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Ⅰ 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勞動者只有在以下兩種情形下才承擔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責任:
一是勞動者違反服務期;
二是勞動者違反職業競業限制約定。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Ⅱ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怎麼計算
1、若公司確定是因業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僱傭你,可以按照年度月平均工資*10+代通金(1個月)給補償金你。
2、若公司不是因業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僱傭你,而是以此為借口,就是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Ⅲ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支付經濟賠償金
現實困惑
邊某是一家石材公司質檢科主任。2010年6月,他與該石材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除法定條件和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出現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提前擅自解除合同,否則依法追究違約責任。2012年春節回家的時候,邊某遇上了多年沒有聯系的老朋友梁某,巧合的是,梁某也做石材生意,還開了一家公司,效益也挺好的,但梁某總覺得自己的公司缺一個管生產的人,正好碰上邊某,別提多高興了。梁某承諾分給邊某20%的股份,但由於邊某與石材公司的合同未到期就沒強求。過了一段時間,邊某與領導由於工作的事情出現分歧,後來矛盾逐漸加深,於是邊某向公司遞交辭呈。公司認為邊某是在鬧情緒,沒有理會。30天後,邊某沒等到迴音毅然決定離開。邊某找到了梁某,跟他說明緣由,梁某很高興邊某能來自己的公司,並約定分給邊某20%的乾股,讓他專門負責生產質量。一周後,原石材公司提出,由於是邊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給付經濟賠償金5萬元。請問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經濟賠償金嗎?
律師答疑
邊某與某石材公司雙方是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簽訂的勞動合同,意思表示真實,程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因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但是,根據我國新頒布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關於專項培訓服務期和保密條款的特別約定,則不能因其他任何事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中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條款無效。由此可見,邊某與某石材公司簽訂的合同中關於違約金的條款無效,但這並不影響他們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其他條款合法有效,對此雙方都應當認真履行。
邊某不用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我國《勞動法》第24條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但如果勞動者單方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遵循《勞動法》第31條規定的法定程序,即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本案中,邊某在辭職時,首先向單位遞交了辭呈,是單位以為他在鬧情緒,沒有理會,因此邊某在30日內沒有得到公司的答復。可見邊某已經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雙方所簽的勞動合同中並沒有專項培訓服務期和保密條款的特別約定,即使他辭職沒有得到公司的許可,在其沒有其他行為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下,公司不能追究邊某的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Ⅳ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是這樣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的標准支付。
所以,用人單位有義務想你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沒有對你補償,你可以依照上述標准向用人單位主張;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補償,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仲裁費為10元。
Ⅳ 單位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該如何賠償
如果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提前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主張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按工作年限進行計算,相關規定如下:
Ⅵ 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該怎麼賠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公司不出具任何理由,直接開了你,不給你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公司是違法辭退需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
資料拓展:
1、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3、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Ⅶ 公司要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解僱)怎麼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7)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