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有歧義
A. 勞動合同中歧義條款怎麼辦
您好,您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B. 看看合同有什麼不足或者問題語句歧義或者約定不明確等等
你好!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多要2份合同原件想干什麼?甲乙雙方沒有電話,咋個聯系?乙方權利少義務多,甲方權利多義務少,有失公平。
打字不易,採納哦!
C. 合同中加入下列條款是否合理是否有歧義
是不是投保由乙方決定,在合同中的規定,只要一方同意就具有效力,不同意的,可以刪除該條,如果對方非要同意,就屬於格式條款,還是無效。
D. 請問有條法律是說條款式合同有歧義,產生的後果由出條款者承擔
合同條款有歧義的話一般法院會做不利於提供合同方的解釋,律師費用是可以協商的,不是固定模式,你可說的那叫風險代理。
E. 合同有歧義 甲乙雙方解釋不同 該怎樣處理
1、如果合同當事人認為合同有歧義,甲乙雙方對合同的條款解釋不同,專應當按照合同法屬的規定進行處理。
2、《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
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
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
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
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F. 如何解釋有歧義的合同條款
第一,以字面意思進行解釋;
第二,以合同條款的上下文義進行解釋;
第三,以合同目的、交易習慣進行解釋;
第四,依照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五,如果是格式文本,那麼對提供文本一方做不利解釋。
G. 調解協議條款有歧義怎麼辦
請告知
1、雙方的法律關系
2、具體有歧義的條款內容
3、雙方是否就發生爭議後如何處理做具體約定
請在我回答後的追問中繼續描述詳細情況,才能幫您做下一步判斷。
H. 求因為寫合同書時話語使用不當導致歧義,從而產生合同糾紛的案例,古今中外都可以。
1、倪先生委託一家代理公司注冊個簡訊實名,但由於其中一個未能注冊成功,使得雙方在注冊費用結算問題上產生分歧並對簿公堂。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注冊人倪先生要求代理公司全額退款的請求。
2006年8月31日,倪先生與上海迎眾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簡訊實名服務合同》,約定由迎眾公司為倪先生提供包括羅孚汽車、福特汽車、美洲豹、法拉利、第1財經在內的5項簡訊實名注冊服務,注冊年限10年,注冊費共計3.5萬元。
合同簽訂後,迎眾公司為倪先生向北京鋒眾網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注冊,但「福特汽車」未能注冊成功。由於雙方在合同中曾約定「如注冊不成功,全額退款」,倪先生為此向迎眾公司提出全額退款要求。在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倪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倪先生和迎眾公司之間的注冊合同並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在合同約定注冊的5項簡訊實名中,僅「福特汽車」一項未能被注冊,迎眾公司應當向倪先生退還該項注冊費5000元。倪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市二中院認為,雙方合同約定的5個簡訊實名有獨自的注冊費,其中一個未注冊成功並不影響其他簡訊實名的功效,倪先生上訴認為5個簡訊實名不可分割的理由不能成立。合同雖約定「如注冊不成功,全額退款」,但雙方對此約定的理解有分歧,根據5個簡訊實名有各自的注冊費、可以分開的情況以及誠實信用的原則,該條款應理解為未注冊成功的,退還未注冊的簡訊實名的全額費用,而非合同約定的所有簡訊實名的費用,因此倪先生以迎眾公司未注冊成功其中一個簡訊實名為由要求退還合同全部金額,法院難以支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1995年10月17日,原、被告簽訂一份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保險單)。