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44條
⑴ 關於《合同法》的一道題目
這道題目是司法考試的題目,我當年考試有碰到過做過。
第一,引用《合同法》條肯定是錯誤的,正如樓上說的,144條講的是出售在途中的貨物,例如,火車的貨物(賣家可以在運輸途中尋找買家,這時候如果有買家接手,那就屬於144條的情形了)。
第二,乙已經取得貨物所有權。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交付地點不明的風險承擔】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一條【標的物交付的地點】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第三,交付風險轉移是本題的關鍵。
如果甲交付以後風險不是直接轉給了乙而是轉給了丙,那麼乙就可以向甲提起違約之訴了。如果甲交付了以後就視為風險轉移給乙,那麼乙只能提起侵權之訴。
個人覺得,甲交付以後風險轉移給丙更合同,不然丙一點風險意識都沒有當然不利於整個工作的運行。風險轉移給丙也更有利於解釋乙向丙請求損害賠償這個問題。
第四,關於交付對標的物的風險轉移有何影響?現在通行的觀點有兩種:即所有權主義和交付主義。
所謂所有權主義,是指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由所有人承擔,以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為風險轉移的時間,無論實際佔有是否轉移。
所謂交付主義,是指標的物的風險由佔有人負擔,以標的物實際佔有的轉移為風險轉移的標志,而不問標的物的所有權在何時轉移。
個人覺得採用交付主義更合理。假設采所有權主義,也就是說甲把貨物交給丙,乙就完全獲得貨物所有權,並承擔風險,那麼丙承擔什麼呢?
貨物壞了,乙去維權,找甲,甲說所有權轉移,根據風險由你承擔了,要不你去找丙;
乙去找丙,並說所有權是你的,風險也是你的,你和甲有合同,去找甲談談吧。
假設採用交付主義,甲將貨物交給了丙,所有權變成了乙,但是風險卻暫時轉移給了丙。這樣就很好解釋了。
貨物壞了,乙去找甲,雖然所有權轉移了,但是風險還沒轉移,甲和丙當然要對這個損害承擔責任,由於乙與丙沒有合同,所以可以起訴甲違約(所有權是交給我了,但是這個貨物壞了,也就是違約)。乙可以起訴丙,貨物所有權是我的嘛,但是風險暫時在你身上,你弄壞了,當然要承擔責任。
因此,乙有權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乙也有權請求丙承擔侵權責任。
總結,核心在所有權轉移是否意味著風險一並轉移。
主要理論:所有權主義和交付主義
⑵ 合同法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
(2006年)甲、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由甲代辦托運。甲遂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版載明乙為收貨人權。運輸途中,因丙的駕駛員丁的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無法向乙按約交貨。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有權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B.乙應當向丙要求賠償損失
C.乙尚未取得貨物所有權
D.丁應對甲承擔責任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甲不能向乙按約履行義務是由於丙的原因,但是甲仍應承擔違約責任。乙和丙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基於合同的相對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擔賠償責任。甲在向乙承擔違約責任後,可向丙要求賠償,由於丁是丙的工作人員,因此丁不對甲承擔責任,而應由甲直接向丙主張。此外,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在代辦托運的情況下,貨物交承運人即為交付,所以乙已經取得貨物所有權。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
⑶ 合同法147條的理解
你好!來
結合物權法的知識我源們可以知道,動產是以交付為對抗第三人的標準的。這側面說明動產的交付實質是對物的佔有和控制。在合同法中,合同的成立是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但未交付的動產其實際佔有和控制仍在賣方,因此,對於未交付動產的缺失風險由賣方承擔。回歸提問,賣方未交付有關標的的單證和資料的,但由於標的已經交付,實際控制在買方手中,因此應由買方承擔。法條上的單證和資料是指物的說明書、保修一類的資料和證明,而並非樓主所理解的情況。法條中「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的理解,是指標的物已轉移,沒有單證資料,不影響轉移。
出賣方將標的物裝車送往買受方,路上出問題了,無約定的,自合同成立由買方承擔責任,這是合同法144條的規定。在這里,144條規定的情況以實際控制說如何理解呢?買賣方都沒有對物有實際上的控制,那麼這里主要是期待的問題,賣方已不可能有對物的實際控制,即其無對物的控制有期待,但買方則有此期待,且其為物的所有權人,因此屬於買方承擔的責任。
⑷ 《合同法》第144條的疑問
就是說一批貨物在運輸途中被所有者專賣給第三人,那麼在一般情況下,這批貨物就會直接運輸給第三人,那麼這批貨物的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賣家和第三人簽訂合同成立時就由第三人承擔。如果合同另有約定就從約定
