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1. 醫療糾紛第三方人民調解委員會怎麼樣
第三方也是政府部門組織的,一般還是傾向於醫療機構。
2. 黑龍江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一個什麼樣的單位啊
黑龍江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省醫調委)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依法設立的專門調解醫療糾紛的獨立第三方群眾組織,不隸屬於任何單位和部門。
省醫調委的調解工作以患方滿意、醫方滿意、政府滿意為工作目標,堅持「調解人性化、鑒定嚴格化」的調解原則。
以獨立第三方立場,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調解糾紛、化解矛盾。為保證鑒定工作的公平公正,鑒定專家均為具有正高級職稱的臨床醫學專家,並由醫患雙方隨機抽取。
鑒定時,只有專家組意見達成一致,鑒定結論才能生效。醫患雙方材料齊備,30個工作日內(不含鑒定時間)調解結案。省醫調委調解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調解不成功不影響醫患雙方通過其它渠道化解糾紛。
(2)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擴展閱讀:
黑龍江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原則:
1、注重對患者的普法服務工作
醫療糾紛的調解過程,就是對患方的普法服務過程。通過和患方的溝通,利用每一次接觸機會,向患方宣講相關法律知識,尤其是對文化水平低的老年患者或代理人。
2、嚴格與服務並重的鑒定工作
為保證鑒定工作的公平公正,省醫調委鑒定專家均為具有正高級職稱的臨床醫學專家。鑒定專家的確定由醫患雙方隨機抽取。
鑒定時,只有專家組意見達成一致時,鑒定結論才能生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專家做出鑒定結論。
3、有助於糾紛化解的定期回訪機制
調解結果出來後,有的患者不能接受賠償金額,拒絕和解,調解終止。遇到這種情況,省醫調委會給患者充分的思考時間,並按回訪制度進行定期的跟蹤回訪。
時刻了解患者的思想變化,及時調整工作方法,盡最大努力促進醫患和解。
3.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時,索賠金額超過多少應當進行鑒定
索賠金額與鑒定無關,調解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自願。
對於醫療事故糾紛,無法索賠金額為多少,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協商解決,不存在因索賠金額超過多少而不能私下協商處理的情形。另外,如果對於醫療事故的索賠,應當理性進行,如果幹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相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醫療糾紛調解不是『和稀泥』,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明確雙方責任,核算賠償數額,要讓醫患糾紛雙方都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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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啟示:
必須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高效處理此類糾紛。本糾紛患方糾集人員之多、影響面之廣,為市醫調委成立以來歷史之最。尤其是患方家屬糾集本省同鄉共同參與,增加了調解工作難度。醫調委高度重視,第一時間介入,為糾紛的快速處理贏得了時間。
必須善於調動各種有利因素提高調解效率。在本糾紛調解中,市醫調委積極協調,充分發揮和調動了該省駐津辦事處和商會的作用,對糾紛調解和矛盾化解起到積極作用。
必須堅持依法調解。不管糾紛調解的阻力干擾有多大,也必須堅持依法調解。只有依法調解,才能及時公正地化解矛盾。
4.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做調解員怎麼樣,這個單位是什麼性質的,有編制沒
說實話,沒啥前途。就是調解糾紛。工資不高,,跟地方的。。大概幾百塊錢。。加上調解糾紛成功給的補助,一個月能有1000塊錢就不錯了。
5.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用什麼標准進行賠償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一般都用醫療事故賠償標准賠償,醫調委大都採取雙方都能接受的賠償數額,他們都很有技巧。
6. 有個朋友和醫院發生矛盾了,醫院說可以去找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這個委員會是不是和醫院一夥的
調解委員會只是給你們做個調解,你們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接受了說明他這個方案是合理的,不接受你可以根據你的具體情況去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因為不知道你所說的矛盾具體是什麼。
7. 醫療人民調解委員會能不能公正處理醫療糾紛
1、能的!要相信醫療人民調解員的專業知識與調節能力
2、醫療糾紛人版民調解權委員會調解有著科學、人性、公平性的專業步驟
①當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療機構及時撥打相關專線報案電話,由電話中心向當地醫調委轉報案;由醫調委安排調解員及時趕赴現場,了解情況,將醫患糾紛由醫院內引導到醫院外解決;
②根據需要組織評鑒會或合議會對糾紛進行定性、定責、定損、定賠;調解員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調解原則,根據評鑒結果進行調解,簽署調解協議;
③賠處中心根據調解結果向保險公司出具賠款支付通知單,保險公司在約定的時間內,向患者支付保險賠款。
3、醫療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優勢
①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建立,使醫療糾紛處理更加方便、快捷、賠償快、效率高,向"還醫院以寧靜、還醫患以公正、還社會以和諧"目標邁進了一大步。
②調解工作不向醫患雙方收取任何費用。
8. 黑龍江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到底是個什麼樣的單位呀
