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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1-09 23:36:20

1. 離婚協議孩子探視權多少天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婚後又再婚並不影響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還享有探望權,具體來說:
第一,這一規定明確了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
夫妻離婚後,關於孩子撫養方式一般採取固定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當然,如果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關於孩子撫養約定為輪流直接撫養,那麼這種規定也會隨著輪流撫養孩子發生變化。第二,這一規定將對於孩子的探視是作為權利規定的,不是作為義務規定的
。對於孩子的成長,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探望,能夠在孩子心理上給與一定的心理、精神撫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長是一個極為復雜的過程,並不能一概而論探視是必須的。相比較而言,孩子成長所需要的物質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規定了離婚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這是一種義務,而沒有將探望權規定為義務。作為權利規定的後果,權利人可以對權利作出處分,也就是可以選擇探望,也可以選擇不探望;可以選擇探望的方式、時間、頻率等。
第三,法律將探視權規定為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協助義
務。這一規定一層是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有權利主體必有義務主體。二是這個義務內容是「協助」,並不是探望權的全部,協助義務是一個相對較軟的義務,不會給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增加負擔。

2. 離婚孩子探視權協議應該怎麼寫

雙方自行約定,沒有法律規定。
探視時間,每周還是每個月探視一次。
每次探視多長時間。
是否可以領到走。
是否與子女可以短時間居住

3. 女方要求離婚,只要對孩子的探視權協議怎麼寫

女方要求離婚,只要對孩子的探視權,那麼可以寫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同意離婚,女方擁有定期對孩子的探視權。

關於離婚協議。

大家都知道離婚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協議離婚中,夫妻在離婚時會在離婚協議中作出一些約定,由於缺乏法律知識,有些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約定,這類約定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當對方違反這類約定時,也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婚姻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二、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三、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違反法律規定。

四、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不動產的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准。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後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五、約定子女撫育費至18周歲以後?養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周歲以後,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歲以後,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於自願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滿18歲後求學等的墊付義務在法律上也存在爭議,一般也就支持到18歲了。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准。

六、約定歸屬財產屬無權處分財產?

  

夫妻雙方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當然包括婚前和婚後的財產都可以在離婚協議中進行約定,但是不得處分別人的財產。很多時候,由於雙方缺乏法律常識,往往為了某種目的或者補償對方約定己方或對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財產歸對方所有,由於對財產無權處分,因此,這樣的約定一般認定為無效。這里不涉及委託代理關系或者追認的問題。

四、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糾紛。今後若發現,誰經手誰負責,若因男方/女方對外借款導致男方/女方承擔責任的,可向對方全額追償。(註:該條款可能只對內部有效,不能對抗債權人,但依據本條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對方追償。現在債權人要證明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難度很大,一般都是認定為個人債務。所以這個條款的重要性沒有以前那麼大。)

五、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元給女方。鑒於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10000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於年月日前支付完畢。

七、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10000元給對方。

八、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記處備案。

4. 女方只要兒子的探視權。女方協議書怎麼寫

女方要求離婚,只要對孩子的探視權,那麼可以寫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同意離婚,女方擁有定期對孩子的探視權。
關於離婚協議。
大家都知道離婚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協議離婚中,夫妻在離婚時會在離婚協議中作出一些約定,由於缺乏法律知識,有些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約定,這類約定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當對方違反這類約定時,也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婚姻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二、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三、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違反法律規定。
四、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不動產的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准。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後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五、約定子女撫育費至18周歲以後?

養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周歲以後,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歲以後,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於自願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滿18歲後求學等的墊付義務在法律上也存在爭議,一般也就支持到18歲了。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准。
六、約定歸屬財產屬無權處分財產?
  
夫妻雙方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當然包括婚前和婚後的財產都可以在離婚協議中進行約定,但是不得處分別人的財產。很多時候,由於雙方缺乏法律常識,往往為了某種目的或者補償對方約定己方或對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財產歸對方所有,由於對財產無權處分,因此,這樣的約定一般認定為無效。這里不涉及委託代理關系或者追認的問題。
四、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糾紛。今後若發現,誰經手誰負責,若因男方/女方對外借款導致男方/女方承擔責任的,可向對方全額追償。(註:該條款可能只對內部有效,不能對抗債權人,但依據本條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對方追償。現在債權人要證明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難度很大,一般都是認定為個人債務。所以這個條款的重要性沒有以前那麼大。)
五、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5. 協議離婚時怎樣約定孩子探視權

《婚姻法》規定離來婚自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那麼協議中關於探視權的約定應注意以下幾個情況:1.探望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中規定,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權。但要注意,只是中止,在不利影響消除後父或母要求繼續探望的,另一方是不能拒絕的。2.撫養協議中涉及放棄對子女探望權的約定是無效的。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探望不僅是權利,更是義務,而且是一種法定的權利、義務。因此,對於這種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問題,協議當事人雙方是無權任意約定和處置的。3.探望權的具體內容約定應明確點。在實務中,有許多協議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因此,在協議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時可以在這方面多些具體的內容。比如雙方可以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

6. 離婚協議書中探視權是如何約定和處理的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回其家人不得阻撓。在答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我們婚姻律師在為當事人起草離婚協議時,對於探視權往往這樣書寫:
雙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X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單周五,根據女兒的意願,在協議的地點探視女兒。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
雙方也可以約定由另一方將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並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十周歲以上了,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7. 離婚後探視權協議怎麼寫

【婚姻法抄】第三十八條襲: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8. 對孩子的探視權要寫在協議里嗎

一、什麼是探視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探視權的設立,不僅能夠滿足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 況,更好的對子女進行撫養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與不直接撫養自己的父或母之間的情感溝通和交流,最大限度的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便於單親子女的健康成長。
二、對孩子的探視權要寫在協議里嗎
這個是沒有強制性要求一定要展示在離婚協議書上的。如果沒有特意約定排除,默認不與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有探視權。不需要特別約定。
離婚協議書中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因此,你必須十分重視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以下是一份離婚協議中的關於子女探視的約定:
雙方婚生女xx(1999年4月3日出生離婚協議書中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單周六上午十點到女方處接小華,在次日周日下午六點前將xx送回。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
上面案例中的約定,也可能在實際操作中遇到問題。比如,以上案例中男方想帶孩子出國旅遊,但女方不同意,雙方僵持不下,男方一氣之下利用探視機會將小華帶走,女方即使報警,警署也不好處理,居委會不能起到關鍵作用。如要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最好在協議中再約定男方將子女帶出女方所在地的條件和程序,如果一方違反了,自然可以通過相關救濟途徑解決,甚至追究男方的違約責任。
一般而言,在的離婚協議中,約定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並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10周歲以上,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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