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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租賃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1-10 01:51:34

㈠ 請問農村宅基地出租協議法律認可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一般來說,合同20年是合法的,也是法律認可的,但是,一般沒有人的協議一簽就是超過20年的。建議你找專業的律師事務所咨詢一下。

㈡ 想租一個宅基地,農村宅基地租賃合同你們有嗎

不能租賃宅基地,上面的房子可以短期租住

㈢ 農村宅基地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1、租賃是沒有問題的,但合同條款中涉及到的轉讓等無效;
2、其實你可以告訴他,再跟你鬧,不租了。
因為約定長期租用等於沒有約定時間,你隨時可以通知他不租了,只要給他合理的搬家時間就可以了

㈣ 請問租賃合同和宅基地區別我是宅基地建房,卻受到了租賃的百般干擾,請問宅基有特權嗎

不是公證部門的工作范圍,協議書不收保護。相關宅基地使用的規定決定了村民不能那麼做,很明顯違背一戶一地政策

㈤ 宅基地出租合同有效嗎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租賃合同就成立版了。成立後的權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看以下四個方面:
(一)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
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
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四)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㈥ 宅基地租賃怎麼寫

農村宅基地租賃協議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自願將位於 ,面積_________畝農用耕地承租給乙方使用。
土地方位東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具體以合同附圖為准)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 .
2.承租形式:家庭承租經營。
三、土地的承租經營期限及承租金交付:
該地承租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至 年。
每年租金為 元/畝,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十年的承租金,共計人民幣 元。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3.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五、合同的轉租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將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人,無需徵得甲方同意。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3.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徵用該土地,本土地租賃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應按照實際未履行的承租期限返還乙方已支付的承租金。
同時甲方還應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種建築設施的費用,並根據乙方承租經營的年限和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4、本合同期滿,如繼續出租,乙方有有權權,雙方應於本合同期滿前三個月簽訂未來承租合同。
七、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
違約方應按照土地利用的實際總投資額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額的20%支付對方違約金,並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本合同轉租後,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租合同不能履行,給轉租後的承租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份。
出租方:(簽字)_____________ 承租方:(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㈦ 宅基地和耕地需要如何簽訂租賃合同

一、宅基地使用權租用協議書範本
宅基地使用權租用協議書
甲方(原宅基地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復製件見本頁背面)
乙方(現宅基地租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復製件見本頁背面)
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現甲方_______同意將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段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權租用給乙方永久性使用(以雙方簽訂日期開始),其四至圖(村委紅線圖)范圍如本協議附圖所示。附圖及協議經雙方簽字確認後,本合同立即生效,同時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清租用費給甲方,共合計人民幣: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費用包括村委規劃費和宅基地配套費用)
二、甲方將宅基地使用權租給乙方永久使用後,除了與本合同產生法律責任外,宅基地此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安全事故及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三、由於目前國家政策不允許土地租用,如以後政策有所變動,允許以乙方名義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或房產證,又或者可以宅基地過戶的,甲方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並由甲方簽名作實為准,甲方五日內必須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否則視為違約,甲方向乙方支付租用期間所有費用總金額的50%違約金。
四、甲方隱瞞該宅基地已知現存爭議、共有、現租、抵押、已查封造成影響乙方正常使用宅基地的情況,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退回乙方支付的宅基地使用權租用金額,並向乙方支付宅基地使用權租用總金額50%違約金和地塊內乙方已投資所有費用金額的二倍違約金。
五、甲方依約履行合同後,如乙方以後將宅基地使用權租用給第三方,甲方必須配合乙方將原租用協議重新與第三者簽訂,租用協議簽訂與甲方、乙方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為准。
六、乙方受讓後,要在宅基地四至圖范圍內建房,甲方無權干涉。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在乙方施工期間,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處理好有礙於施工的因素以保障施工正常運行。
七、在不涉及甲方利益的前提下,如乙方需暫時以甲方名義到相關部門審批、辦理相關手續,甲方必須配合,所產生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如果國家或當地政府對該地徵收,乙方必須服從,該地所有補償款項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條件配合乙方及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如果國家或當地政府對該地徵收不予補償,甲方不負任何責任,甲方無需退回宅基地使用權租用金額給乙方。
九、本協議書一經簽訂後,在使用期內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則按甲方反悔現時當地房地產小區最高商品房2倍價格賠償(按整棟建築物的投影面積計算)和退回租用地的租金給乙方,付款完畢後原住宅地(四至圖)及整棟建築物的使用權和設施立即無條件歸甲方,與乙方無任何關系;如乙方反悔,甲方不用歸還租用金額。
十、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產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直接由吳川市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一、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雙方簽訂補償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經雙方簽名(註:凡是手寫處均按手模)後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簽名人手指模)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簽名人手指模)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此需要提醒各位注意的是,簽訂宅基地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的約定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最好是在合同中約定違約的處理方式及違約金的數額,在保障自己權利的同時也能督促對方執行合同的約定。

㈧ 城市人租賃農村宅基地合同是否有效

無效。關於外村村民能否購買宅基地上房屋的問題,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回根據的相關規定,是不答允許農民將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及房屋賣給外村農民的。其法律依據為1999年《土地管理法》的第43條規定,該規定的內容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由此規定引申出只允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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