發展的人,特別是因企業改制,工廠破產導致工人下崗、失業,他們上有老下有小,負擔較重,成為社會的弱勢群體。這部分人數量大,矛盾多,體制轉軌和歷史發展造成的歷史性矛盾,短時間內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很多群體事件、上訪事件、勞動糾紛、沖擊黨政機關等此類群體性事件背後都能感受到這類人群的不滿情緒。
五、鞏固和推行人民調解制度的必然性和優越性
人民調解之所以能夠歷經滄桑,深深紮根於中國農村這片廣袤的土地,有其必然性和優越性。
(一)人民調解制度符合我國國情、鄉情、民情,有著深層次的文化底蘊。從文化層面看,它的根基在於中國傳統的「和為貴」的觀念。儒家文化深深地滲透到每個中國人的思想中,尤其是在農村,傳統觀念在農民的思想意識中根深蒂固,他們依然非常看重「和氣」、「情面」。孔子的「中庸之道」正是民間調解工作的精髓折衷調和的根源。絕大多數的農民將在一個相對熟悉的環境生活一輩子,整日「低頭不見抬頭見」,在「傷和氣」的訴訟與「留情面」的調解之間,他們無疑會選擇較為溫和的後者。盡管現今中國農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農民的義利觀發生了巨大的轉變,但調解作為一種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機制仍然在歷經了風風雨雨後展現了其頑強的生命力。
(二)人民調解能夠及時把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避免矛盾的進一步惡化,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農村糾紛雖多因小事引起,但又有著易激性的特點,如果不及時控制解決,可能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獲得信息後應立即介入並在相關部門配合下,解決重大糾紛,將「劍拔弩張」化解為「心平氣和」,變「事後處理」為「事前解決」,及時避免事態的進一步發展。如果糾紛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在立案、審查、庭審、判決繁復的等待過程中很難保證情緒激動的當事人不會有過激的行為,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人民調解與訴訟相比,其優越性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現在一個「早」字上。各村鎮採取排查機制,並針對農村特點在「三夏」、「三秋」加大排查力度,能夠及早發現矛盾、盡快解決矛盾,盡量做到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人民調解制度節約了司法成本,同時也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中國人尤其是中國的農民之所以「厭訟」,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負擔訴訟費用問題。農民因為一些不大的糾紛而訴訟,所需要的花費往往會超過他們所期望得到的經濟利益,他們認為打官司「拖不起、耗不起」,「能調解最好,調解不好再打官司」,是不難理解的。況且,在中國這樣一個泱泱大國,民間糾紛多,如果全部涌到法院打官司的話,不僅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而且勢必會造成法院工作壓力過大的後果。而人民調解制度恰恰相反,調解組織近在身邊,調解形式不拘一格,田間炕頭都可以成為解決糾紛的場所,調解免費,調解人員大都是兼職,對當事人來講,幾乎不需要付出什麼成本;對社會來說,資源得到了充分高效的利用。
五、基層貫徹《人民調解法》要進一步做好的幾項工作
(一)進一步健全調解組織機構。各級調委會要以維穩精神為指導,第一、進一步健縣、鄉(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完善縣、鄉(鎮)、村和村民小組四級調解網路,並建立健全屬地管理和歸口管理的工作機制,明確各單位、各部門的職責,強化問責制,對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掌控化解不及時的地方和部門領導,啟動問責制,充分調動基層和職能部門的積極性。第二、要建立和完善預警機制,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強化和落實「三定」(定人、定責、定時)超前排查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本地區、本部門的矛盾動態和規律,發現得早、控製得了、處置得好、化解得好,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真正把做好調解工作作為建設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第三、最根本的是要解決好人民調解員的身份和工作經費問題,以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在人員和經費的保障下順利進行。
(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法制氛圍。在普法活動中,要進一步提高廣大農民群眾的法律素質,提高農村基層幹部依法治理、依法管理的本領,提高執行政策、依法辦事的本領,提高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本領。同時加強各級調委會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榮辱觀教育」,努力發揮化解矛盾糾紛的排頭兵作用。
(三)要建立健全調解工作的激勵機制。對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基層幹部和人民調解員,應由上級上人民政府授予「調解能手」或「模範調解員」等榮譽稱號,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綜上所述,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千頭萬緒,都是維護穩定的基礎性工作,這項工作做好了就可以夯實穩定的基礎,為經濟建設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㈡ 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有哪些新特點

