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解決勞動糾紛
A. 勞動局處理勞動糾紛的過程
勞動仲裁案件一般是在45日內審結,案件復雜的可以延長15天,也就是最遲60天。
如果單位同意給付工資,簽個工資支付協議給你,然後蓋上單位的公章,本律師認為也是可以的,如果單位不支付,可以直接拿著支付協議去起訴或申請仲裁,很簡單的。但是要注意的是協議上必須蓋用人單位公章。
如果你實在不放心,也可以不撤訴,通過仲裁院直接解決。
B. 在勞動局在處理勞動糾紛時該不該收費
勞動局已更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簡稱人社局
不收費,勞動仲裁也不收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C. 有勞動糾紛找勞動局,勞動局讓自己和單位協商解決不管了,怎麼告勞動局
如果到了勞動仲裁這一步,說明你和用人單位已經是沒有協商成功。正常情況內下,出現問題你應該容是自己先和用人單位協商,不妥,才會走上仲裁之路。還有一種情況,是單位對你進行不合理的處理,這時你不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也可去勞動部門舉報其違法和違規的地方,重要的是你要留好證據。而且要知道自己哪是對的,對方哪沒有理,哪是違規違法的。如果勞動仲裁沒有給你滿意的答復,如果你確認自己是對的,那就可以12345或媒體求助。因為今年國家打的是民生和親民的牌,所以你很有希望贏。
D. 勞動局受理糾紛後是怎麼個處理流程
一、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二、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三、對於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並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四、勞動仲裁的審理程序,一般如下所述:
1、組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2、雙方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
3、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4、仲裁裁決
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三十日內依法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一裁終局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對非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5、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書(調解書、裁決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 勞動局和勞動仲裁的區別
現實困惑
孫某是一家公司的員工,自其2004年5月6日進入公司工作,公司就未依法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其多次要求均被拒絕。後公司要求孫某自己每月支付400元,以為其辦理保險之用。孫某拒絕了此違法要求。月底,孫某被開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孫某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孫某該怎麼寫該勞動仲裁申請書?
律師答疑
勞動仲裁申請書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解決糾紛、維護合法權益時所使用的一種法律文書。勞動仲裁申請書包括的基本內容如下:(1)首部:標題寫「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人基本情況這一部分主要是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自然人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法人、其他組織應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2)請求事項:明確寫出當事人請求勞動仲裁機構予以評斷、解決的具體事項。有多個請求的須分項列出。(3)事實與理由:該部分主要是陳述為何要申請勞動仲裁,闡述具體的事實情況。其中,事實和理由都要寫清楚、透徹。另外,在事實理由之後,如有證據,則要寫明提請仲裁所依據的證據的名稱、來源、證據線索,證人的姓名、地址。(4)尾部及附項:致送仲裁委員會名稱;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註明申請日期;附項附上相關證據及材料。
本案中,孫某寫勞動仲裁申請書時可以參看以下:
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孫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市××縣×路×號,電話:×××××××
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地址:××市××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董事長。聯系電話:×××××××
仲裁請求:
1.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7000元;2.裁令被申請人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申請人賠償金12000元;3.裁令被申請人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繳費比例補辦補繳申請人2004年5月至2006年7月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及失業保險,若補辦補繳不能,則一次性賠償申請人5000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04年5月6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在工作期間,被申請人未依法為申請人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被申請人一直拒絕。2006年7月期間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自己每月支付400元,以為申請人辦理保險之用。申請人拒絕了被申請人的違法要求。同月29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拒絕其違法要求為由將申請人開除。
現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委依法提起仲裁。懇請貴委依法裁決。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孫某
××年×月×日
附:申請書副本1份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理薈萃
勞動爭議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要求勞動仲裁機關予以維護時,應該就勞動爭議事項進行書面整理,即形成勞動仲裁申請書。從法律意義上講,這不僅是一種行政辦事程序,更是勞動仲裁機關立案的依據和憑證。
F. 勞動糾紛勞動局不管該誰管
勞動糾紛勞動局不管可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1、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5、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你加付賠償金。
6、仲裁或訴訟時的證據問題你不用擔心,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再者說,沒簽勞動合同,要證明勞動關系,可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G. 勞動局處理勞動糾紛有用嗎
從法抄理上講,勞動局處理勞動襲糾紛屬於民事調解行為,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只有仲裁和法院有效判決才有強制執行力。具體是怎麼調解是根據當事人的意見,分歧,調解員(這里的勞動局)具體協商決定,只讓讓當事人雙方都能接受,化紛止爭即可。調解的好處在於成本低,不傷和氣。但也存在沒有強制執行力這個問題,所以需要當事人真心實意的調解才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