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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發布時間: 2021-01-11 01:04:06

①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會有哪些法律後果

《合同法來》第96條規定:
「當事自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後果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② 房屋買賣時簽訂陰陽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陰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如果房屋買賣雙方實質上按照「陰合同」內履行了合同—容—買房人完成了付款義務,賣房人完成了交付房屋並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義務,雙方也完成了其他的合同義務。那麼,合同雙方就不能再以「陽合同」無效來主張返還價款,取回房屋所有權等。原因就是雙方實際履行的是「陰合同」,「陽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也不會影響雙方已經實際履行的陰合同。那麼,「陽合同」被認定無效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呢?一般而言,「陽合同」被認定無效會產生補繳稅款、罰款等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③ 以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擔保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內目的,另一容方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且按照民法原理,債權請求權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合同解除權不屬於債權請求權,而是屬於形成權,而形成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④ 最高人民法院對一房兩賣新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對一房兩賣新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房地產開發公司一房二賣:

先後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

三, 一房二賣行為法律規范:

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由於商品房交易行為比較浮雜,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發布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專門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屋出賣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行為進行規范處理。

(4)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擴展閱讀:

一房二賣是指出賣人先後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

處理

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前買受人享有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佔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經過登記移轉於後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佔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佔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出賣人對買受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情況下,買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賣人違反此種義務,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

2、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此時,由於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於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關於無權處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兩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兩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基於先後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於平等地位,並無位序關系,故前買受人及後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

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系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

故就兩個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應當以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的先後,確認買受人中先行使請求權方的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同時請求的,應以約定的履行期屆至日的先後,確認履行期先屆至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一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可確認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申請權的優先權;均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原則上認為兩合同的買受人自合同成立時起即享有行使登記申請權,但訂立在先的合同的買受人獲得登記申請權的時間在前,應以訂立合同的先後,來保護訂立在先的合同。但這種保護並不是確認前買受人擁有房屋所有權,而是保護前買受人得以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登記機關應優先受理前買受人的登記申請,法院可判決強制出賣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法律後果

律師點評:上述案例中如果張先生確實有證據證明開發商「一房兩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在本案例中,張先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警方提醒:消費者購房時對一次性付款優惠應當謹慎一些,應當了解開發商的資質,以及平時在消費者中的聲譽如何。同時,作為開發商的員工或親友,也不應提供虛假按揭的資料,否則一旦有問題就要承擔起還本付息的責任。

⑤ 房屋買賣授權委託書不公證有法律效力嗎為什麼

是否公證,由你和律師協商決定。未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同樣有法律效力。所以,這類的委託書,除非是另有訴訟的目的,策略的需要才進行公證。
【房屋買賣授權委託書標准範本一】
委託人: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原因、事項、許可權:
委託人______是位於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產權共有人。現我們同意出售上述房產。因為我們______________,不能親自辦理該房產的買賣及相關手續,故委託__________為我們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我們辦理如下事項:
1、在符合依法出售的前提下,代我們辦理此房的買賣交易手續;代為簽署以上房屋的買賣合同;
2、代為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此房產權轉移、過戶等相關事宜;
3、代為辦理與出售此房相關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暖氣、公共維修基金等交割手續;
4、協助買方以買方名義辦理銀行貸款相關手續並簽署相關文件;
5、代為收取相關售房款;
受託人在上述委託范圍內所進行的一切行為和所簽署的一切文件我們均予以承認,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
委託期限:自委託之日起至上述委託事宜辦完為止。
代理人無轉委託權。
委託人: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授權委託書標准範本二】
委託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位於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路_______號_______幢_______單元_______樓_______號(權_______)房屋屬我們委託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現准備出售上述房屋,因我們事務繁忙無法親自到成都市相關部門辦理手續,特委託受託人辦理如下事項:
一、到銀行辦理上述房屋的結按手續,注銷抵押登記,領取產權證。
二、查詢上述房屋相關檔案,辦理地址變更手續,開具地址變更證明。
三、代為出售上述房屋,簽訂房屋的買賣合同,並代收房價款。
四、協助買方辦理上述房屋的過戶手續,領取產權證,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移登記手續,辦理並領取國土證。
五、辦理上述房屋的房屋維修資金過戶,代繳或免徵個稅和營業稅,辦理退稅手續領取購房補貼。
六、若買方以按揭方式購買上述房屋,則協助買方辦理按揭貸款的相關手續,簽訂貸款合同並以委託人名義或自己名義開啟銀行基本賬戶,(含設立和修改密碼),收取按揭款。
受託人在辦理上述委託事項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供我們的個人資料,簽署相關文件我們均予以承認。
受託人有轉委託權。
委託期限:自本委託書簽署之日起至委託事項辦結之日止。
委託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⑥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無權處分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一)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一般是指對涉案房屋(房屋A)無處分權的人(甲),對外(丙)以自己(甲)的名義將涉案房屋出售給案外人(丙)。從「無權處分」的概念來看,無權處分有這樣一些特徵:1.房屋的出售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權,這是無權處分最根本的特徵。無權可能是根本沒有所有權,也可能是只享有部分所有權。2.出售房屋的人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這是無權處分的形式特徵。無權處分雖然不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但是房屋出售人卻是以自己的名義而非房屋實際所有人的名義對外進行出售。3.出售房屋實際分為兩個階段的行為,這也是學界和實務界最引起爭論之所在。無權處分一般先是為就涉案房屋的處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再依據房屋買賣合同就涉案房屋進行物權轉移。

