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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對侵權行為實行

發布時間: 2021-01-10 16:06:39

A. 簡述日耳曼法的債權制度

日耳曼法特點:

1、 團體本位的法律;按日耳曼法,法律保護的中心和出發點是團體、個人行使權利、負擔義務都要受團體的約束;而羅馬法那種尊重個人意志自由,嚴格保護私有財產的特點叫做「個人本位」;
2、屬人主義的法律;日耳曼法只適用於日耳曼人;
3、具體的法律;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規,沒有一般的原則規定,而只是一些解決各種糾紛的具體辦法;
4、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為的外部表現;
5、 世俗的法律。

日耳曼法,日耳曼人入侵西羅馬帝國建立早期封建王國後所頒布的法律的總稱。

背景:
由於當時羅馬人稱日耳曼人為「蠻族」,因此有些法學、史學著作稱「日耳曼法」為「蠻族法」或「蠻族法典」。是在習慣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有些王國還對習慣法進行了匯纂工作,編製成較系統的法規。如西歌德王國的《西歌德法》、法蘭克王國的《薩利克法》和《里浦爾法》等。這些法律反映出階級分化、土地佔有者的特權、奴隸制、隸農制以及原始公社遺跡等特徵。他們的適用採取屬人主義,即日耳曼人適用日耳曼法,羅馬人適用羅馬法,在日耳曼法與羅馬法發生抵觸的時候則以日耳曼法為准。日耳曼法對羅馬法系或英吉利法系都有不少影響。

基本內容:
一、財產制度
(一)土地制度
1. 馬爾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也稱自由農民土地佔有制,實質是一種土地公有制度,後轉化為私有土地。
2. 大土地所有制
獲得這種土地者擁有完全的私有權利。
3. 采邑制
在承擔一定義務的條件下佔有土地的制度。
4. 農奴份地
是農奴從其領主處領得的小塊土地。
(二)其他財產
二、債權制度
日耳曼法的債法很不發達。
婚姻、家庭和繼承製度
(一) 婚姻家庭制度
日耳曼法實行一夫一妻制,通常是買賣婚姻。在家庭中,男性擁有家長權。
(二) 繼承製度
日耳曼法對不同財產實行不同繼承製度,動產實行「陪葬制」子女得不到;不動產則由兒子繼承。
三、刑事制度
在日耳曼法中,犯罪與侵權的區別是很模糊的,通稱違法行為。
處罰是死刑和宣布處於法律保護之外。8世紀後期起,復仇被明令禁止。
四、司法制度
(一) 法院組織
法院組織分為兩類: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
(二) 訴訟制度
在普通法院,採用控訴式訴訟程序;
在王室法院,採用糾問式訴訟程序。

B. 關於日耳曼法的債權制度,正確的表述有

BD
分析:
債權制度不發達 A錯
契約種類少(買賣、借貸、借用)C錯
侵權與犯罪界限模糊 E錯

C. 日耳曼法的基本內容

日耳曼抄法的基本內容一、財產制度
(一)土地制度
1. 馬爾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也稱自由農民土地佔有制,實質是一種土地公有制度,後轉化為私有土地。
2. 大土地所有制
獲得這種土地者擁有完全的私有權利。
3. 采邑制
在承擔一定義務的條件下佔有土地的制度。
4. 農奴份地
是農奴從其領主處領得的小塊土地。
(二)其他財產
二、債權制度
日耳曼法的債法很不發達。
婚姻、家庭和繼承製度
(一) 婚姻家庭制度
日耳曼法實行一夫一妻制,通常是買賣婚姻。在家庭中,男性擁有家長權。
(二) 繼承製度
日耳曼法對不同財產實行不同繼承製度,動產實行「陪葬制」子女得不到;不動產則由兒子繼承。
三、刑事制度
在日耳曼法中,犯罪與侵權的區別是很模糊的,通稱違法行為。
處罰是死刑和宣布處於法律保護之外。8世紀後期起,復仇被明令禁止。
四、司法制度
(一) 法院組織
法院組織分為兩類: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
(二) 訴訟制度
在普通法院,採用控訴式訴訟程序;
在王室法院,採用糾問式訴訟程序。

D. 日耳曼法規定的刑罰方式有哪幾種

1_ 在日耳曼法中,犯罪與侵權的區別是很模糊的,通稱違法行為。
2_在刑法方面,犯罪分為兩內種:①容侵害全社會利益的犯罪,如叛逆、放火、暗殺等,處死刑或宣布不受法律保護,即可以被任何人殺死。②侵害個人利益的犯罪,如傷害、竊盜、公開殺人等,則由被害者的親屬復仇。後來逐漸以賠償金代替,金額決定於被害人身份的高低。賠償金大部分歸被害者或其親屬,小部分歸國王政府。

