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補償金標准
㈠ 違反保密協議賠償條款的賠償金是多少及其標准
上述的問題中保密協議賠償條款協議內容主要規定內容是保密,形式上是競業內限制,意思容是你簽了保密協議後多少年不能從事相關工作,或受聘相關行業。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考慮實際情況,可以與單位協商按工資的1/4-1/5給你保密費。或一般每月幾百塊錢。
㈡ 簽訂保密協議,沒有補償金,有效嗎
禁業限制期間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由此可見,保密協議的經濟補償,是在競業限制期間。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是勞動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是否支付保密費均不受影響。
但勞動關系解除之後,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保密協議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2)保密協議補償金標准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被告張某原系原告鶴壁市某生物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信息部員工。2013年,原被告簽訂了員工保密協議一份,雙方對保密內容和范圍及保密義務人的保密義務、期限、違約責任等均作了詳細的約定。
2014年8月,被告張某與原告單位同事因業務事由發生打架事件,之後未再去原告單位上班。2014年9月15日,原告以被告張某惡性競爭、惡意詆毀公司聲譽、曠工等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擾亂市場銷售環境、對公司形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為由,對被告張某作出除名決定,並通知了公司客戶。
被告張某在知曉原告通知客戶其被除名後,即以挽回其名譽為由,於2014年9月19日經工商局核准注冊成立了與原告有相同業務的河南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2015年12月,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按照協議約定給付原告競業限制違約金30000元。
該仲裁委以公司未支付張某保密費為由,裁決駁回了原告的仲裁請求。原告不服,訴至本院。請求依法撤銷仲裁委員會裁決書,判決被告給付其競業限制違約金30000元。被告以原告沒有支付其保密費,其沒有遵守保密協議的必要,且協議未約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應當無效為由,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綜合分析:
一、勞動者以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或同時履行抗辯權)為理由拒絕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免除其違約責任的主張是否支持,筆者認為不宜支持。理由在於:
首先,雖然此種競業限制條款有效的邏輯結論是當事人享有履行抗辯權,但是競業限制義務自身特徵不宜適用。
競業限制義務是一種不作為義務,勞動者以履行抗辯權為理由而拒絕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後果,即勞動者有權利用其掌握的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或從事競業活動,勞動者一旦利用該商業秘密,往往具有不可挽回性,在不少情形下,會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完全公開化。
所以,支持勞動者的履行抗辯權會導致競業限制條款的目的難以實現。其次,不支持勞動者的履行抗辯權,並不會給勞動者造成影響。
勞動者可以根據本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使解除權解除競業限制條款,從而實現其從競業限制條款中解脫的目的,由於解除前的經濟補償金請求權並不受影響,所以3個月的期限對勞動者而言並非過重負擔。
二、未約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保密協議是否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原告與張某簽訂的《員工保密協議》中對員工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期限、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雖然該協議中未約定用人單位在競業期限內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六條對此有明確規定,故不因此而否定該協議的效力。
如張某依約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可以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而請求解除該競業限制條款。
㈢ 與原單位簽署了保密協議,但是保密協議里也沒有寫保密補償金,這份保密協議作數嗎
與原單位簽署了保密協議,但保密協議里沒有寫保密補償金,這份保密協議具有專法律效力,沒有具體補屬償金,等於約定不明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由此可見,保密協議的經濟補償,是在競業限制期間。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是勞動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是否支付保密費均不受影響。但勞動關系解除之後,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保密協議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㈣ 保密協議 與 競業限制補償金
1、
支付賠償金的訴請應獲支持。但其支持點不是合同約定(「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外不得設定違約金),而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即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該條款中理解,勞動者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失職、營私舞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用人單位可追索賠償金。
不明白你所謂的「合同解除期限」是指什麼。
2、
在職期間員工本就有保密義務,保密津貼無需特別發放,該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在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的。需強調:競業限制期最高長為2年,超出的違法無效。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具體金額由雙方約定。如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可向其戶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上留的聯系地址發EMS,要求其履行競業禁止條款,並給出個人賬戶以便每月轉賬補償金。如其不回復,則視作其放棄權利,但義務必須履行。
3、
你確定是保密協議而非競業禁止條款嗎?如果是保密協議,網路代銷模式肯定不屬於商業秘密,無法獲得支持。如果是競業禁止條款,則合同/協議中有約定的,可以獲得支持。
4、
這關繫到對保密信息的定義及范圍,若協議中有做約定,則可獲得支持。但需注意,商業秘密的三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一旦失去了新穎性、實用性、去可控性中的一項,就不具備保密價值,則商業秘密消失,保密期限亦終止。問題中的公司資料、電話信息等如已在網路上公開可查,則已非商業秘密之列。
5、
你確定你要問的是「是否違背保密協議」,還是「是否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若是前者,即便人家自己注冊公司經營類似模式業務亦無不當,若是後者,則需有證據證明是其直系親屬注冊該類似公司,且為其實際經營。
6、
違背了。前提是有簽競業禁止條款,且在2年期限內。
7、員工可以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保密的前提是單位支付保密費,單位不支付保密費,要求員工繼續承擔保密責任顯失公平;敬業限制條款同樣應遵循這一原則,因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才規定了「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8、如訴求或支持,該員工可能承擔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
㈤ 保密協議是否有補償金
一、保密協議是否有補償機制須看合同的約定,如果約定有保密費用或補內償條款則由屬容於同時建立了補償機制,法律不限制。
二、如果保密協議中植入了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㈥ 簽了保密協議企業要支付補償金嗎
在禁業限制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㈦ 公司辭退補償金、保密協議問題
公司辭退經濟補償金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支付;訂立了保密協議的應當繼續履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者合同,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公司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公司解除合同之後,之前與勞動者訂立有保密協議,約定了禁業限制的,應當繼續履行。禁業限制期間,公司應當按照約定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公司與勞動者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因公司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要求公司支付已經履行競業限制期間經濟補償。
㈧ 保密協議補償金
勞動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內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容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補償金數額沒有明確規定,以約定為准,但基本原則應該是不低於當地最低標准!
離職時再簽競業禁止條約的話,補償標准就由你們約定了,最好是2年的工資(因為在這兩年期間你基本上不可以再從事你專長的這個行業了)!
㈨ 保密協議中規定的賠償金
你已經離職半年,按照保密協議約定履行的保密義務,那麼前單位必須履行其支付保密費的義務,否則就是違約。你可以向當地區縣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單位支付半年的保密費。
㈩ 保密協議補償金如何給
問題不太明確。
不過可以這樣講,保密協議補償金是商議確定的,具有合同條款的性質。
一般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並要求勞動者在離職後一定期限內(一般為半年到一年)不得從事原來類似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