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糾紛案例
Ⅰ 合夥糾紛案件需要怎麼處理
(一)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下接第四版)(上接第三版)關系明確,各合夥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容易確定,合夥人之間爭議不大的,在審理個人合夥對外債務案件時,可以一並確定合夥各方應承擔債務的份額,但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各合夥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如合夥人之間對如何分擔債務爭議較大,將合夥組織對外債務與合夥內部債務糾紛一並處理不利於案件及時審理的,可以分開審理。
(二)償還合夥債務超過了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或者部分合夥人對外承租了全部合夥債務後,在向其他未承擔合夥債務的合夥人行使追償權時,其他合夥人均應列為訴訟當事人。
(三)對合夥經營期間帳目的核實,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舉證,在受理案件前盡可能要求當事人清算。在訴訟中核實合夥帳目,可採取以下方式:
1、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各方當事人對所提供帳目單據逐一審核。
2、法院將當事人提供的帳目單據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審核。
3、當事人自行委託審計機關對帳目進行審核。
法院對當事人自己或者審計機關對帳目的審核結果應進行審查。當事人對審核結果無異議的,可予認定;對審核結果雖有異議,但又提不出相反證據的,對其異議不予支持。
Ⅱ 合夥協議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合夥協議糾紛案件處理具體如下:
正確地把握處理合夥協議糾紛的幾個基本原則
1、掌握合夥的最本質特徵。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並要求合夥人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2、合夥協議不允許約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擔風險。
《合夥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末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3、合夥人退夥,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如果不經同意,因退夥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4、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的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合夥對外有債務時,以合夥財產承擔,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全體合夥人以自己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5、合夥投入合夥的財產和合夥積累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經營。
6、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7、合夥人散夥時在清理完各種稅款後,清理對外債務,仍有剩餘時,退還各自投資,還有財產時分取利潤。
(2)個人合夥糾紛案例擴展閱讀: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四十七條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四十九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Ⅲ 合夥承包土地與他人發生糾紛,只有部分合夥人起訴,主體適合嗎
根據提問者描述,該案的訴訟主體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條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Ⅳ 合夥糾紛案件中其他合夥人是被告嗎
《合夥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版定的比例分配和權分擔;合夥協議末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也就是說合夥對外有債務時,以合夥財產承擔,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全體合夥人以自己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Ⅳ 民事判決書合夥糾紛下來多久執行
一審法院判決15日內沒有提出上訴,就能夠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專執行是法院根屬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一審普通程序是最初受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它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經濟案件適用最多的是第一審普通程序。
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合夥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合夥型聯營體和個人合夥對外債務糾紛案件應否一並確定合夥內部各方的債務份額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合夥型聯營體和個人合夥對外債務糾紛案件應否一並確定合夥內部各方的債務份額的復函
1992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桂法(經)字第23號《關於審理合夥聯營體和個人合夥對外債務糾紛應否一並確定合夥內部各方的債務份額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合夥型聯營體和個人合夥的財產能夠清償聯營或合夥債務的,應當以合夥型聯營體或個人合夥的財產清償。
合夥型聯營體、個人合夥無財產清償或者其財產不足清償聯營、合夥債務的,應當由聯營成員或合夥人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型聯營各方,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聯營體成員之間、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聯營體各成員、各合夥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容易確定,各聯營體成員、合夥人之間爭議不大的,為簡化訴訟程序,可以在審理合夥型聯營體、個人合夥對外債務糾紛案件時一並確定聯營、合夥各方承擔債務的份額,但應在裁判文書中指明合夥型聯營各方、各合夥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聯營各方、合夥人之間對如何承擔責任爭議較大,將聯營體、合夥組織對外債務糾紛與聯營、合夥糾紛一並處理不利於案件及時審結的,可以分開審理。如果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合夥型聯營各方對聯營債務不負連帶責任的,在審理合夥型聯營體對外債務糾紛案件時,必須確定聯營各方應當承擔清償債務的份額。
Ⅶ 經濟糾紛案例 我和一個老闆合夥,他出資金,我出業務,現在結束了,按照原來的分成還差我很多錢,而且拖著
如果有合夥協議,按合夥協議的規定即可。如果他不肯,直接拿著合夥協議起訴到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沒有協議,只要有相關的證據能證明你們倆之間債權債務關系也行。
Ⅷ 咨詢下律師朋友合夥糾紛案件
你們的合夥協議上是否有記載退夥的相關事項呢?如果有,則按合同;
如果內可以協商,盡量協商解決容;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用訴訟解決;
《合夥企業法》4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出現上述四種情況的,只要提前30天告訴其他兩位合夥人就行了。
《合夥企業法》52條: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合夥企業法》第51條: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Ⅸ 合夥糾紛案件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一)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下接第四版)(上接第三版)關系明確,各合夥人承擔債務的份額版容易確定,合權伙人之間爭議不大的,在審理個人合夥對外債務案件時,可以一並確定合夥各方應承擔債務的份額,但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各合夥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如合夥人之間對如何分擔債務爭議較大,將合夥組織對外債務與合夥內部債務糾紛一並處理不利於案件及時審理的,可以分開審理。
(二)償還合夥債務超過了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或者部分合夥人對外承租了全部合夥債務後,在向其他未承擔合夥債務的合夥人行使追償權時,其他合夥人均應列為訴訟當事人。
(三)對合夥經營期間帳目的核實,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舉證,在受理案件前盡可能要求當事人清算。在訴訟中核實合夥帳目,可採取以下方式:
1、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各方當事人對所提供帳目單據逐一審核。
2、法院將當事人提供的帳目單據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審核。
3、當事人自行委託審計機關對帳目進行審核。
法院對當事人自己或者審計機關對帳目的審核結果應進行審查。當事人對審核結果無異議的,可予認定;對審核結果雖有異議,但又提不出相反證據的,對其異議不予支持。
Ⅹ 合夥糾紛民事起訴狀,合夥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內齡、民族、職容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