前述案例中,案例一、三、四中甲均構成無權處分,但是案例一中的甲屬於事實上的無權處分,為最典型的無權處分;案例三、四中的甲屬於法律上的無權處分,為最常見的無權處分。

(二)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涉案房屋(房屋A)的出售人(甲)對外(丙)以房屋所有權人(乙)的名義將涉案房屋出售給案外人(丙)。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的本質區別在於房屋出售人究竟是以誰的名義進行處分行為。從這一點講,無權代理不能等同於狹義的無權處分,但是我們也要注意到,在無權代理出售房屋的情形下,出售行為並非房屋所有權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因此也屬於廣義上的無權處分。

前述案例二即屬於這種無權代理。

(三)無權處分的效力

根據前述,無權處分實際上有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為實現物權轉移的債權行為,第二個階段才是本質意義上的處分行為。因此探討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對這兩階段的行為的效力均需要作出判斷。按照《物權法》的立法精神,已經將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做了分離,兩者之間的效力不直接互相否定,即債權行為的效力不以物權行為的效力為前提,同樣物權行為的效力也不以債權行為的效力為前提。

房屋物權的轉移需要登記,該物權行為的操作實際上還有行政主管部門的把關審核,在實踐中發生的糾紛較少,更多的是集中在債權行為。關於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如此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反面解釋即權利人未追認或一直未取得處分權的,合同無效。該條規定被稱譽稱為中國民法上的「精靈」,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引發了極大的爭論。如果將無權處分作廣義的解釋,那麼無權處分合同的無效結論將會嚴重擾亂房屋交易秩序。在未對無權處分合同的概念作出明確的界定情況下,立法者在《物權法》設置了善意取得制度進行彌補。但是善意取得制度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故最高院又進一步突破,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中明確法院不支持無處分權合同無效。故實踐中,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已經被認可。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設置的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一個制度。善意取得的成立,需要滿足三個條件:1.受讓人是善意的,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制度根源。無權處分的結果導致物權轉移給第三人,如果該第三人沒有任何過錯,從保護交易秩序和第三人的角度出發,均應當確認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權的合法性。2.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格對價。該條件其實是對第1個條件的細化,何從判斷主觀善意?內心的意思往往無法探知,只能從客觀的行為去判斷。交易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價格,如果以低價購進,則很難認定買受人的善意。3.物權轉移已經完成。這是一個實踐性的要求。善意保護制度是在平衡實際權利人和買受人的權益。當物權轉移已經完成,交易的事實已經成就,推翻現狀讓實際權利人取回物權,對整個交易秩序是大的破壞,因此不應當支持;而在物權未發生轉移的情況下,無權處分的行為只完成了一半,保持原有的權屬關系更利於整個社會秩序。

(五)相關法律規定

通過前面論述,我們再從法律規定的角度重新梳理一下有關無權處分的法律處理問題:

第一,《合同法》對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規定。無權處分合同和無權代理合同都是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二,《物權法》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對無權處分行為的規制和救濟。《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第二款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失。」

第三,最高院在司法解釋中對無權處分合同處理的規定。《最高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無權處分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處理

(一)「甲賣乙物」合同的法律處理

這種情形最為常見的是拆遷安置房交易,因為拆遷安置過程中一家基本會分得多套房,並且房主從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到拿到房屋再到辦理產證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在這段漫長的時間內,房主將其中一套房屋交易流轉出去也是非常普遍的現象。案例一就是該情形的一種抽象表達。

