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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事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10 05:33:19

❶ 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區別

您好,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簽訂合同的目的不同,簽訂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為了實施行政治理,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

這里所說的實施行政治理,是指行政機關直接以合同作為實施行政治理的手段。而簽訂民事合同的目的通常是為實現個人或組織的利益,或者是為了產生、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如有關綜合管理、計劃生養、環境保護、城市建設拆遷補償合平等協議

第二,合同雙方所處地位不同。民事合同雙方地位相同,而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完全同等的,行政合同的不同等性表現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行政機關對簽訂合同具有強制性,行政主體具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力,相對一方是不是按照合同的商定履行合同,假如違背合同劃定,行政主體有權監視對方,行政主體擁有單方面的制裁權,相對方不按照合同辦事的時候,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的劃定採取制裁措施。

第三,合同主體不同。判定某一合同是行政合同仍是民事合同,是看該合同是在形成、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簽訂合同的主體是不是行政主體,不能成為區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尺度,由於行政主體也可以同等的民事主體身份簽訂民事合同。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❷ 什麼是民事合同

有很多,關於物權訂立的合同例如,土地承包合同,
債權中有租賃合同
繼承中有繼承合同

❸ 勞動合同和一般的民事合同有什麼不同

第一,勞動法是社會法,社會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法律,相對於公法來說,它具有內很大的容私法性質。畢竟是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另一方面又有很大的公法性質,因為畢竟有大量的強制性規則,和國家勞動監察部門的介入。從勞動法的法律性質我們可以看出勞動法的宗旨在於對勞動者的傾斜的法律保護。因為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的一系列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以及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但是,從另一方面,勞動法也規定了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規定了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私法性質的條款,這些也是勞動法具體私法性的特點和原因。
第二,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強制性的,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支付雙倍工資。而民事合同具有私人性,是否訂立以及 口頭或者是書面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
第三,勞動法中有很多強制性的條款,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是必須具備的,例如工資工時,勞動保護等等,而民事合同是自願協商的。
第四,勞動合同由於雙方主體的不平等性,因此法律給予一方傾斜性的保護,而民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是完全平等的。

❹ 民事合同的標准,什麼和什麼必須合法

民事合同的標准,合同的內容和條款必須合法。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際,就是合同生效之時。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經批准、登記後才生效。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必須經過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否則即使流轉雙方簽訂了轉讓合同,該合同也是無效的。

(4)普通民事合同擴展閱讀: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是:

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二、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五、權力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❺ 合同法中的合同關系與普通的民事合同的關系分別適用的法律方法有什麼不同

能適用《合同法》先適用《合同法》,《合同法》中找不到依據的,適用《民法通則》中的相關條款。

❻ 民事合同有哪些

有效(平等自願)的與無效的(欺詐脅迫)。
書面的和口頭的。
贈與合同,內買賣合同,居間(中介)合同,擔容保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等,基本涵蓋得差不多了。著作權合同,服務合同,遺囑,知識產權

❼ 民事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同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等用人單位為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性質的合同,不但與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而且與民事僱用合同也存在重要差別: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形式,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特定的,一方必須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必須是企業等用人單位。在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方面,雖然受僱傭方同樣是提供勞動的自然人,但僱傭方的主體資格去不相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僱用合同的主體是僱主和受僱人,而且僱用合同的僱主只能是自然人。
2、勞動關系雙方具有從屬性。作為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勞動者,雖然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與用人單位是平等的,但在訂立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成為企業等用人單位的員工,用人單位有權指派勞動者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屬於勞動者勞動職能范圍內的工作任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力使用具有支配權,從這一點上來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地位又是不平等的,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具有從屬性,而僱傭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則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因此,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從屬性是判斷民事僱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重要標志之一。
3、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基準性。勞動合同的內容,也就是勞動合同主體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勞動合同的內容,但在當事人協商之外,還存在著國家法定基準,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應當符合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即為無效。例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內容,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絕對不能突破國家法定的底線。
4、國家法律干預強度不同。由於勞動關系涉及人權保護與勞動者生存等問題,國家法律對勞動合同的干預程度明顯要高於僱用合同。例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僱傭合同的勞動報酬則主要由合同雙方自行協商,法律不過分干預。
5、法律淵源不同。勞動合同屬於勞動法調整,是獨立的合同種類;僱傭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
6、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一般採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勞動合同糾紛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僱用合同是民事合同,審理機關是人民法院,糾紛發生後當事人無須經過仲裁,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❽ 民事合同的標准,什麼和什麼必須合法

訂立合同是一種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是否有效,要看是否滿足《民法總則》規定的條件:《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這是當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狀況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條件。

1、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合同,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法有一個例外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2、對於非自然人而言,必須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後才具有合同行為能力。同時還要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部門授予的許可權范圍內簽訂合同。

(8)普通民事合同擴展閱讀: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產產生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

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產生,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把有利於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

❾ 合同法中的合同關系與普通的民事合同的關系分別適用的法律方法有什麼不同

凡是法律所規定的條款,均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優於普通的合同,如果普通合同中的有關內容與合同法相違背,則普通合同服從合同法,被視為無效的合同內容。如某些壟斷行業的霸王條款,其實那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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