E. 什麼是日爾曼法它的歷史是怎麼樣的與羅馬法比較怎麼樣

奴隸制社會後期,羅馬人建立了一個橫跨歐亞的大帝國——羅馬帝國。羅馬人把居住在羅馬帝國北方的外族部落稱為「蠻族」。這些外族部落人數最多的是克爾特人、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而這時的日耳曼人,還處於氏族社會末期。

到了公元1世紀至3世紀,各日耳曼人部落開始結成聯盟,其中較大的一支就是法蘭克。

這時的羅馬帝國已從奴隸制社會發展的頂峰衰落下來,各地不斷發生奴隸和農民起義,使得垂死的羅馬帝國更加搖搖欲墜。與此同時,被當時中國漢朝打敗的匈奴人的一部分,經中亞向西遷徙入侵歐洲,引起了連鎖反應式的「民族大遷徙」,很多外族部落紛紛遷移到羅馬帝國境內。這時羅馬帝國已無力對付這些外族的入侵,外族人在羅馬帝國境內建立了自己的王國,將羅馬帝國瓜分,不可一世的羅馬帝國從此滅亡了。

作為日耳曼人一支的法蘭克人,也乘這個大動盪的機會,侵入羅馬帝國境內,建立了法蘭克王國。這時的法蘭克王國,正在瓦解過程中的氏族制度同原羅馬帝國境內日益發展的封建因素相結合,形成了西歐的封建制。王國內的氏族部落組織逐漸被國家政權機關所代替,各部落間的習慣也逐漸演變成法律。

以法蘭克王國為主要代表的日耳曼人建立起來的各個王國,在公元5世紀將過去的不成文的習慣法編纂為成文法典。由於日耳曼人各部落的習慣大同小異,所以各王國的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大體相同的,後世稱這些法律為日耳曼法。日耳曼法同羅馬法一樣,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也起著相當大的影響。

日耳曼法的主要代表就是法蘭克王國的法律制度。

當時法蘭克王國內一方面私有制已出現,各階級已形成;另一方面氏族部落雖已逐漸解體,但影響還未消除。因此,這些社會矛盾和社會現象就突出地反映在日耳曼法上。使日耳曼法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點:

首先,強調個人服從集體,個人的權利義務要受到家庭和氏族的制約。後來的法學家稱日耳曼法的這個特點為「團體中心」,以區別於尊重個人意志,嚴格保護私有財產。以個人為中心的羅馬法,這種「團體中心」的傾向,在日後的日耳曼民族的歷史上,仍可見到它的蹤影。

其次,規定氏族全體成員無論居住何地,都必須遵守本氏族的法律,而不必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即所謂「屬人主義」。後來,由於屬人主義與現實社會矛盾太大,也就是說幾個不同氏族的人共同生活在同一地區,卻遵守不同的法律,再高明的法官也無法審判了,於是日耳曼法中的屬人主義,逐漸被同一地區的人無淪是哪個民族或國家的,都必須遵守同一法律的屬地主義所代替。

最後,日耳曼法中沒有抽象的法規,只有針對具體生活關系規定解決具體案件的規則。一個案件的判決不僅解決這個案件,而且也是以後審判同類案件的根據。這些判例匯集起來,就構成了日耳曼法的法典。

法蘭克王國連年不斷地發動戰爭,使自己的領土擴張得很大,幾乎相當於現在的西歐。但好景不長,這個建立在武力征服基礎上的王國,於公元843年分裂成三個部分:法蘭西王國、德意志王國、義大利王國。

法蘭西王國是西歐封建制度的中心和典型代表。在法國,封建庄園代替了過去的農村公社,成為封建社會的基層組織。庄園土地屬封建領主所有,國王、教會或大領主擁有幾百個甚至上千個庄園。中小封建領主也擁有數量不等的庄園。庄園大小不同,一般與一個村莊相一致。庄園耕地通常分兩部分:領主自己直接管理的土地和由農奴使用的份地。農奴每年約有一半的時間在領主的土地上無償勞動,其餘時間在自己的份地上耕種,份地上的收獲,還要向領主交納一部分作為地租,此外,農奴還要無償地替領主幹其他活。

