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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租賃合同司法解釋

發布時間: 2021-01-11 04:43:28

『壹』 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房屋租賃糾紛主要包括租期及押金糾紛,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房屋設備的使用及賠償糾紛和租賃備案糾紛。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1) 申請仲裁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民事訴訟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第十七條如何理解

你好!個人這么理解。
《房租租賃合同解釋》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基本案情:甲(出租人)租房子給乙(承租人),乙轉租給丙(次承租人)。
第一款:假如乙拖欠甲的租金,那麼甲可以向法院起訴乙要求解除甲與乙之間的合同,但是丙為了繼續租下去,就替乙給租金,此時甲的經濟利益沒有受損,所以法院就不支持甲主張解除合同了。但是如果乙轉租給丙時簽訂的合同無效,那麼丙就沒有資格代替乙給租金,這就是第一款但書的內容。
第二款:根據民法公平的一般原則,假如丙代替乙支付甲租金超過丙需向乙支付的租金時,丙就可以向乙追償或者用於沖抵租金。該款解決的是乙和丙的問題。

『叄』 關於房屋租賃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你現在的情況是,合同還沒有簽;你認為合同的那個條款無法接受;不簽合同的話你先期已經投入的的5、60萬元。

基於這些,可以判斷,合同還沒有成立。

1.我們首先來看這個條款:
這個條款屬於免責條款。它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必須經雙方同意。因此,一旦你簽字的話,就意味著你同意該條款的效力。那麼,你將確實失去將來權利。

2.那麼可不可以先簽字,等未來糾紛發生以後,以該條款無效請求法院支持,或者以該條款顯失公平請求法院撤銷呢?

這樣可以說服法院么?

這不是一個好方法。而且風險極大。從法理上來講,法院也不太會支持判定該條款無效。一個原因,雙方同意並簽字,另外一個原因,要判定條款無效,一般根據民法通則6和7條,即該條款內容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利於社會穩定、違背社會公德之類的。而你們所協議的這項內容,法院一般不會判定為無效。

另外,因為彼此協議一致,且該條款系合同簽訂前明示於你,所以,法院也一般不會因為顯失公平而撤銷。

3.如果要該條約變的公平,除非繼續協商。但是,鑒於你們先期已經投入較大資金,對方有恃無恐,寸土不讓,那麼怎麼辦?

a:繼續協商。
b:你可以基於合同不成立要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我看來,只能這樣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來逼迫其改變該條款;這樣做的風險是,你和他對簿公堂,合同最後不能簽,而且你的損失法院也沒有支持(即你要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所以,這只是一個思路。我講講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以先合同義務為成立前提的。所謂的先合同義務是自締約雙方為簽訂合同而互相接觸磋商開始產生的注意義務,包括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保護、互相通知、誠實信用等義務。這些義務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
在你的案子里,對方當事人利用你已經先期投入的境況,提出了明顯不利於你的條款,使得你無法做出正當的判斷,左右為難。這個時候,不論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利於你。
在這里,可以斷定對方違反了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應有的誠實信用原則。
這個合同法42有規定。

另外,對方的行為很可能導致合同不成立。這個時候,也可以得出對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盡管我國現行法沒有明文,但在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同,當事人對此又有過錯或者過失等情況,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這兩個是有明文規定的)具有共性。故也可以類推合同法58條的規定。(見魏振瀛、民法學第二版、p432,北京大學出版社)

你可以以締約過失和對方談判,告訴他你的目的也很簡單,就是要求對方將該不利條款去掉。否則,可能由其現在就承擔你已經投入的資金損失。

希望可以幫到你。

『肆』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若真如你所說的這種情況,對方真是小人也,社會誠信的大環境就是被這種人弄壞的。不過這也是你自己的疏忽所致,所以才讓小人有機可乘。
首先頂一樓。
你現在要做的就是搜集已經把違約金、多交的房租已經退還給他的證據。
一,鑰匙、所有的房卡以及合同約定的東西都已退還予以,這是對你最有利的證據。
二,仔細回想一下給他錢的時候有沒有其他人在場,或者是否有錄音、視頻監控等記錄。
三,可以從哪些錢的來處著手,看有沒有其他更有利的發現。
四,朋友就是你的證人,而且是當場的見證人,這個對你也很有利。
四,那個一式兩份的轉租合同在你交了違約金之後是怎麼處理的,他的那份銷毀了嗎?或者你有問他要過來嗎?只要對方手上沒有合同原件,再加上你的這些證據,你勝訴的幾率還是很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作出規定:無法與原件核對一致的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只強調,無法與原件核對一致的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也就是說,如果有其他的傳來證據或者間接證據(如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包括當時人本人客觀可信的陳述等),能與該復印件相互印證,那就是說,形成了證據鎖鏈,這張復印件就可以被作為有效證據採信,也就有一定證明力.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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