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協議
A. 法院訴調對接中心調解協議怎樣進行司法確認
只要雙方當事人持調解協議共同到法院的訴調對接中心申請確認,法院經過審查,如果調解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會出具司法確認書,進行確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三百五十三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代理人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請。
第三百五十四條 兩個以上調解組織參與調解的,各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個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兩個以上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當事人口頭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第三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調解協議、調解組織主持調解的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當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限期補交。
(1)中心協議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三百五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B. 開發商與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協議問題
你與開發商之間可以簽訂一個補充協議,內容如下:
補 充 協 議
甲方: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XXX
根據乙方購房需住房公積金貸款事,因甲方尚未與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合作協議,導致乙方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現經雙方協商,對乙方的購房合同補充如下條款:
1、甲方即去辦理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購房貸款協議簽訂事項,因未簽訂協議而造成乙方不能公積金貸款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承諾在10天內完成與公積金管理中心協議的簽訂,乙方貸款的入帳時間為:公積金管理中心接受乙方貸款的時間向後延遲35天。
3、如果由於甲方未與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協議(一個月時間為限),造成乙方不能公積金貸款,乙方有權退房,甲方承諾退還乙方的定金及首付款。
4、以上補充條款與購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蓋章) 乙方:XXX(簽字)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以上協議內容僅供你參考。如果開發商不肯簽,你可以開發商未「事先告知」,到當地的房管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