案例一中甲系無權處分人,乙系房屋所有權人,丙系買受人。第一,甲與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根據《最高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甲與丙簽訂的合同雖屬無權處分合同,但是該合同不具備《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因此合同合法有效。第二,甲與丙簽訂的合同能否履行需要具備一定條件。這個條件就是甲與乙完成安置房的交付和所有權轉移登記。否則,甲因為未取得對房屋A的登記所有權而無法實現向丙轉讓物權。第三,丙不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房屋A的所有權。丙對甲不享有房屋A的物權是明知的,雖然支付了合理的價格對價,但是丙並未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登記,因此丙未取得房屋A的所有權。第四,丙只能向甲主張相應的合同責任。因合同無法實際履行導致丙簽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並且過錯責任在甲,因此丙有權選擇行使法定解除權並要求甲賠償相應的損失。

這里需要說明一點的是案例一中甲是因為未積極與乙辦理交房事宜而導致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實踐中因為房價的上升導致許多「甲」故意不去拿房,此時丙就無法實現拿房的目的而只能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等丙解除合同後,甲立即與乙辦妥交房手續並轉手出售獲得差價。如此一來,丙會陷入非常被動的地步,不但拿房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且可主張的賠償數額因為沒有統一標准而無法量化和期待。

(二)無權代理合同的法律處理

在目前實踐中無權代理處分合同應當說是比較少見的,主要是這樣操作的成本和難度都太大。一般買受人都有相當的謹慎意識,未見到房屋所有權人的親自授權,或該授權未經公證,是不太會憑一紙簡單的書面授權就與代理人簽訂買賣合同。案例二是經抽象後的一個典型無權代理合同。

案例二中甲系無權代理人(廣義的無權處分人),乙系房屋所有權人,丙系買受人。第一,甲與丙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這個有效有一定的前提,即合同內容絕對有效,合同主體待定。如果乙對合同內容予以追認,則合同對乙和丙有效;如果乙拒絕對合同內容追認,則合同對甲和丙有效。從案例描述來看,乙是不願意對合同內容追認的,那麼合同在甲和丙之間有效。第二,買賣合同無法實際履行。因為乙不對合同內容追認,而甲又不實際享有房屋A的所有權,根據合同內容丙享有的權利則成了水中月。此時甲的無權代理轉化成了案例一中所說的無權處分。第三,丙是否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需要考察丙是否盡到了善意第三人的注意義務。案例二中丙並未辦理房屋與所有權轉移登記,因此丙仍不享有房屋A的所有權。第四,丙只能向甲主張違約責任。

(三)「甲賣與乙共有物」的法律處理

這種法律糾紛多發於婚姻家庭關系中,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采共有制為原則、分別制為例外的原則,因此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所有而不論登記為誰。這就為交易糾紛的發生埋下了伏筆。

案例三中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甲構成無權處分也無異,丙是否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則需要取決丙是否滿足善意取得制度。如果甲丙在乙發覺此事之前就已經完成辦理了過戶手續,那麼房屋所有權轉移事實已經成就,乙只能向甲主張侵害物權的責任。

濰坊律師網頁鏈接

案例四中實際區分了三種類型,其中類型1的本質與案例三一致,故不在此贅述。類型2與類型3的無權處分又與表見代理制度相關聯。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對共有財產有同等處置權利。那麼在類型2和類型3中能否運用表見代理制度來進行說明?根據目前司法實踐的操作,夫或妻未經對方同意單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不能簡單地認為可以構成表見代理。第一,甲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但該處分合同屬合法有效。第二,丙不能取得房屋A的所有權。房屋未登記在甲的名下,雖然甲與乙系夫妻關系,但在重大財產處理上應當有夫妻雙方的共同處分意思,在僅有甲單方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丙受讓房屋A不能認定為善意。第三,丙與甲在此次交易過程中均有過錯,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情節對違約責任承擔各自的責任。

⑦ 房屋買賣中末取得預售許證法律後果

艾沙訌買買提:

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轉移所有權必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2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無效的合同,指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確定不發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後果的合同。合同一經確認無效,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時無效,即自始無效。合同中雙方因合同而取得財產的,應予以返還。

而且依《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9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此法律解釋全文可以在國土資源部官網上搜索的到。

希望能幫助到您!

⑧ 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可以要求退款嗎

合同因客觀原因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可以要求退款,合同另有約定按約定。

如是一方違約導致的合同解除,看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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