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糾紛案例
㈠ 一個關於保險金的案例..進來分析一下.
1、這是報紙上報道的一個真實的案例,在真實結果中,是法院組織雙方調版解,結果是前妻拿權3萬,現妻拿17萬;
2、在報紙上的分析是不論給前妻還是現妻,都是值得商榷的;
3、從前妻的角度來說,應當給前妻,理由是98年投保時妻子是她,是投保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也是被保險公司所認可的,離婚後,投保人一直沒有變更受益人,也說明了投保人是認可給她的;
4、從現妻的角度來說,應當給現妻,理由是身故受益權是期待權,在被保險人身故前是不確定的,在其身故前尚未成就,只有在被保險人身故的一瞬間,其身故受益人的受益權才得以成就,而在本案中,被保險人身故時,其合法妻子是現妻,當然應當給現妻了;
5、個人傾向於給現任妻子;
6、在本案中,我所看出,這個爭議的發生與保險公司的審核不嚴是有關系的,當然,這個是98年的事情了,十年前我國保險市場很不規范,才造成了這樣的糾紛,現在我相信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對於這樣不明確的身故受益人指定都是不會接受的,也不會出現這樣的糾紛了。
㈡ 汽車保險理賠案例分析
兄弟。。分數太少,字數太多。。看的眼花。問題雖然簡單,可是我沒去看上面的題目。。。估計其他人也一樣。這個如果是考試的答案。。還是自己研究下吧。只有坑爹的公司才會有這樣坑爹的題目。
㈢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法院應當支持此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額度分項額度內賠償,然後向侵權人楊某某追償。
㈣ 求保險糾紛中,保險公司利用保險法的缺陷或不完善,而勝訴的案例~~~
學生勸架被劃傷保險公司拒賠 保險卡不「保來源: 分類:保險常識 更新時間:2009-04-06 21:11:35 瀏覽次數:24大專生小張在一次勸架時被人捅傷大腿,落下了殘疾。家長持著他的「學生保險卡」要求某財險公司賠償,卻遭到拒絕,理由是免責條款有規定:依法應有第三人賠償的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昨日下午,武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勸架被劃傷 保險公司拒賠
2007年9月22日晚,罪犯吳元(已判刑)在犀浦鎮一咖啡屋玩耍時,看見前女友和一名男子擁抱在一起。吳元用刀將男子右腿、臉部劃傷。男子的同學小張上前勸阻,也被對方用刀劃傷大腿。經法醫及司法鑒定中心評定,小張傷殘等級為9級。他的醫療費用花了83835.92元。2008年9月9日,小張依據入學時購買的學生平安保險合同,要求某財險公司支付殘疾保險金4千元及醫療保險金6萬元,但對方出具《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申明對此案例免責。
保險卡不「保險」 家屬起訴
財險公司理賠員稱,保險合同第4條「責任免除」14款規定:「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醫葯費用中依法應有第三人承擔的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換句話說,小張的醫療費應該由吳元承擔,財險公司沒有責任。
拿著兒子的「學生保險卡」,張先生夫婦氣憤地說,「買了保險得不到賠償,那買來干什麼!」隨後張先生將該財險公司告上了法院。
被告代理人:誤會,該賠
「是應該賠的,但吳元必須作為第3人出庭。」昨日下午開庭前,財險公司代理人張弛對記者說。張弛是被告公司法律事務科工作人員,他認為,雙方之所以鬧上法庭,是公司理賠員對保險條款法律認識不夠造成的誤會。他說,財險公司給付賠償後,會行使「代為追償權」,要求吳元向財險公司做出賠償。
「你的要求根本與《保險法》相違背!」庭審中,原告代理律師陳飛吉駁斥了被告代理人的要求。陳律師說,按《保險法》68條規定,財險公司即使做出了賠償,也沒有「代為追償權」,要求吳元作為第3人出庭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庭審最後,被告代理人同意賠償。原被告雙方都表示,願意在一周內就具體賠償金額做出調解。
焦點爭執
免責條款與《保險法》相違背
為何財險公司出售給學生的平安保險上,會出現與《保險法》68條相抵觸的免責條款呢?被告代理人張弛就此解釋,所有免責條款都是保監會明文規定的,財險公司無權私自改動。
如果類似小張這樣的案例再出現,被保險人能否順利拿到賠償呢?「這我不敢保證。」張弛稱,每位理賠員對法律條款的認識都不一樣,難免會出現這樣的誤會。原告代理律師則認為,財險公司免責條款明顯與法律條款相違背。
焦點法規
《保險法》68條: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行為發生死亡、傷殘或疾病等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㈤ 八種常見的車險拒賠糾紛案例解析
淡定
㈥ 責任保險的案例分析請教
這個賠償就看當時合同里的詳細的規定了。關鍵就是合同里對醫療責任保險這專個詞語的解釋。
案例中提到屬:醫院的醫療行為違反了醫療法律規范和各種醫療護理操作常規。這句話我看的很刺眼,因為這句話在保險公司哪裡可能會成為不賠償的理由。可是如果什麼都按照法律和正常過程走的話,就沒有醫療責任事故了,更沒有醫療責任事故險了。所以一定要看合同裡面的詳細的規定。我不知道你這個是真實的事情,還是教學用。我只說出我的觀點。一般違反法律保險公司是不會賠償的。也就是說這個保險壓根就不合理。如果需要詳細分析的話還是要拿出更多的保險合同內容出來的。
㈦ 關於人壽保險有哪些實例賠償的案例
要是你在廣東佛山,我可以給你送上一份理賠案例
㈧ 百萬任我行理賠案例,有出險,保險公司理賠過嗎
保哥說保險,專注保險測評!買保險不是一件小事,需要對比多家,才知道哪家性價比更高。這里有一份限時免費放送!