居民住宅架空層內,不得停放汽車,不得堆放大量的紙皮、腐臭的衣服、食物包裝飲料罐,聚氨酯塑料、聚苯乙烯發泡塑料,

居民區,不得廣泛地散布玻璃瓶、陶瓷瓶、大小的磚頭與石塊,不允許大量地囤積玻璃瓶。

不允許將小區內,居民排放出來的紙皮、衣服、食物包裝飲料罐,聚氨酯塑料、聚苯乙烯發泡塑料,玻璃瓶、玻璃板、自己收集了去變賣,私吞收入。
不允許在物業人員在任何時候,收集和整理,佔有這些物質。

㈢ 分析新形式下社會矛盾糾紛有哪些新特點

當前我們國家仍然存在著經濟發展不平衡、社會管理方式滯後、社會矛盾復雜多樣以及國際對敵斗爭尖銳復雜等情況,就必須加強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社會矛盾是引發案件的主要因素,案件是各類矛盾發展的結果,是最突出、最嚴重的矛盾。以往要求政法機關發揮職能作用更多的是強調依法辦案,現在進一步要求把執法辦案工作向化解社會矛盾延伸、向社會管理工作拓展。因此,審判機關要充分認識肩負的重大責任,把深入推進化解社會矛盾工作作為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發揮作用的重要領域,結合辦案拓展和延伸審判職能,從源頭上化解,從管理上預防,努力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㈣ 揚州市-寶應縣-司法局-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事業編制-本科學歷,新進人員,待遇如何

司法局員工工資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准發放
津貼補助在事業單位中一般
總的來說
待遇一般
如果是家在寶應,第一工作,可以考慮。
謝謝!

