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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1-11 05:37:59

A. 因特許經營協議發生糾紛,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

特許經營協議糾紛是民事訴訟

B. 代表市政府簽訂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應具備哪些手續和程序

按照來六部委《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源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污水處理的特許經營應當通過公開競拍獲得,若未經該程序,其行為也違反招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應視為無效。因此,污水處理廠要獲得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先行進行投標,做標書,然後通過公開競拍獲得經營權。市政府單方面將特許經營權授予污水處理廠,其行為涉嫌違法或超越法定職權。

C. 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可以貸款嗎

你是說信用貸款還是抵押貸款。抵押貸款當然沒問題。信用貸款,要看銀行這邊對你的特許協議有什麼說法。

D. 特許經營合同是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又稱(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而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過協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行政合同當事人中一方必定是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從事行政管理、執行公務的行政主體,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且行政主體處於主導地位並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權,行政機關憑借國家賦予的優越地位,通過合同的方式行使行政管理權。2.行政合同的內容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執行公務,具有公益性。行政合同是為履行公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而簽訂的,如果合同內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權利與義務,則應視為民事合同。由於行政合同的公益性決定其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都無完全的自由處分權。行政合同的簽訂,其目的是為了執行公務,實現特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3.行政合同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行政合同屬於雙方行政行為,雙方的行政行為須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當然,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並不等於雙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執行公務,行政管理相對方則是為了營利。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中,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合同中當事人並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國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單方面的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而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則不享有此種權利。5.行政合同受特殊法律規范調整。行政合同的內容除少部分受民商法調整外,總體上是受行政法調整的,行政合同糾紛可以通過行政法的救濟途徑解決。在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其糾紛的處理途徑尚未規范化.
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相比,兩者的存在著較大的區別。首先在合同主體方面,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體,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雙方的權利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民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其次在合同成立的原則方面,行政合同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要求前提下的自願和對等。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的締結過程中處於優先要約的地位,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如果自願同行政主體締結合同就意味著要服從它的管理和監督,履行某些先合同義務。簽訂合同後,即使在具體的合同中未規定行政特權條款,也應視為其已經就上述內容與行政機關協商一致。而民事合同,充分保護契約自由,必須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最後在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方面。由於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機關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國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單方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則不享有此種權利。而民事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對當事人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由上述可見民法中的平等主體、意思表示一致、契約自由等原則並不能完全適用於行政合同,但它們體現出來的基本原則仍是行政合同的精髓之所在,是行政合同區別於行政命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為的重要標志。

E. PPP與特許經營的區別是什麼

1、政府特許經營項目的要點是私營企業從事提供公共產品(服務)必須是獲得的政內府授權。PPP的本容質是政府向社會購買公共產品(服務),一般可以分為:服務外包(比如:垃圾清運服務)、特許經營(比如:污水處理項目)、私有化(比如:燃煤發電項目)三種類型,並非所有PPP項目都必須獲得政府授權。PPP更多的是強調平等合作,特許經營更多的是強調政府授權。

2、特許經營分兩大類,政府特許經營(Concession)和商業特許經營(Franchise),項目融資領域所說的特許經營特指政府特許經營。私營企業參與公共產品(服務)的提供,通常是需要政府的授權的。

3、《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法(徵求意見稿)》(2014年5月3日稿)中,特許經營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法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外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簽訂協議,授權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建設運營或者經營特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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