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貸糾紛案例
㈠ 我家存在金融借貸糾紛,該怎麼解決
這已經不是金融借貸糾紛的事情了,這涉及到刑罰上的問題了!
你爸在農村信用社內貸款了18萬,如容果還不上,那你爸得坐牢。法律不管你是幫誰借的,只要以你的名義借的,就得你還。還不上就屬於金融借貸詐騙,趕緊找到你那個親戚,不管怎麼樣,也得趕緊把錢還上,你爸才能出來。
㈡ 什麼是經濟案件,金融借款糾紛案件屬於經濟案件嗎
經濟案件(糾紛)與民事案件(糾紛)的基本區別在於:經濟糾紛是由於一定經濟活內動組織系統中因容法定或約定的組織性職責(職務權力和責任)關系,而使有關方經濟利益或經濟地位形成縱向隸屬關系,關系的當事人在各自的經營管理職權、職務和職責,或者各自經濟利益實現的優先順序和保障方面所發生的糾紛;民事糾紛的廣義包括經濟糾紛,其狹義僅指不存在社會活動組織隸屬關系的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間發生的糾紛。
㈢ 關於王葉青在上海因金融借款糾紛被判的案子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與王葉青、王葉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761號
㈣ 有能處理金融借貸糾紛的嗎求推薦。
我是律師,具體可以私聊。
㈤ 因金融借貸款合同糾紛案而被法院拘留要拘留多少天借貸金額在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內。對單位的罰款容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㈥ 金融糾紛案件類型
1.信用卡類糾紛
信用卡類糾紛是數量較多的在類金融糾紛,主要是因信用卡持有人嚴重透支或逾期還款所引發的一類案件。
2.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指因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雙方就金融借款合同的簽訂或履行產生的糾紛,主要的是借款人逾期,即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而導致的糾紛。金融借款中涉及擔保糾紛的主要類型有:金融借款保證糾紛、金融借款抵押擔保糾紛及金融借款質押擔保糾紛。
3.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是指在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價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並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發生的糾紛。
4. 票據糾紛
票據糾紛是在票據流轉過程中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票據糾紛主要包括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票據追索權糾紛 、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票據損害責任糾紛、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票據保證糾紛 、確認票據無效糾紛、票據代理糾紛、票據回購糾紛等。
5. 保險類糾紛
保險類糾紛主要是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糾紛,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糾紛、機動車商業保險糾紛、財產保險糾紛、人身保險糾紛、代位求償權糾紛。
6. 證券類糾紛
證券類糾紛主要是: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證券內幕交易、上市公司違規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
7. 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多為客戶將資金委託給金融機構進行理財投資而引發的糾紛。如客戶委託銀行一筆資金用於投資於證券並承諾保底收益,此後發生虧損銀行拒絕兌現收益而引發的維權的糾紛。
㈦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屬於什麼法律規定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7)金融借貸糾紛案例擴展閱讀
一、自然人之間訂立借款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金融機構訂立借款合同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二、自然人之間借款,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當事人達成借款的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
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約定支付利息,當事人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四、自然人之間借款,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㈧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幾個新問題及原因
民間借貸糾紛發生的原因
1. 與金融機構貸款相比,民間借貸手續簡單,提取資金方便。目前,借款人如果沒有足夠的財產或實力強大的擔保人,很難達到金融機構的貸款條件,並且貸款手續繁雜,借款人急需資金時很難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而民間借貸手續簡單,提取資金比較方便,彌補了銀行貸款手續繁瑣、貸款困難的短板,使得借款人紛紛轉向民間融資,進而使民間借貸糾紛逐漸增多。
2. 出借人無法通過個人能力收回借款。實踐中,有些當事人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為了一時所需仍向他人借款;有的許諾高息利誘,騙取出借人的錢款;有的在還款期限屆滿後外出躲債,甚至否認借款事實存在,在這些情況下,出借人無法通過個人能力收回借款,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
3. 追逐高利,法律風險意識淡薄。許多出借人過於看重高額回報,只考慮以遠遠高於銀行存款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利潤,而輕視風險防控,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不加考量,最終導致本金和利息均得不到償還。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很多出借人不能認識到借貸手續的重要性,對借款主體、用途、利息、還款時間等內容約定不明確或無約定,有的案件甚至連借據都沒有;許多擔保人不清楚擔保的含義,隨意簽字擔保的現象普遍存在;不少借款人隨意在空白借據上簽名,或在還款後未及時銷毀借據,這些都為糾紛產生埋下了隱患。
㈨ 關於金融貸款糾紛案,被告收到法院的傳票、舉證書、告知書等,卻沒有起訴書副本此案是不是可以視為無效
法院既然已經受理,不可視為無效,如果被告置之不理,被缺席審判,判決可是有效的。
沒收到起訴書副本,可以聯系法院立案庭。法院應在立案五日內送達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