㈤ 如何做好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社會矛盾多發易發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問題。如何正確認識轉型期社會矛盾的類型和性質,正確把握其發展規律及特點,正確選擇化解社會矛盾的路徑和方法,從而取得最佳的社會效果,是我們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
一、當前社會主要矛盾的類型
處於轉型期的社會矛盾,可以說覆蓋領域廣泛,涉及門類眾多。比較受關注的有勞資糾紛、征地補償、勞動就業、拆遷安置、社會安全、群體沖突等等。這些矛盾看起來五花八門,紛紜復雜,從深層次原因分析,大體上可分為四類:
第一類:勞資矛盾。近些年來勞資矛盾引發的事件頻繁出現,「勞資博弈」正成為近些年來我國一些地區尤其是經濟發達地區的焦點。其實,勞資矛盾是市場經濟最本質的矛盾,在中國出現並不意外。從一定意義上說,這是中國經濟社會轉型的「必經之痛」。《勞動法》在很多私人企業、建築行業、服務業等領域還沒有發揮應有作用,特別是農民工這個群體在很多時候尚不能運用《勞動法》來保護自身權益,往往採取「停工、攔車、跳樓、鬧事、上訪」等極端途徑來引起領導、社會的關注來解決自己的切身利益。
第二類:官民矛盾。官民矛盾歷來是社會矛盾的重要組成部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只是不同時期、不同背景下的程度有所不同。我們黨執政前後,在官民關系、干群關繫上都曾有過很好的時期,上下一心,同舟共濟,在艱難困苦的條件下創造了許多輝煌。但必須承認,近些年來,官民關系受到了較大的損害,官民之間,芥蒂在增加,矛盾在擴大。主要表現在,在權力缺乏制約和監督的情況下,部分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力,出台一些維護本部門、本系統小集團利益的政策,損害老百姓利益,群眾信訪、上訪、政府門前請願等現象不斷發生;部分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力行賄受賄、買官賣官,侵吞國家財產,嚴重損壞了官員的社會形象,致使不少人形成了無官不腐、無官不貪的極端印象;一些官員作風不正、言行不一,不關心群眾疾苦,聽不見群眾呼聲,只知道傍大款,不為老百姓辦實事,嚴重脫離群眾,失去了群眾的信任,仇官現象屢見不鮮。
第三類:貧富矛盾。近些年來,我國地區、城鄉、行業、群體間的收入差距有所加大,分配格局失衡導致部分社會財富向少數人集中,收入差距已經超過基尼系數標志的警戒「紅線」。據聯合國數據,2011年中國的基尼系數將突破0.55,成為世界上貧富差距最大的國家。中國百萬美元富翁家庭達111萬戶,世界第三;超過1億美元的家庭達393戶,世界第八。但按世界銀行每天2美元的標准,中國貧困人口依然有1億多。基尼系數超過0.4的警戒線,就表明社會處於可能發生不穩定狀態。隨著近幾年投機性投資行為的盛行,更進一步強化了資本財富的累積效應,加劇了貧富差距的擴大。誠然,市場經濟是利益差別經濟,但不能聽任利益差別無節制擴大,尤其不能任其超出社會所承受的范圍。否則,社會弱勢群體、低收入群體的仇富行為會愈演愈烈。
第四類:階層矛盾。所謂階層,是指按照一定標准劃分的社會群體,每個階層都有其獨立的群體利益。勿庸諱言,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已經形成了眾多利益訴求不同、社會地位不同的社會階層,如國家與社會管理階層、經理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專業技術人員階層、辦事人員階層、個體工商戶階層、商業服務人員階層、產業工人階層、農業勞動者階層和城市無業、失業和半失業人員階層等等。這些不同社會階層,在當今中國雖然都被視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只有分工職業不同,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但實際上,各階層的社會地位、生活狀況的不同是明顯的,不同階層之間的社會矛盾也是客觀存在的。譬如:較高層次社會階層的封閉性越來越強,而且正在逐漸固定化和模式化,並排斥較低層次的社會成員;社會垂直流動呈單向性特徵,上下階層之間的垂直流動,逐漸呈現向上流動難、向下流動易的現象等等。此外,在一線員工和管理者之間,壟斷行業職工和競爭性行業職工之間,本地戶籍和外地戶籍之間,還出現了新的「三大差別」。
二、正確把握社會矛盾化解的原則
隨著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的深刻變革和調整,利益主體多樣化和價值取向多樣化日益凸現,人們的思想活動呈現多變性和反復性,由此構成了以人民內部矛盾為主的社會矛盾的多發性、多樣性和復雜性。這就要求我們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過程中,要冷靜慎重,需要把握好四條原則。
一是堅持治舊控新。治舊,就是治理「舊帳」,通過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教育等手段,逐年逐步化解疑難信訪積案和涉法涉訴信訪積案,努力化解老矛盾。控新,就是控制「新帳」,通過抓好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完善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加強群眾普法教育等工作,有效防範新矛盾。在具體工作中,要把「控新」作為主攻方向。
二是堅持疏堵結合。新形勢下矛盾表現在內容、層次和領域各方面,往往是經濟矛盾、政治矛盾和社會生活矛盾相互交織,形成十分復雜的矛盾網路。因而,維穩工作光靠堵是堵不住的,要疏堵結合,以疏為主。在矛盾糾紛化解過程中,必須急群眾之所急、想群眾之所想,有效理順群眾情緒,防止矛盾疊加、激化。對待有正當訴求的上訪群眾要尊重,要切實幫助他們解決問題和困難,不能解決的,要耐心做好解釋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爭取群眾諒解。對於講明政策還死纏硬磨、無理取鬧的對象,要實行重點盯防、重點穩控,不能聽之任之,該硬則硬,該依法打擊的就依法打擊,絕不能讓無理訪者得利。
三是堅持打防並舉。立足於以打促防、以懾促防,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涉眾型經濟犯罪和多發性侵財犯罪,全力壓縮違法犯罪活動空間,有效遏制命案等嚴重刑事案件的發生。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進一步落實維穩工作責任制,大力推進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發生。
四是堅持專群結合。警力有限,民力無窮。當前公安機關肩負的壓力很大,任務很重。要在充分發揮政法、綜治機關在維護市區社會穩定主力軍作用的基礎上,充分調動市、區、街道、村(社區)各級組織資源、治安資源,形成群防合力,達到群治效果。
三、扎實推進社會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社會要發展,在發展過程中,人與人之間就不可避免發生糾紛,產生矛盾。社會矛盾糾紛不解決,就會阻擾國家政治、經濟的發展。因此,國家必須建立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新機制,這種解決機制應當隨著社會矛盾發展的特點而不斷更新,才能有效、及時地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綜上所述問題及成因,我認為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加強矛盾糾紛大排查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路、書刊、雜志、媒體等陣地對基層基礎大排查的重要意義進行廣泛宣傳,大力營造基層基礎大排查家喻戶曉的良好氛圍。充分發揚我黨的優良傳統——「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將排查力量深入到基層群眾,讓廣大群眾自發地、積極地、熱情地參與到大排查當中。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哪裡有矛盾、哪裡有發案、哪裡有隱患、哪裡有犯罪——群眾心理都有桿稱。只有依靠群眾的大力支持,大排查工作才能夠順利進行,才能夠獲得大量的信息,才能夠更好的化解矛盾糾紛。深入開展領導幹部大接訪、大走訪、大下訪活動,傾聽群眾呼聲,分析群眾訴求,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人員吸附在當地。
