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合同和兩方合同
㈠ 居間合同是三方合同還是雙方合同
一般來說是雙方簽訂的合同。居間人和委託人之間簽訂的。
㈡ 三方合同只有兩方訴訟法廳可以判定合同無效嗎
有兩份起訴,法院會將傳票送達第三方,在第三方不在現場的時候,法院會根據兩方提供的證據,作缺席判決。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㈢ 兩方協議中公司和個人已經簽完,兩方中規定該兩方等同於三方,請問這個協議屬於生效嗎
合同有效,但違約金條款僅在兩種情況下有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符合《勞動合同法》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
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律會對這一約定予以保護,認定這一約定有效,約定違約金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3)三方合同和兩方合同擴展閱讀:
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
所謂的約定經濟補償金應該是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必要條件,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競業限制的人員並非全體勞動者,而是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無效。合同法第24條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㈣ 居間合同是三方合同還是雙方合同
一般來說是雙方簽訂的合同。居間人和委託人之間的。
㈤ 三方協議和雙方協議有什麼區別,各位專業人士
三方協議書抄,三方是指畢業生、用襲人單位和畢業生所在院校。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雙方協議簽訂的主體是兩方,不涉及到第三方,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即可。
㈥ 三方協議簽後,兩方補加的協議跟第一次協議有沖突怎麼辦
如果是雙復方協議,補制充協議與原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准。因為補充協議可以視為合同雙方主體對合同的變更協商一致了,不過這個新的約定一定要明確約定,不能模稜兩可。如果是三方協議,那麼其中兩方達成的補充協議,只對簽訂補充協議的兩方發生效力,有沖突的,按照補充協議執行。沒有簽訂補充協議的第三方不用遵守補充協議,仍然按照原來的合同執行。
㈦ 三方協議與二方協議有什麼不同
1.三方就業協議書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製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三方就業協議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而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如許多外企在確定錄用時(註:在到用人單位報到前),就同時要求和畢業生簽訂一份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而更多的用人單位則要求先簽「就業意向書」,畢業生報到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2、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它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的權利、義務構成。
3、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業協議的效力應當喪失。如果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內容矛盾,以勞動合同為准。
找到工作的大學畢業生,在沒有正式畢業拿到畢業證之前需要簽訂大學生入職三方協議來落實自己的工作。學校通過大家簽訂的三方協議來統計大家的就業率。
㈧ 三方協議和雙方協議有什麼區別
簡單的說三方協議是大學還沒畢業前與用人單位簽的用工協議,主要用於你畢業時人事派遣的,你簽的哪個單位檔案就給你派到那裡。(其實最大的好處就是方便學校統計就業率吧)
至於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勞動保障部門說,三方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的,就不用再簽勞動合同,但是呢,從現實角度來說,還是都簽為好,畢竟一個是體制內的東西,三方協議比較死,而勞動合同比較全面,以後辦社保和工傷等都有利。
㈨ 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的關系
三方協議,是學校、單位、學生三者之間簽訂的勞動關系,不具備勞動合同回性質,到學生拿到畢業證答後,單位必須按時簽訂勞動合同。
三方就業協議書不同於勞動合同。首先,三方就業協議書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製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三方就業協議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而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如許多外企在確定錄用時(註:在到用人單位報到前),就同時要求和畢業生簽訂一份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而更多的用人單位則要求先簽「就業意向書」,畢業生報到後再簽訂勞動合同。其次,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它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的權利、義務構成。第三,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業協議的效力應當喪失。若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內容矛盾,則以勞動合同為准。
㈩ 三方協議和正式合同有什麼區別
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
1、簽訂時間不同。三方協議是學生在校期間簽訂的,而勞動合同是在畢業生畢業離校後到單位正式報到後簽訂的。
2、主體不同。三方協議的主體是三方,即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兩方,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3、內容不同。三方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方案;而勞動合同是記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是勞動關系確立的法律憑證。
4、目的不同。三方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而勞動合同主要是勞動關系確立後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
5、適用的法律不同。三方協議的制定、發生爭議後的解決主要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規定》、《民法》、《合同法》等,而勞動合同的訂立以及發生爭議後主要是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來解決。
(10)三方合同和兩方合同擴展閱讀
簽勞動合同要注意四個方面:
一要明確職務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壓迫畢業生主動辭職,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二要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復延長試用期,因為同一個崗位同一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而換崗位就沒有限制了(其實這招已經不用再防了,根據2008年1月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准,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由於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為剋扣薪水的一種方式;
四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社保,等於工資減去很多,還不能享受國家和單位的社保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