是調解民間糾來紛的群眾源性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第二章中規定 人民調解委員會。第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幹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推選產生;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推選產生。
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情況進行統計,並且將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人員組成和調整情況及時通報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調解工作制度,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
9. 醫療糾紛 協商後還能上訴嗎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糾紛爭議可以通過協商的辦法進行解決。有數字顯示,目前協商解決的醫療糾紛達70%左右。現對此分析如下:首先,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特定的第三人參加。這種協商簡單明了,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別在雙方法律知識欠缺,協議書漏洞較多的情況下,往往達成協議後雙方再起爭端。
其次,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達成調解協議。這種辦法由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向衛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協議。從目前情況看,這種辦法能及時平息事態,穩定雙方的情緒。
再者,當爭議進入訴訟程序後,可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該協議一經送達立即生效,具有強制執行力,並不得上訴。它的好處是法律效力高,規范性強。但醫患雙方要經歷較長的時間。
除上述三種法律規定的協商解決爭議方式外,筆者認為還有兩種新型方式可以嘗試,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律師參與或見證下的調解:
第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後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序規范,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但目前,調解委員會對調解醫療糾紛爭議肯定缺乏經驗,需大膽實踐。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它不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解,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協議符合合同的訂立原則,協議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將予以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有效條件包括:(1)當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
筆者建議,醫療機構應嘗試由當地調解委員主持協商解決糾紛爭議。
第二,律師參與或見證的醫療糾紛協議。這種辦法是指在一方或者雙方的律師參與的情況下,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其好處是能夠製作較為規范的協議書,欠缺的是律師見證行為,不能使協議書具有很強的效力。
不管採取哪一種協商解決的辦法,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是必不可少的。筆者認為,糾紛協議實際上是一種合同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我國強行法的規定和公序良俗,所達成的協議就是有效的。那麼,如何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
首先,應嚴格奉行我國《合同法》的一般原則。筆者建議,簽訂過程最好經過公證程序。
其次,應做到「意思表示真實」。這就需要醫患雙方實事求是地對醫療行為進行認定,不妨先在協議書上各自列明觀點,然後再寫明雙方一致認同的事實。
第三,由於糾紛爭議發生後,雙方多處於對峙狀態。有些醫院會認為達成的協議是受到患方的脅迫。其實並非如此,我國《民法》規定,只有在自己或自己的近親屬受到脅迫時,才屬於脅迫。
第四,許多協議還規定「患者不得就此事以任何理由起訴」,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做法。因為,當事人的起訴權是民事法規定的權利。所以,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共利益。否則,將導致糾紛協議無效。
如果協議簽訂後,醫方擔心患方再次起訴,不妨約定「醫患雙方放棄基於該債權債務關系的一切訴訟權」,或約定「因該醫療糾紛引起的一切債權債務關系就此終了」。
賠償數額的確定是協議的重要內容。《條例》規定的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是協商確定賠償問題的「尺度」。筆者認為,如果醫患雙方明確了糾紛爭議構成侵權或醫療事故的,最好約定為「賠償」,沒有認定的則可用「補償」的字眼。最後,
由於糾紛事實構成協議的主要條款,欠缺將導致合同無法實現。所以,對糾紛事實的認定最好不要省略,包括對糾紛原因、性質的認定,均應詳細地寫入協議。
10. 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設立在哪個部門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是由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較高調解版技巧、熱心調解事業權的離退休醫學專家、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調解員組成,不屬於任何行政機構,是群眾自治組織,其業務受司法行政部門指導。根據相關規定,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其工作經費和調解員的補貼費用由財政部門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