封建庄園的整個經濟都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庄園里所需的一切:糧食、衣服、農具、用品甚至武器,基本上都由庄園的農奴來製造。

法國中世紀的封建法律,也正是體現這一時期的社會特點。法律規定了農奴對封建領主的人身依附關系,農奴未經領主許可不準離開士地;農奴結婚需經領主同意;農奴可隨土地一起被出賣。因此,農奴是半自由的。他們的地位比奴隸提高了一半,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地位和權利,但是這種地位和權利是十分可憐和有限的。

F. 為什麼日耳曼法會對西歐法律制度產生影響

答:以日耳曼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習慣法在西歐封建社會中始終是一種普通適用的重要法律,羅馬法雖然在中世紀歐洲也是一種重要的法律,但只有補充效力,只是在習慣法沒有規定時才加以引用。從兩種法律的效力來看,習慣法仍高於羅馬法。

-----------------------------------------------------------
日耳曼人的入侵和西羅馬帝國的滅亡,伴隨戰爭和民族大遷徙,西歐古代文明被摧毀了,代之一種新的社會制度。從法律制度來說,日耳曼王國只能「一切都從頭做起」,適用古老的習慣法,羅馬法則成為不可理解的東西,歐洲封建社會的法律制度只能以日耳曼法為起點。社會的發展使日耳曼人國家對習慣法編纂成為必要,其中以《撒利克法典》最為著名。日耳曼法典被後人稱為「蠻族」法典,反映了日耳曼法的基本特點:實行「團體本位」制度、實行屬人主義原則、法律具體化、注重形式、世俗性法律、有自己的語體、結構和法律移植。隨著日耳曼王國社會的發展,日耳曼法和羅馬法逐漸融合,形成了封建化普通法原則。公元9世紀初,法蘭克帝國的查理大帝發動了法律統一運動,通過加強中央立法權威性,大量頒布王室法令,建立完備的封建化法院系統,促進了法律的統一。由於日耳曼各部族出於同宗,習慣法大同小異;在與羅馬人接觸的經濟最發達的地區,共同性法律原則已經形成;基督教會對法蘭克王權有力的支持;法蘭克政權發揮了決定性作用,實現了封建法的形成。

----- 總結:
日耳曼法作為早期的封建法律制度,由氏族習慣發展而來,同時有融合羅馬法等法律制度並向封建法律制度邁進,有以下特點:

(1)團體本位,一團體為中心和出發點而非個人;
(2)是屬人主義法,沿襲氏族習慣,對日耳曼人和羅馬人適用各自的法律;
(3)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為的外部表現;
(4)內容具體,操作性強,具有實用性;
(5)以世俗法為主要,但有習慣等道德內容。

日耳曼法在西歐法律史上占據這重要的地位,是西歐早期封建時期佔主導的法律,促進封建制度的形成;是封建法律的基本構成因素,是最基本的法律淵源;是西歐近代法律的基本歷史淵源,對法國、德國和英國的法律近代發展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

G. 簡述日耳曼法的特徵有哪些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羅馬帝國建立早期封建王國後所頒布的法律的總稱。日耳曼法起源於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習慣,後來日耳曼法開始走向成熟,最終與羅馬法的並存。主要有:《西哥特法》、《勃艮第法》、《薩利克法》和《里浦爾法》。由日耳曼習慣和羅馬法相融合而成,帶有氏族公社的殘余。法律適用採取屬入主義原則,即日耳曼人適用日耳曼法,羅馬人適用羅馬法,二者相抵觸時以日耳曼法為准。[1]

  • 中文名

  • 日耳曼法

  • 國家

  • 日耳曼人

  • 性質

  • 法律

  • 別稱

  • 蠻族法

日耳曼法的基本內容

日耳曼人

一、財產制度

(一)土地制度

1. 馬爾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也稱自由農民土地佔有制,實質是一種土地公有制度,後轉化為私有土地。

2. 大土地所有制

獲得這種土地者擁有完全的私有權利。

3. 采邑制

在承擔一定義務的條件下佔有土地的制度。

4. 農奴份地

是農奴從其領主處領得的小塊土地。

(二)其他財產

二、債權制度

日耳曼法的債法很不發達。

婚姻、家庭和繼承製度

(一) 婚姻家庭制度

日耳曼法實行一夫一妻制,通常是買賣婚姻。在家庭中,男性擁有家長權。

(二) 繼承製度

日耳曼法對不同財產實行不同繼承製度,動產實行「陪葬制」子女得不到;不動產則由兒子繼承。

三、刑事制度

在日耳曼法中,犯罪與侵權的區別是很模糊的,通稱違法行為。

處罰是死刑和宣布處於法律保護之外。8世紀後期起,復仇被明令禁止。

四、司法制度

(一) 法院組織

法院組織分為兩類: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

(二) 訴訟制度

在普通法院,採用控訴式訴訟程序;

