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
1. 試述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的相同點與不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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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壟斷協議的一種表現,縱向壟斷協議回與壟斷協議的另一種表現即橫答向壟斷協議相比,無疑具有鮮明的特徵。
首先,相對於橫向壟斷協議的行為主體是相互對立的競爭方來說,縱向壟斷協議的行為主體具有明顯的互補性,即這些經營者之間並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競爭,只是存在交易關系。更確切地說,這縱向壟斷協議中的壟斷,是上游經營者對下游經營者經營自由的限制。
其次,縱向壟斷協議對競爭的限制,一般通過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協議,要求交易相對人實施特定行為來實現。這有別於橫向壟斷協議中經營者共同實施市場行為,達到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一般來說,橫向壟斷協議具有一致對外性,經營者有共同的目的,而達成縱向壟斷協議的經營者和交易相對人之間則具有一定的限制關系,不存在共同的目的。
再次,縱向壟斷協議一般體現為明示的方式,並多附隨於經營者和交易相對人的交易合同中;而相比之下,達成橫向壟斷協議的經營者則通過訂立協議的方式,如協議、決定和其它協同行為,並多為默示方式。
2. 經濟法中「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的比較」 要求條理清晰,全面。急用!!!!!
1. 橫向壟斷協議主要指處於價值鏈或供應鏈同一階段的、具有競爭關系的回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壟答斷協議。由於這類協議具有直接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而其促進競爭的作用微乎其微,一般對其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即只要存在橫向壟斷協議,不問對競爭的具體影響即判定違法。典型的橫向壟斷協議包括:固定價格、劃分市場、限定產量、聯合抵制等。
2. 縱向壟斷協議指處於價值鏈或供應鏈不同階段的、不具有競爭關系但具有交易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壟斷協議。它又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排他性縱向壟斷協議和銷售壟斷協議。
排他性縱向壟斷協議顧名思義就是根據協議限制或者排除交易對方與經營者競爭對手的交易機會,是對品牌間競爭的侵蝕,具體包括獨家采購或獨家銷售協議、搭售、基於忠誠度的折扣或反款,以及基於捆綁銷售的折扣或反款。銷售壟斷協議則是對品牌內競爭的限制,生產商和經銷商之間就銷售價格、銷售地域、銷售對象、產品服務等事項作出約束性規定。
3. 屬於法律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是
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4. 論述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相同點
在不同的學術文獻中,縱向壟斷協議有不同的稱謂,如被稱作垂直限制協議、垂直協議、縱向限制、縱向協議,等等。它是指在同一產業中兩個或兩個以上處於不同經濟層次、沒有直接競爭關系但是有買賣關系的經營者,通過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一般來說,處於前一階段的經營者,常被稱為「上游經營者」;而處於後一階段的經營者,則常被稱為「下游經營者」。作為壟斷協議的一種表現,縱向壟斷協議與壟斷協議的另一種表現即橫向壟斷協議相比,無疑具有鮮明的特徵。首先,相對於橫向壟斷協議的行為主體是相互對立的競爭方來說,縱向壟斷協議的行為主體具有明顯的互補性,即這些經營者之間並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競爭,只是存在交易關系。更確切地說,這縱向壟斷協議中的壟斷,是上游經營者對下游經營者經營自由的限制。其次,縱向壟斷協議對競爭的限制,一般通過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協議,要求交易相對人實施特定行為來實現。這有別於橫向壟斷協議中經營者共同實施市場行為,達到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一般來說,橫向壟斷協議具有一致對外性,經營者有共同的目的,而達成縱向壟斷協議的經營者和交易相對人之間則具有一定的限制關系,不存在共同的目的。再次,縱向壟斷協議一般體現為明示的方式,並多附隨於經營者和交易相對人的交易合同中;而相比之下,達成橫向壟斷協議的經營者則通過訂立協議的方式,如協議、決定和其它協同行為,並多為默示方式。典型的縱向壟斷協議有:(1)維持轉售價格協議 主要包括兩類: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的協議,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協議(2)獨家銷售協議(3)獨家購買協議(4)選擇性銷售協議(5)特許權協議(6)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5. 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的相同點與不同點是什麼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包括行業協會等經營者團回體),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協答同一致的行為,實施固定價格、劃分市場、限制產量、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其中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的相同點與不同點如下圖:
6. 關於反壟斷法中的縱向壟斷協議,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存在競爭嗎具體有哪些表現
縱向壟斷協議,是指處於生產經營上下游的企業,通過協議,相互協助,形成一個對相關市場壟斷的局面。他們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而產業的上下鏈條。
反壟斷法列舉的情形基本都可能有縱向壟斷協議的空間。
反壟斷法第十四條即為縱向壟斷協議的規定。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五條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准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第十六條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7. 橫向壟斷協議有哪些表現形式
橫向壟斷協議來通常表自現為如下形式:
1、價格固定協議;
2、限制生產數量或銷售數量的協議;
3、分割銷售市場或原料采購市場的協議;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協議;
5、聯合抵制交易的協議;
6、其他橫向壟斷協議,如共同采購/共同銷售協議、信息交換協議等。
8. 誰有縱向壟斷的案例
中石油和中石化是縱向壟斷的典型例子,從原油勘探、開采、煉化到銷售一條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