⑸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及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則謝謝幫忙。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是買賣合同中兩項最重要的內容。風險承擔是指買賣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時,應由哪方當事人承擔。其關鍵問題是風險轉移的問題,風險轉移的時間確定了,風險由誰來承擔也就清楚了。
我國合同法對標的物風險轉移採取交付主義原則,即以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具體有以下幾點:
(1)《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合同法》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合同法》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對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則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自交付時轉移,這一原則既適用於動產買賣,也適用於不動產買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規定:「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 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標的物風險轉移不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相掛鉤,而是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動產自交付時所有權與風險均發生轉移,並不是所有權轉移導致風險轉移,而是交付行為帶來的兩個不同的法律後果。不動產所有權自完成過戶登記手續時轉移,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但不論不動產過戶登記是否完成,只要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了不動產,該不動產的毀損、滅失風險自交付時發生轉移。在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盡管特定條件滿足之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 但只要完成了標的物交付,風險即轉由買受人承擔。同樣,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的風險也自交付時發生轉移。
(3)如果買賣雙方對標的物風險轉移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⑹ 合同法 第144條 的疑問
如果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沒有約定的,交付前的風險對方承擔,交付後的風險你專們承屬擔。不知道你們的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是你們公司所在地還是在他們公司所在地,如果是他們公司所在地,他們將貨物交給你們,已經完成了交付義務,至於運輸、保險及途中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你們承擔,如果約定的交付地點是你們公司所在地,也就是他們送貨上門,則途中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他們承擔。
⑺ 快遞未收到,根據合同法144條責任在買方嗎
你是賣家還是買家,雖然這是一個條例,也需要分清楚。不能武斷的說是誰的責任。
⑻ 網上購物快遞未收到,根據合同法144條責任在買方嗎請法律人士專業回答.
按退貨處理,一般買家支付運費,無其他責任,賣家有過錯的,比如欺詐營銷,買家不承擔運費
⑼ 合同法第142條和144條如何理解標的物風險轉移
(1)在運輸中的標的物,以合同成立時間為分界線,也就是合同簽字為標志,合同簽字之前,貨物滅失,由賣方負責;合同簽字之後,貨物滅失,由買方負責。
也就是說東西在移動中的交通工具上,合同簽字為標志,合同簽字的一刻,說明「交貨」已經完成。
第144條規定,這是特殊情況。因為在不斷移動中的交通工具上,風險界限不好劃,就以合同簽字時間為准。
(2)而第142條,是一般情況:風險由誰承擔,看交貨「地界」。貨物從我的腳下移到你的腳下,我們之間隔一條線。過了這條線,貨物交給你了,損壞、滅失你負責。沒過這條線,我負責。
補充:假設我是賣方,你是買方:
一般情況,就是按照142條,以交貨為准,我貨交給你了,貨物被人偷去,你負責。
如果貨物在交通工具上(比如在輪船上)的時候,我們簽了合同,就算是把貨物交給你了。
一般情況下,貨物是在倉庫里,在商店裡,或者在碼頭上,是不動的,買賣的時候,交貨了,我把東西交給你了,如果東西被人偷去、或者被雨淋濕了,那損失責任是轉移到你買方了。
但有的時候,貨物是在輪船上、火車上,如果被人偷去、或者被雨淋濕了,損失總要有一方負責,那麼什麼時候由我賣方負責,什麼時候由你買方負責?就按照合同簽訂時間為准,比如說按照日期為准,今天24小時之前我負責,明天零時開始你負責。
這是兩種情況,分開的,要麼是第142條的情況,要麼是144條的情況,一次買賣只能碰到一種情況。
不是說一次買賣中,又要交貨為風險轉移事件,又要簽訂合同轉移,不是兩種風險轉移辦法混在一起的。
這還不好理解嗎? 不管是學法律,還是做貿易生意,風險轉移是基本常識,一定要弄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