該保險單載明:原告將其一台賓士S320型轎車向被告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玻璃險、失盜險;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20萬元人民幣;該保險單背面附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責任條款規定:自燃、明火烘烤、故障、人工直接供油等造成保險車輛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1996年1月7日,原告駕駛車輛在大連開發區發生火災,車輛被燒毀。消防部門認定為「自燃」,對自燃的解釋依據公安部消防局編寫的《防火手冊》,解釋為:「凡不需要外界明火作用,而是由於物質本身的化學變化,或受外界溫、濕度的影響,發熱並積熱不散達到其燃點而引起的自行燃燒」。原告向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被告通知原告拒絕賠償,認為是自燃,屬於保險合同當中規定的免責條款。依據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銀發(1995)144號文件」,對「自燃」的解釋為:「自燃:保險車輛因本車電路、線路、供油系統及貨物等發生問題產生自身起火,造成保險車輛損失」。[1]本案對「自燃」術語的定義屬於典型的不同部門對術語所作解釋不同,兩者的內涵與外延不同,中國人民銀行對「自燃」解釋的外延小於消防部門對「自燃」解釋的外延,其內涵較小,僅限於保險車輛的電路、線路、供油系統及貨物等幾種情況。
3:2003年9月9日,被保險人文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30000元。2004年6月,文某在打籃球過程中,突然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初步推斷為「猝死」,但未進行病理學解剖查明死因。文某家屬要求理賠,保險公司下達拒賠(解除合同)通知書,告知「屬疾病死亡」,予以拒賠。文某家屬不服,於2005年11月訴至法院要求按合同支付保險金。本案中被告提交了《大辭海(法學卷)》和《現代漢語詞典》對「猝死」的解釋,「猝死,亦稱『急死』,指外表似乎健康的人突然發生的非暴力死亡。多因體內潛在的進行性疾病在某些外因的作用下突然發生而造成,有時也可以在沒有外因的情況下死去。通常將急性發病後二十四小時內的死亡稱為猝死。猝死易被懷疑為暴力死,應及時進行屍體檢驗」。本案因被告主觀認為「猝死」就是自然死亡,屬於身體疾病,非意外傷害,故未組織進行屍體檢驗,下達拒賠通知。而原告認為,「猝死」並不必然得出一定屬於身體疾病的結論,文某是在體育運動中突然死亡,不能排除意外傷害的可能,依據「猝死」的解釋,應及時進行屍體檢驗,查明死因,被告未履行必要的勘查、檢驗義務,應當承擔責任。[2]本案屬於對術語同一解釋的不同理解,因該解釋存在兩種以上情況,即正常情況下屬於非暴力死亡,但也可能屬於暴力死亡,故應及時組織屍體檢驗。在屍體已火化無法檢驗的情況下,法官如何作出合理推斷,將導致兩種截然相反的裁判結果。
4、2006年10月13日,朱某與某酒店簽訂婚宴服務合同,2007年1月16日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婚宴的規格、數量、價格、菜品等,其中約定一道菜為「基圍蝦」。2007年1月20日婚宴如期舉行,但在上「基圍蝦」時,客人當中有人提出質疑,說上的不是「基圍蝦」而是價格低得多的沙蝦,認為朱某為省錢競糊弄人。朱某當即找酒店交涉,酒店管理人員承諾會減去相應費用。婚宴後朱某及家人找到酒店,要求妥善解決問題,但酒店聲明沙蝦就是基圍蝦,不存在消費欺詐問題,不同意減少費用。朱某一氣之下,拒絕支付餘款。酒店向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朱某支付餘款。朱某提出反訴,認為酒店行為構成消費欺詐,要求雙倍返還基圍蝦款。本案屬於術語的書本解釋與現實生活的理解不同,原告提供的書籍中有「刀額新對蝦,俗稱基圍蝦、沙蝦」等相關內容,但根據南京本地生活習慣和水產市場的交易情況,南京市民所稱的基圍蝦和沙蝦是兩種不同品種的對蝦,其口味、價格等均有很大的區別,朱某婚宴所訂的基圍蝦應是南京市民普遍認為的基圍蝦,而非書本上所說的基圍蝦
I. 建築工程合同條款有歧義的問題
我的理解不扣除。按合同專用條款第二條的解釋,非投標人原因產生的費用應由業主承擔。業主要求在超出合同規定時間後 繼續合作了8個月。這八個月里是不含你們3個月合同期的,我是這樣理解的,希望能幫助到你。
J. 合同產生歧義了
按照證據推斷原則,應是:沒有戶口。
條款的書寫方作為專業人士,應當理解空戶的確切內涵。
事實上,國家嚴禁戶房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