2.扎實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及時准確排查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各種矛盾糾紛,是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前提和基礎。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全面掌握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矛盾糾紛的總體情況,完善預警預測分析機制,及時發現矛盾糾紛的苗頭和隱患,尤其對可能引發重大治安問題和群體性事件的苗頭要高度警惕,及時列入排查調處工作日程,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摸清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堅決防止形成現實危害。要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把地區排查、系統排查和單位內部排查有機結合起來,全方位、多層面地深入開展調查摸排,切實把各種不安全、不穩定的矛盾和問題排查徹底。要認真抓好重點區域、重點群體和重點單位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組織工作組深入基層,通過走訪群眾、接待群眾來訪、召開群眾代表會議和基層組織負責人會議等辦法,逐村組、逐社區、逐單位進行摸排梳理,擴大排查的覆蓋面,確保把已經發生和正在醞釀的矛盾糾紛一件一件搞清楚,不留盲點和死角。對於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問題隱患,要逐一進行登記建檔,歸類梳理,逐件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3.切實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要高度重視民生,千方百計保障民生,切實解決一批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加快健全由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重大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提高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能力,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對於排查出來的重大、復雜、疑難矛盾糾紛,要實行領導包案、掛賬督辦,協調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集中力量調處解決,切實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解決在萌芽狀態。對於短期內難以徹底化解的矛盾糾紛,要積極主動地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幫助群眾解疑釋惑、理順情緒、排憂解難,同時要逐一落實措施,防止矛盾積累,防止矛盾激化。
4.充分利用調解手段化解矛盾糾紛。要增強調解意識,堅持把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主要手段,在集中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活動中進一步完善大調解工作格局,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要增強工作主動性、積極性,引導群眾互諒互讓、平等協商,心平氣和地解決問題,消除分歧和隔閡,真正達到定分止爭、息事寧人的目的。要堅持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和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教育引導群眾通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從實際出發考慮問題,妥善解決矛盾糾紛。
5.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各地各部門要積極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化解活動,做到常抓不懈,及時總結基層典型經驗做法,固化有效工作模式,進一步整合基層綜治、維穩、調解、信訪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和社會資源,健全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著力構建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緊密協調配合、聯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切實形成及時、就地解決矛盾糾紛的長效工作機制。要充分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個平台的作用,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要努力推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為實現全面、動態、可持續的和諧穩定打牢基礎。
6.正確處理好矛盾化解與穩定關系。解決矛盾的一個重要出路,就是大力發展經濟,促進群眾增收,並盡量縮小群體差距、城鄉差距、行業差距等,協調好各種利益關系,緩和社會矛盾。通過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解決社會邊緣群體和弱勢群體存在的生存危機,避免因利益結構失調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得關系,對一些可能引起社會震動的改革,一定要有保障和緩沖機制,以減少改革的陣痛和負效應。必須嚴格按照「區分性質、把握時機、嚴格依法、冷靜穩妥」的基本要求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對人民內部矛盾問題要做到有理、有利、有節,多做疏導、化解、勸阻工作;對別有用心的敵對勢力、反革命分子以及嚴重違法犯罪分子要堅決、果斷、適時採取強有力的措施。
發展是主題,穩定是前提,沒有和諧民主的優良環境,建設全面發展的小康社會就無從談起,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就沒有了根基。因而,全力推進基層矛盾糾紛大排查活動,努力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安定是一項事關全局的政治工程、民心工程,我們所有人都有一份責任、一份義務共同關心支持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讓社會多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促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步伐。