有的。不同省份的都有出險案例。如果你是准備購買這款產品的,你可以看看我對這款產品的測評分析。
平安百萬任我行是一款返還型意外險,想必普通人會覺得特別劃算,買了百萬任我行,就像找了個不掏錢的保鏢,沒事不花錢,出了事有百萬賠償,多好的事啊!要不是我夠機靈,都差點信了,現實真的有說的那麼好嗎?建議你先看看這篇文章:有哪些好的意外險推薦?2020年熱銷前20的優質意外險!
那麼「百萬任我行」是否像它說得那麼好呢?我們來看看~廢話不多說,看圖:
這款產品的優勢包裝地非常明顯:
1.保障內容較多:基本覆蓋海陸空所有常規的交通出行方式。
2.杠桿比高:特定意外保險金是基本保額的20倍。
3.能返本:領取滿期金的前提是,沒有發生意外險。
另外,這款產品還存在這些缺點:
1.有限的保障內容:百萬任我行意外傷害只保障全殘與身故,也就是說因意外導致的傷或殘是不在保險的保障范圍內的!
2.意外險部分核心缺失:一款好的意外險一般由意外身故、意外傷殘和意外醫療組成。而平安百萬任我行這款產品缺失了意外醫療這一部分!額外附加還需要加錢!
3.看似能返本,實際不劃算:如果保障期內不發生意外,能退回保費的1.3倍,也就2萬多,試想一下,30年後的2萬多元價值還有多大?如果不幸發生意外,理賠後就不會返還保費,而每年所交的保費比消費型意外險貴了不要太多!還有前面說到的保障缺失,難道不是虧大了嗎?
內容有點多,我就不過多描述了,有需要的朋友戳藍字查看:
㈨ 保險法案例(一)
保險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 2001年3月,某廠45歲的機關幹部龔某因患胃癌(親屬因怕其情緒波動,未將真實病情告訴本人)住院治療手術後出院,並正常參加工作.8月24日,龔某經吳某推薦,與之一同到保險公司投保了簡易人身險,辦妥有關手續.填寫投保單時沒有申報身患癌症的事實.
2002年5月,龔某舊病復發,經醫治無效死亡.龔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審查提交有關的證明時,發現龔某的病史上,載明其曾患癌症並動過手術,於是拒絕給付保險金.龔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種病,未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抗辯,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
答:在本案中,龔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僅從其沒有聲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並不算違反告知義務.但是,龔某對自己幾個月前住過院,動過手術的事實(這一事實對保險人來說無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卻沒有加以說明,問題的關鍵恰恰在這里.
因為根據保險法的一般理論,告知義務要求告知內容是對事實的陳述,而非准確地闡明觀點.它並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確無誤,只要在投保人認知范圍內他盡最大可能地履行了這項義務即可.也就是說,在被保險人確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種病的情況下,倘若他對病情作了感知性陳述,盡管這種陳述不一定與事實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屬等善意地告訴他得的是胃病,他申報患過胃病)他在義務履行上是絕無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隱瞞或虛假陳述了就醫或治療等方面的事實,則犯有未適當告知重要事實的過錯,應當承擔違反告知義務的不利後果. 保險人是有正當理由拒絕賠償的.保險人因此獲得抗辯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2.衡陽市某公司職工熊某,通過保險公司業務員陳某為其59歲母親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終身險.陳某未對王某的身體狀況進行詢問就填寫了保單.事後陳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體檢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綜合症"住院治療的事實為由,拒絕理賠.熊某遂上訴法院,要求給付保險金24萬元. 判決結果如何
答:根據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但同樣是該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分析上述條文可以認為:如實告知並不是主動告知.本案中業務員陳某未對被保險人,投保人進行任何詢問,就填寫了保單中有關被保險人病史內容.事後陳某也未要求被保險人王某做身體檢查.不能認定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以保險公司應予賠付.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關繫到保險公司的理賠決定.盡管本案中保險公司最後賠付了保險金,但對廣大投保人來講,投保時,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應盡量如實告知.當然如果保險公司沒有詢問,也沒有必要主動告知.