在王室法院,採用糾問式訴訟程序。

H. 日耳曼法的特徵和歷史地位是什麼 急

日耳曼法的基本內容
日耳曼人
一、財產制度
(一)土地制度
1. 馬爾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也稱自由農民土地佔有制,實質是一種土地公有制度,後轉化為私有土地。
2. 大土地所有制
獲得這種土地者擁有完全的私有權利。
3. 采邑制
在承擔一定義務的條件下佔有土地的制度。
4. 農奴份地
是農奴從其領主處領得的小塊土地。
(二)其他財產
二、債權制度
日耳曼法的債法很不發達。
婚姻、家庭和繼承製度
(一) 婚姻家庭制度
日耳曼法實行一夫一妻制,通常是買賣婚姻。在家庭中,男性擁有家長權。
(二) 繼承製度
日耳曼法對不同財產實行不同繼承製度。
三、刑事制度
在日耳曼法中,犯罪與侵權的區別是很模糊的,通稱違法行為。
處罰是死刑和宣布處於法律保護之外。8世紀後期起,復仇被明令禁止。
四、司法制度
(一) 法院組織
法院組織分為兩類: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
(二) 訴訟制度
在普通法院,採用控訴式訴訟程序;
在王室法院,採用糾問式訴訟程序。
通常指古代日耳曼諸部落聯盟在侵入西羅馬帝國並建立「蠻族國家」的過程中
日耳曼法
,由原有的部落習慣逐漸發展而形成的法律,是歐洲中世紀法律的基本因素之一。公元5~15世紀在西歐起過重大作用,對後世資本主義法律也有影響,對英國法的影響尤為顯著。由於英國法所包含的日耳曼法因素比大陸各國都多,恩格斯曾把英國法稱為「唯一的日耳曼法」(《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50頁)。
關於日耳曼人的歷史文獻,有G.J.凱撒(公元前100~前44)的《高盧戰記》和P.C.塔西佗(約公元55~約120)的《日耳曼地方誌》。 兩書記載了日耳曼成立國家之前的史實。根據記載,最早的日耳曼法只是部落習慣,和道德規范沒有明顯區別。各部落習慣雖有所不同,但基本上大同小異。在日耳曼人入侵羅馬以後,實行屬人主義,即對本部落成員適用部落習慣,對被征服的羅馬臣民適用羅馬法,日耳曼法與羅馬法因此日漸融合。在公元5~9世紀,各日耳曼王國以各自的習慣為基礎,先後編纂了成文法,即所謂「蠻族法典」。如5世紀末西哥特王國的《歐里克法典》、5世紀末6世紀初法蘭克王國的《薩利克法典》和 7世紀倫巴第王國的《倫巴第法令集》等。其中以《薩利克法典》最為重要,歷來研究也最多(見彩圖)。這些法典除盎格魯-撒克遜法和北部日耳曼諸部落的法律是用方言寫成的以外,其餘大都用拉丁文寫成,並使用了若干羅馬法術語。它們並沒有規定社會成員所應遵守的一般規則,而只是記載了一些具體案件的判決。此外又出現了國王頒布的法令,如法蘭克王國查理大帝(768~814在位)頒布了大量法令,適用於全國居民。自9世紀開始,隨著封建制度的逐步形成和查理曼帝國的分裂,屬人主義逐步改變為屬地主義,這些在日耳曼法與羅馬法相結合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封建地方法,適用於本地區的所有居民,而不論其民族與國籍。
按日耳曼部落習慣,社會成員一般分為四個等級:貴族、自由人、半自由人和奴隸。在入侵羅馬的過程中,部落聯盟的最高軍事首長形成了名副其實的國王,兼任祭司長和人民大會主席。在入侵羅馬前人民大會是真正的權力機關,由全體自由人組成,決定一切重大問題、進行審判和履行宗教儀式;侵入羅馬後,其作用不斷下降,且日益被下級軍事首長和新的貴族所控制。
在財產法方面,入侵羅馬前只是房屋和籬笆圍牆以內的宅旁園地屬於家庭私有,森林、牧場和水流等則屬於公社所有,共同使用。耕地定期分配給各個家庭使用,分配的多寡依其社會地位高低而定。至日耳曼成文法時代,份地已為各戶家庭長期佔有,不再定期分配,並可以轉讓。對掠奪來的大量羅馬土地,也按社會地位的高低進行分配,國王、貴族和教會成了最初的大地主。動產的私有權比不動產的私有權產生得更早。遺產中戰爭用具由男性繼承,家庭用具主要由女性繼承。
編輯本段犯罪類別在刑法方面,犯罪分為兩種:①侵害全社會利益的犯罪,如叛逆、放火、暗殺等,處死刑或宣布不受法律保護,即可以被任何人殺死。②侵害個人利益的犯罪,如傷害、竊盜、公開殺人等,則由被害者的親屬復仇。後來逐漸以賠償金代替,金額決定於被害人身份的高低。賠償金大部分歸被害者或其親屬,小部分歸國王政府。