㈥ 你好幫女郎。我是安徽定遠縣連江鎮的。現在搞新農村。我和村裡鄰居家為房屋高矮鬧矛盾糾紛。經過鄉鎮政府

講不過他們,說明你沒有理,還打不過他們,那就歇菜吧。

㈦ 如何貫徹落實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

民調解作為我國一項特有的法律制度,以其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獨特作用,得到了黨委政府的肯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普遍認同,尤其是在現階段的矛盾高發期,再次向人們展示了人民調解制度的旺盛生命力。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日趨完善,面對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農村的矛盾糾紛呈現出來復雜化多樣化的趨勢,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農村調解工作,已經成為我們人民調解員面臨的一個新課題。
一、現今農村矛盾糾紛呈現的新特點
伴隨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相繼出現。由於農村廣大人民群眾所處的地域環境、所面臨的實際情況、所具有的文化水平、所掌握的政策法律知識、所形成的思想觀念、所表現的行為方式以及所能承受的壓力不同等差異,導致人們認識問題、理性對待問題的觀念和方式各異,使得矛盾糾紛的發生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民間糾紛呈多樣化、復雜化趨勢。傳統的婚姻家庭和鄰里糾紛呈下降趨勢,而以資源權屬、環境、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增多。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征地拆遷、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在增加,特別是退耕還林和糧食直補政策實施後,土地糾紛大幅增多。矛盾糾紛主體構成日趨復雜化,一些跨行業、跨地區的糾紛也不時出現。二是群體性事件增多,范圍和數量增大,糾紛參與人數存在群體性傾向。參與人數動輒三五成群,甚至數十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個別群體性糾紛事件,背後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為周密的計劃。三是個別糾紛的當事人訴求方式和行為方式偏激,遇到一點小事或無虛有的事就撥打12345電話,或曝光媒體或越級上訪、重復上訪、無理纏訪。
二、新形勢下農村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
(一)調解工作認識不足,重視還不夠。有的地方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足,認為人民調解是「軟職能」,可有可無,沒有擺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全社會普遍關心、認可、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意識,以致司法所等調解組織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
(二)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不到位。經費保障不到位已經成為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瓶頸」問題。一是區級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不到位。二是鎮(街)一級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不到位。三是村(居)一級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不到位。由於取消農業稅和集體提留,村級組織經費靠財政轉移支付,加之村調解員多由村(居)幹部兼任,而調委會本身沒有經費,調解糾紛又不允許收費,調解辦公經費難以支付,影響了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制約著調解質量的提高。
(三)司法所對調委會的管理指導難度大。從行政管理體制上看,司法所對農村「兩委」沒有任何隸屬關系,村級組織對司法所安排的工作反應不夠積極主動。
(四)「大調解」之間的協調機制還不健全。一是街級調處中心依託司法所設立,調處中心主任由司法所所長兼任,雖然按規定有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參與調處中心工作,但因為沒有專門的領導力量和相應的制約措施,大調解機制還有待完善。二是「大調解」的功能未充分發揮,調解主體的職責仍不夠明確。「大調解」工作平台不突出,調解分工不明確,銜接面過窄,信息渠道不暢等問題依然存在。三是一些部門參與調解的主動性、積極性不高,遇事往往向外推,以司法所為主體的大調解中心所受理的矛盾糾紛難以分流,基本上由司法所人員承擔。
(五)部分村(居)調解委員會不規范。有的村實際上只有一名調解主任或調解員,調解委員會有名無實;有的村(居)調解委員會雖有符合規定的人員,但沒有調解場所,失去了調解組織的應有作用;有的村(居)調解組織人員,沒有採取合適的途徑和辦法向村民公布,村民發生糾紛後,要求調解不知去找誰。
(六)人民調解隊伍不穩定、業務素質參差不齊。村級調解員一般都由村兩委成員擔任,每次村級換屆都會引起村級調解隊伍較大的變動,造成村級調委會成員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參差不齊,依法調解、規范運作的整體水平不高。
三、做好新時期農村人民調解工作的措施
(一)加強宣傳,深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擺正人民調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調解制度及時便利靈活、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強的優點,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同時,它緩解了司法壓力和當事人訴累,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與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因此,應加強宣傳引起高度重視,把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充分保障調解經費,根據村(社區)、社實際,每年給予一定的辦公費,以便基層調解組織能夠正常運行,真正實現調解有組織機構,有人員辦案。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落實解決調解員辦案補貼,以調動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
