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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被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1-10 03:32:25

『壹』 掛靠的法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機動車侵權可以以向如下對象主張,索賠:
1、由汽車的版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權所有人和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由實際適用人承擔,所有人在過錯范圍內分擔。
2、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3、盜竊搶奪的機動車或報廢車,則由實際使用人承擔或購買人和出售人承擔
4、掛靠車輛,由所有人和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參照轉承責任),掛靠單位墊付後可以向過錯方追償。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首先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其次你弟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因為不是全部責任,具體情況要結合事實,也許是80%,70%,60%,在根據具體的損失費用確定你弟弟要承擔的賠償數額(侵權責任法就是要求過錯方承擔責任)。

『貳』 民訴法解釋關於關於掛靠關系侵權被告怎麼列能僅訴掛靠公司嗎

根據最高抄法的司法解釋,掛靠集體企業的當事人,可以列直接侵害行為人和掛靠集體企業為共同被告。這就是說單獨起訴直接侵害行為人是可以的,列掛靠的企業為共同被告也是可以的,但不能只列掛靠企業為被告。因為掛靠企業並沒有直接實施侵害行為,其與行為人之間是特殊的掛靠關系而不是直接隸屬關系,因此,其承擔責任應該是在直接行為人的責任基礎之上,因此,是不能單獨成為被告的。

『叄』 掛靠,租賃是共同侵權嗎

掛靠是掛靠,租賃是租賃,不然混為一談,融資租賃是主要目的,掛靠是手段

『肆』 企業掛靠他人名稱是否侵權

【案情】 長虹水泥廠是當地一家著名企業。前不久該廠屢屢發現:在許多城鎮中,無論是燈箱廣告、橫幅廣告,還是以其他形式表現的廣告中,都出現了一個名稱「長虹水泥廠廣廈粉磨站」。自己根本沒有這么一個站,怎麼憑空出來這么一單位。通過調查,長虹水泥廠終弄了事情的原委。原來,當地有一粉磨站,由於經營不善而長期虧損。今年通過職工大會選出了新的領導班子後,該班子想到要打開局面就要擴大知名度,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擴大知名度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於是又想到在自己企業前冠以長虹水泥廠的名稱,並以變更企業名稱、經營項目為由,騙取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注冊。由於雙方就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問題交涉未果而成訟。 【分歧】 就這種情況是否侵犯名稱權會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沒有侵犯名稱權。因為雙方名稱存有差別,可以分辯,且粉磨站的名稱經注冊登記取得,具有合法性。從另一個角度說,粉磨站把長虹水泥廠的名字放在前面,自己的名字放在後面,是自願當「孫子」,也體現了對長虹水泥廠的尊重。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侵犯了長江水泥廠的名稱權。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1、企業的名稱具有專用性,為我國法律所保護。一方面,《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另一方面,《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只准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准登記注冊後在規定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由是觀之,名稱權中包含的內容有:享有名稱的權利;決定名稱的權利;排他使用名稱權利等。也就是說,長虹水泥廠對「長虹水泥廠」這一名稱,享有專有權利,任何單位、個人,未經長虹水泥廠許可,均不得以長虹水泥廠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銷售,其中當然地包括不得完全套用名稱、影射使用名稱、前後加減字、中間加減字等等。 2、粉磨站的行為具有非法性。與上述相對應,侵犯他人名稱權的行為包括:非法剝奪他人的名稱或者非法禁止享有某一合法名稱;非法使用與他人名稱相同或相近的名稱、容易引起誤解的名稱等合法形式,掩蓋假冒長虹水泥廠名義的非法目的,應該予以撤消。