I. 對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的一般理論有哪些

對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的一般理論有:
1.侵權行為地法說。

2.法院地法說。
3.最密切聯系說或「侵權行為自體法」說。
我們在國際私法中,對於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1.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這是「場所支配行為」原則在侵權領域的體現。有的國家以加害行為地作為侵權行為地,有的國家把損害發生地作為侵權行為地,還有的國家認為兩者均可視為侵權行為地。

2.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當事人共同屬人法。
3.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
4.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和當事人共同屬人法。
自20世紀中期以來,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出現了如下新發展:(1)侵權行為自體法與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產生;(2)當事人意思自治開始進入侵權法領域;(3)適用對受害人有利的法律有時影響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歡迎追問。

J. 論述日耳曼法的主要特點

(1)團體本位的法律。按日耳曼法,法律保護的中心和出發點是團體、個人行使權利,負擔義務要受團體的約束。

(2)屬人主義的法律。日耳曼法只適用於日耳曼人,這是沿襲原始社會時期部落習慣只適用於本族全體成員的慣例而形成的原則。

(3)具體的法律。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規,沒有一般的原則規定,而只是一些解決各種糾紛的具體辦法。

(4)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為的外部表現。在各日耳曼王國,各種法律行為如轉讓財產、結婚、追索債務和脫離民族關系等,都必須遵循固守的形式和程序,講固定語言,配合著做一定象徵性動作,有符合法定條件和人數的證人在場等,否則不產生效力。

(5)世俗的法律。日耳曼法中雖然有宣誓和神明裁判等反映宗教信仰的制度,但法律本身並沒有和宗教教義直接相聯系,其內容不包括宗教法規。

(10)日耳曼法對侵權行為實行擴展閱讀

在公元5~9世紀,各日耳曼王國以各自的習慣為基礎,先後編纂了成文法,即所謂「蠻族法典」。如5世紀末西哥特王國的《歐里克法典》、5世紀末6世紀初法蘭克王國的《薩利克法典》和 7世紀倫巴第王國的《倫巴第法令集》等。

其中以《薩利克法典》最為重要,歷來研究也最多。 這些法典除盎格魯-撒克遜法和北部日耳曼諸部落的法律是用方言寫成的以外,其餘大都用拉丁文寫成,並使用了若干羅馬法術語。它們並沒有規定社會成員所應遵守的一般規則,而只是記載了一些具體案件的判決。此外又出現了國王頒布的法令,如法蘭克王國查理大帝(768~814在位)頒布了大量法令,適用於全國居民。

自9世紀開始,隨著封建制度的逐步形成和查理曼帝國的分裂,屬人主義逐步改變為屬地主義,這些在日耳曼法與羅馬法相結合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封建地方法,適用於本地區的所有居民,而不論其民族與國籍。

按日耳曼部落習慣,社會成員一般分為四個等級:貴族、自由人、半自由人和奴隸。在入侵羅馬的過程中,部落聯盟的最高軍事首長形成了名副其實的國王,兼任祭司長和人民大會主席。

在入侵羅馬前人民大會是真正的權力機關,由全體自由人組成,決定一切重大問題、進行審判和履行宗教儀式;侵入羅馬後,其作用不斷下降,且日益被下級軍事首長和新的貴族所控制。

在財產法方面,入侵羅馬前只是房屋和籬笆圍牆以內的宅旁園地屬於家庭私有,森林、牧場和水流等則屬於公社所有,共同使用。耕地定期分配給各個家庭使用,分配的多寡依其社會地位高低而定。至日耳曼成文法時代,份地已為各戶家庭長期佔有,不再定期分配,並可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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