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間的少年侵權
A. 《此間的少年》真的侵權嗎
是的,已經做出判決了,具體如下:
2018年8月16日上午10時,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對作家查良鏞(筆名「金庸」)起訴作家楊治(筆名「江南」)《此間的少年》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進行一審宣判:楊治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金庸獲判賠共188萬元。
金庸、江南今天均沒有親自到庭。各方訴訟代理人均未當庭明確是否上訴。
(1)此間的少年侵權擴展閱讀:
侵權後作者的回應:
《此間》一共出版了四個版本,如今,「該項目的出版對外授權已於數年前停止,並到期未再續約,相關開發,我也會在訴訟期間全部暫停。」江南強調,自己並未有侵權的想法,「無論昔日還是今日,我都一如既往地尊敬金庸先生個人和喜愛他的作品。
雖然不乏在收到稿費時的沾沾自喜,但落筆的那一刻,想的僅僅是寫出自己和身邊人的校園故事,並未有侵權的想法。」
作為讀者,與自己喜愛的作者首度交流,卻是在司法層面,江南「情緒非常復雜」。「鑒於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我已委託律師處理,不便就法律問題做回應,相信法院會公正審理。」
他自責道:「無論法律層面的結果如何,我都非常非常地抱歉於我22歲那年的孟浪和唐突,因此這些事情給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擾令我非常地自責。」
B. 《此間的少年》是否構成侵權為什麼
您好!《此間的少年》是否侵犯了金庸作品的著作權,在理論上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內《此容間的少年》使用金庸小說中的元素,屬於演繹作品,須經金庸本人的授權,因此構成侵權。
另一種觀點認為,像《此間的少年》這種僅借用了原著個別元素(人物)的作品,應該屬於非演繹類同人作品,原作品著作權人不能基於《著作權法》第十條去控制他人非演繹創作行為,因此不構成侵權。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C. 如何評價金庸狀告江南《此間的少年》侵權並索賠 500 萬
應該的,但挺心疼南大的,剛開始寫小說就陪五百萬。
D. 金庸告江南侵權是怎麼回事 金庸告江南侵權結果如何
您好, 江南被告侵權的《此間的少年》,2001年在網上連載,2002年出版了第一個版本,已經過了15年了。這本書寫了「汴京大學」的校園生活,用了郭靖、黃蓉、令狐沖等金庸作品的人物形象。江南自己從未否認這是金庸作品的同人,還在幾次再版的序言里對金庸表示歉意,後來據稱金庸也口頭諒解了此事。
就我國目前的法院實踐而言,認定著作權侵權的標准基本上均採取了「作品+接觸+實質性相似+排除合理解釋」四個原則。具體而言:
(1)必須是具有獨創性、且能夠以有形形式復制的「作品」,才屬於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2)侵權人是否曾接觸過被侵權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3)請求保護作品與被控侵權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即「實質性相似標准」),這也是本案中法院的重要關注點;
(4)排除合理解釋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 如何評價金庸狀告江南《此間的少年》侵權並索賠 500 萬
您好!
個人看來,金庸先生的訴求是合理合法的,《此間的少年》一書中的許多人物都是由金內庸先生所塑造的,容原作者認為著作權受到了侵犯自然可以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F. 如何評價金庸狀告江南《此間的少年》侵權並索賠 500 萬
應該的,只是可憐我南大,才剛開始寫書就陪五百萬。
G. 特好奇,去年金庸告江南【此間的少年】侵權,法院判江南輸了,然後呢,江南後來上訴了嗎這事就這樣
可以去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一下的,不涉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隱私的裁判文書一般都在上面,不過也得看各個法院工作效率
H. 關於金庸訴江南的《此間的少年》侵權事件最終結果如何法院怎麼裁定
調解了,沒判。江南賠金庸一筆錢,具體數額不知。
I. 如何評價金庸先生起訴內地作家江南《此間的少年》侵權事件
同人作品與抄襲有本質區別,金庸先生與江南的侵權之爭,也許雙方都沒有錯,但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問題,肯定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法治的進程。同人作品與抄襲有本質區別,如何保護二者的知識產權,法律如何適應時代變化,大家在討論和摸索中如何達成共識的行業標准和底線,這才是本案應當關注的重點。
一、同人作品與抄襲有本質區別
金庸先生的訴狀立論清晰,江南的回應也誠懇謙遜。此案情形與以往諸多抄襲事件的重要差異:《此間的少年》是一部金庸武俠小說的同人作品,只是對金庸小說中人物姓名的借鑒;而所謂抄襲,則是暗地裡的移花接木、李戴張冠。實際上,金庸也並未以「抄襲」為由起訴。
「同人」這個詞雖然是近代由日本進入中國的,但實際上這種創作方式古已有之,如清代小說《盪寇志》、《新石頭記》等即可看做《水滸傳》、《紅樓夢》的「同人」作品。
二、爭議案件反映社會文化變遷
《此間的少年》是江南15年前的作品,江南也提到,在第一次出版時曾經擔心過法律問題並咨詢過律師。但由於《此間的少年》多次再版,期間社會文化背景,包括媒介環境、文化生產機制等都已發生巨變。雖說成文法變化不大,但從此案所處的民法范疇的角度,對金庸訴江南一案是可以參考行業規矩、交易習慣的。這就變成了一個需要去考慮時間跨度和文化環境變遷的復雜問題,目前很難下定論。
對於文化產業而言,不斷調整生產模式去適應新媒體環境的沖擊,不僅僅會帶來內容上的變化,還附帶著法律上的模稜兩可。就本案件而言,隨著同人圈的日益成熟,同人作者向原作作者尋求授權的版權意識也日益明晰。法律如何適應時代變化,在討論和摸索中如何達成共識的行業標准和底線,這才是本案應當關注的重點。
J. 金庸訴作家江南侵權案有何進展
8月16日,作家江南在微博上發布聲明,稱金庸起訴其《此間的少年》著作權侵權內和不正當競爭案容一審宣判,作品不構成著作權侵犯。
據悉,《此間的少年》這本書創作於2000年,出版於2010年。書中,江南套用金庸筆下人物的名字,講了一群北大學生的校園故事。2016年10月,江南接到了金庸的起訴,案件公開後,有人將此案稱為「同人作品第一案」。
來源:新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