3.某年春節,李某為其剛滿8歲的兒子買了價值200元的煙花爆竹.某日,李某與其妻出門訪客.其子獨自在家感覺無聊,遂將李某藏的煙花爆竹翻出,在屋內玩耍,不慎引起火災,造成衣服,被褥,家點,傢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損壞.損失約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財險,遂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是否賠付
對於這樣一起火災,保險公司認為,火災是李某之子故意行為造成的,而根據家庭財產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引起的財產損失,屬於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應賠付.而李某認為,其子並非故意縱火,不應視為被保險人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保險公司應該賠付. 本案的爭論焦點在於對"故意行為"的認定.
根據法理解釋,"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引起一定的損害結果,仍然希望該結果發生或者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顯然,故意總是與行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關.
本案中行為人是剛8歲的兒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不滿10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8歲的兒童應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本談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問題,對其行為後果不負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民事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門之前將煙花爆竹藏起來,說明他已盡了責任,但將未成年的孩子單獨留在家中,將有可能產生一些難以預料的不良後果,對此,李某及其妻應該想到,但卻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說李某及妻子有過錯,但決不是"故意".結論:既然本案的財產損失不是被保險人及其家屬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4.2003年4月,某鄉政府為該鄉農戶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保險費為每戶7.5元,保額為每戶2500元,並且保險雙方特別約定:保費分兩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險公司遂向鄉政府簽發了保單並加蓋了公章.後來,保險公司曾多次向鄉政府催討保費未果.當年7月,一場歷史罕見的特大洪災沖垮了該鄉的防洪大堤,淹沒了全鄉的農田和房屋,農戶損失慘重.災情發生後,鄉政府迅速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保險公司則以該鄉未交保費為由予以拒賠.由於事關重大,鄉政府上訴到法院,法院最終該如何判決.
本案爭論的焦點在於,投保人按約定交納保費是否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財險合同屬於承諾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合同有特別約定的,則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特別約定執行.在通常情況下,保險合同一經訂立,合同雙方就產生了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負有支付保費的義務,保險人負有承擔保險標的遭受損害補償的義務.《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納保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中,保險公司向鄉政府簽發了保單,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應受法律保護,鄉政府應按約定交納保費,對投保人拖欠保費的,保險人可通過索討或訴訟的方式追討.但是,本案雙方當事人並沒有對合同何時生效,即保險人何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作出特別約定,只是在保單中註明,保費分兩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鄉政府是否按約定交付保費不是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除非在保單上特別約定:"保單自交費之日起生效".這樣,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險人也必須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本案保險合同成立時,應視為合同簽訂時開始生效,保險人便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例 田某為其妻子錢某投保了一份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田某為受益人。半年後田某與妻子離婚,離婚次日錢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變更受益人。對保險公司給付的10萬元保險金,錢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與錢某離婚而不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保險金應該由他們以繼承人的身份作為遺產領取。您認為這種說法正確嗎?為什麼?
答:①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投保利益,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或發生保險事故給付時,則不追究具有保險利益。原因在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同時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②保險金應為受益人田某。
㈩ 安聯保險集團的理賠案例
安聯保險集團作為一家歷史悠久的全球性著名保險公司,擁有深厚的保險業務經驗積淀,曾在許多著名的歷史事件中發揮了重要的影響。
在公司創立不久,就成功賠付了1906年美國舊金山大地震對一些客戶造成的經濟損失。1912年著名的「泰坦尼克號」大型郵輪不幸沉沒,安聯作為郵輪的承保人,需要給付7500萬英鎊的保險金,這超出了當時安聯的支付能力,畢竟那時安聯才創立不過20餘年,但公司毅然通過出售和抵押資產、發動股東拿出自有資產等方式籌措保險金,完成了保險合同規定的給付責任。2001年美國「911事件「發生之後,安聯集團成為賠付額最大的保險公司之一,累計凈賠付達15億歐元之多,而當年集團仍實現了16億歐元的凈收益,這表明安聯在重大的災難事件後有雄厚的實力來應對客戶因巨大經濟損失造成的賠付。2002年歐洲大范圍水災,安聯集團的賠付額達7.6億歐元;同年美國的新奧爾良颶風災害,安聯集團的賠付額約為6億美元;2007年6、7月間的英國水災當中,安聯的賠付額也超過了1億歐元;同年7月發生在德國的冰雹和洪水也使安聯賠付給客戶共計5500萬歐元。
在中國大陸的個人客戶方面,2011年3月中德安聯人壽保險公司在四川省瀘州市完成了一筆總金額為100萬元人民幣的意外全殘理賠案;2011年6月在四川省成都市完成了一筆總金額為30萬元人民幣的重大疾病理賠案,均為近年來安聯在華同類理賠案件當中金額最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