『伍』 掛靠車輛侵權訴訟應用掛靠公司還是車主本人

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版害賠償案權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陸』 交通事故責任承擔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有一個最大特點就是我國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對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在盜搶等情況下承擔墊付責任),只有不足部分才需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租賃、借用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該場合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責任在機動車一方時,《侵權責任法》第49條對此的規定保險公司在強制險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出租人、出借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機動車租賃場合,租賃的方式方式有兩種,一是光車租賃,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不提供駕駛勞務,收取租賃費用。二是同時提供租車和司機勞務服務。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在機動車一方時,根據「二元說」,前者因出租人將機動車出租給承租人後,就喪失了支配和控制該機動車給周圍環境帶來危險的能力,此時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人是承租人,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應當說是出租人所有權權益的體現,並非運行利益。因此,承租人為賠償義務人。在同時租車和司機勞務情況下,承租人享受的是出租人的運輸服務,出租人仍然對機動車的控制能力最強,承租人有運行支配權,因為司機直接控制、支配、監督機動車的使用,最能有效避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例如在承租人強制、命令指示違法駕駛時司機隨時可終止服務協議。而運行利益與光車租賃一樣歸屬承租人。後者便是運用了「一元說」的分析結果。 在機動車借用的場合下,根據「二元說」應當認定借用人對機動車有運行支配力和運行利益,所以,責任主體應當為借用人。但機動車作為高速運動工具,所有人在出借時應當充分判斷出借風險,如借用人的駕駛技能過低,使用機動車又過於自信,此時出借人不能充分判斷的結果則有可能被認為有過錯,有過錯則要承擔相應責任。但本文主要不是討論歸責原則,此處不再展開論述。 (二)分期付款買賣所有權保留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分期付款買賣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形式。在機動車分期付款買賣中,由於買受人在沒有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之前,出賣人約定仍擁有機動車的所有權,在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以及行駛證上記載的車主都是出賣人。在買受人為自己的利益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已有明確規定。首先,根據二元說,獲得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是買受人,出賣人只是名義上的車主,出賣人無權支配控制機動車也不能獲得由此帶來的運行利益;其次,出賣人保留所有權行為與損害發生時並沒有因果聯系,當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轉讓並交付但未辦理登記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機動車已經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轉讓,但當事人未及時變更登記的情形,甚至存在連環轉讓但都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情形。如果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作出的《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侵權責任法》第50條均明確地採用了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判斷,應當由受讓人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0條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的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受讓人實際進行運行、控制機動車並享受由此帶來的運行利益。但該情形下有人以《物權法》分析買受人已取得所有權,所以承擔要責任。筆者認為,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與機動車的所有權沒有關系,受讓人的支配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還是堅持以事實上處於支配控制地位並因支配地位獲得運行利益來判斷責任的承擔者,如不發生交通事故情況下運行利益歸受讓人享有。否則,本文論述常見幾種狀況的理論分析將變得十分混亂。 (四)轉讓拼裝、已到達報廢標准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侵權責任法》第51條對此的規定:「以買賣方式轉讓該類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只要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二者免責事由一般不適用。此處也不存在保險公司強制責任險的賠償責任。因為以買賣方式轉讓拼裝、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行為本身已經違反國家關於機動車管理的禁止性規定,是違法行為,轉讓人與受讓人都有過錯,因此二者必然承擔嚴格的連帶責任。 (五)盜搶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被盜搶的機動車出現事故造成損害的,《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及《侵權責任法》規定,由盜竊人、搶劫人或搶奪人承擔完全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此情形下不作為最終責任承擔人,只是在強制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墊付責任,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在被盜搶的情形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運行支配權因盜竊人、搶劫人或搶奪人的行為被中斷,而由運行支配所產生的運行利益歸屬自然不會產生合法歸屬。 (六)掛靠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掛靠存在運輸行業中,個人出資購買車輛,為了管理需要或經營要求,將車輛登記在某個具有經營運輸的單位名下,以單位名義進行運營,並由掛靠者想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該行業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經營運輸必須掛靠的重要理由之一是在交通事故賠償中使受害人得到盡可能充分有效的賠償。那究竟個人還是掛靠單位享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作為掛靠單位是否應成為交通事故責任賠償主體?由於被掛靠單位與掛靠車輛所有人之間存在一種選任監督關系,還享有對掛靠車輛的指揮監督權,換言之,被掛靠單位和掛靠車輛所有人都享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因此被掛靠單位和掛靠車輛所有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是有償掛靠情形,現實生活中還存「名義掛靠」。這種情況掛靠車輛所有人不需繳納管理費,只是方便政府管理需要而掛靠,此時被掛靠單位是否享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筆者認為,盡管被掛靠單位沒有直接享受運行利益,但其必須進行有效監督管理,該管理職能是法律法規等規定,具有法定性,違反而出現交通事故時被認定有過錯,有過錯則要承擔賠償責任。換言之,名義掛靠因法定原因享有運行支配權。 (七)受雇傭人駕駛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受僱傭者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可歸責機動車一方情形下的責任主體確定,當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都歸屬僱主時,僱主為第一責任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當雇員非執行僱傭行為時,也就是運行支配及由支配產生的運行利益不歸屬僱主時,根據一元論觀點,此時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當為雇員。

『柒』 以掛靠形式進行民事活動產生的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時,掛靠方和被掛靠方應各自承擔那些責任

掛靠形式比比皆是,要看合同約定,因為掛靠只是收點管理費,讓其承擔違約責任不太公平,掛靠前一定要簽訂合同,並對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約定,避免麻煩。

『捌』 車輛掛靠的法律責任有哪些車輛掛靠侵權誰承擔責任

車輛掛靠的法律責任是,車主和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回院關於審理道答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玖』 掛靠車輛受損能否以實際車主起訴侵權人

您好!實際車主應有權起訴侵權人。車輛雖然登記在掛靠公司名下,但實際車主回仍享有車輛的所有權,現由於答別人的侵權行為造成財產遭受損失,車主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但需要提交掛靠合同等證明其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拾』 機動車撞人如何賠償

若是路人也有錯,機動車負事故次要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中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委託律師計算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要求對方和保險公司賠償

(10)掛靠被侵權擴展閱讀: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負事故次要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沒有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和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於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也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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