(二)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強化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
要在「六位一體」的運行機制下,鞏固、完善和規范街道、村(居)委人民調解委員會,力爭做到凡是有化解矛盾糾紛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調解組織。著力推進改制企業、民營企業建立調解組織,建立行業、社團組織、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物業管理小區、流動人員聚居區的調解組織,努力建立起多層次、寬領域的組織網路體系。
(三)建立並完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的新機制
一是建立並完善大調解工作格局,建立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的新機制。整合調解資源,充分運用經濟、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種手段,實現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建立起人民調解組織統一受理、先期處置,部門分頭調處的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調處糾紛的質量,使人民調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規化方向發展。二是建立排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預防功能、調處功能和信息報告功能,對涉及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土地承包、農民工維權等容易引發的矛盾糾紛,堅持抓苗頭,抓小抓早,做到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和因時預防,建立起排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三是建立拓寬人民調解工作領域的機制。人民調解組織應在調解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房屋宅基地等常見、多發性糾紛的基礎上,積極參與調解村(居)民與法人、其他社會組織的矛盾糾紛,特別是主動調解社會熱點、難點糾紛和復雜性、群體性矛盾糾紛,不斷擴大調解工作覆蓋面。
(四)加大教育力度,維護村民合法權益
加強對村民的政策法制教育,擴大普法的廣度,採取各種宣傳方式,如廣播、電視、報刊、知識競賽、文藝演出等方式在農村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識,要注重普及與農民生活、生產相關的有針對性的法律,宣傳守法、執法和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已的合法權益等知識,還應大力推廣村務公開,增強透明度,動員廣大村民積極參與村務治理,使幹部與群眾之間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減少干群間的糾紛。同時,廣泛開展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愛國主義教育,引導群眾積極向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不斷加強文化道德和修養,做到遇事冷靜對待,互相謙讓,正確處理,減少各類矛盾糾紛的發生。
(五)提高調解隊伍素質,適應新時期需要
新時期的矛盾糾紛有突發性、潛伏性和反復性等特點,化解難度大,這就需要建立一支適應新要求的高素質的調解隊伍。尤其是提高基層幹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更為重要。首先應採取培訓等方式盡快提高現有調解員的素質,其次端正幹部思想,通過教育,提高各級幹部對新形勢下加強法制建設重要性的熟悉,提高他們的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進而通過各級幹部向廣大群眾進行法制教育。
(六)不斷強化農村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力度
面對新時期農村矛盾糾紛的新特點,要預防和解決各種矛盾糾紛,必須在科學建立預警機制的基礎上,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眾關注的問題,以化解群體性、復雜性、易激化等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為重點,堅持經常性與集中性排查調處相結合,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調解工作方針,及時、依法做好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調解,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和萌芽狀態。工作中要注重從思想上正視矛盾,積極主動抓「苗頭」;從全局上把握矛盾,集中力量抓「重頭」;從客觀上分析矛盾,實事求是抓「源頭」;從根本上熟悉矛盾,以人為本抓「頭頭」。只有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真正解決問題,達到維護穩定的目的。
(七)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說明,凡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或變更法定事由的,應當確認其法律效力,並以此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通過法院的裁判樹立人民調解協議的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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