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糾紛投訴
❶ 房屋糾紛怎麼維權
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發生房地產糾紛後可區別不同情況,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第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第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第四,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❷ 法院會受理公房糾紛嗎
公房是我國比較特殊的一種住房,公房一般是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為職工興建的,用於解決職工住房的問題,公房的產權一般是屬於國家的,所以產權產生的糾紛比較多,那麼法院會受理公房糾紛嗎?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法院受不受理公房糾紛
公房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的一種,而法院是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司法機關,如果公房糾紛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是肝受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公有房屋糾紛的處理方法
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為由,主張其他共有人對外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對此問題,應區別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
一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於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但如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存有過錯,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為數人的,基於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在其他權利人事後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此種情況為了保護買受人的利益,最好是在所有共有人面前簽訂買賣合同或者由其中一人出具一份其他共有人的承諾書,方能保護買受人的最大利益。
如果是無權代理的第三人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就更需要注意代理人的代理權,如果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那麼買賣合同是無效的,發生糾紛由代理人承擔
幾種常見房屋權利瑕疵糾紛的處理
1.出賣他人房屋糾紛的處理
出賣他人之物,是否有效,各國立法規定不一。依日本民法典第560條的規定,出賣他人之物應屬有效,然而如果出賣人在約定的履行期到來時仍不能取得出賣標的物的所有權並移轉於買受人,則因其主觀上的履行不能而負違約責任。德國民法典及瑞士債法也有類似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如果對該款作反對解釋,即不屬於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換言之,《合同法》不承認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此與法國民法典第1599條的規定相同。該條規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買賣,無效。」但是,結合《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條關於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來考慮,則不應解釋為債權合同無效,而是該債權合同仍然有效。
我們認為,違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出賣他人之物,即構成無權處分。關於無權處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作反對解釋,即權利人不追認且處分人事後也未取得處分權的,合同即無效。因無權處分並最終導致合同無效的,由出賣人向買受人承擔信賴利益的賠償。
2.未經共有人同意出賣共有房屋糾紛的處理
未經共有人同意出賣共有房屋,性質上也可認為是出賣他人之物。由於我國在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上的不完善,在共有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上所有人往往只登記為出賣方一人,而登記機關在辦理過戶登記時對房屋所有權人的審查僅為形式審查,故房屋所有權通過登記發生移轉就實際可能。於是該糾紛涉及的就不僅僅是合同的效力問題,在處理上遠較純粹的出賣他人之物(即上述第一種出賣他人房屋糾紛的處理)為復雜。
關於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關於「共有人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該條被認為確立的是善意取得制度。
❸ 買房遭遇房產糾紛如何維權
在民商事糾紛爭議解決途徑中,訴訟和仲裁是我國兩種不同的司法程序,兩者在程序上大體版相同,但權因管轄機關不一樣,形式上會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轄,仲裁的管轄機構是各仲裁委員會,一件糾紛若要適用仲裁管轄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存在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如果出現了爭議,由某家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審理,這樣才能適用仲裁程序。而訴訟管轄則無需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約定管轄。其次,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上訴,而法院訴訟一審判決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在具體操作程序上,訴訟仲裁並無太大的差別,都是先立案、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被告/被申請人提交答辯狀、開庭、判決/裁決這一套程序,這套程序看似簡單,但其中所隱含的復雜細節難以估量,律師建議,如果大家沒有相關訴訟經驗,在訴訟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項訴訟程序或者咨詢律師來進行應對,否則會產生較大的訴訟風險。
❹ 公房糾紛的問題!(有點多,麻煩大家)
一,現甲的女兒想要回房子,說當時是借給乙住的,欲把乙的女兒趕出去.請問 甲女有回權利將其趕出答去嗎?
:有權。
二,根據有關法規,公房是國家的,無繼承權.那麼乙及其家人已經承租了二,三十年,那麼該房拆遷後乙的女兒是否有權享受安置房?
:無權,但從實踐來看,也要適當安置。
三,如果按照法規執行,該房拆遷後,是甲的家人優先獲得安置房?還是實際居住人(也就是乙的女兒)優先獲得安置房?
:答案同上。從目前來看,情況比較特殊,如果等到拆遷再解決問題可能對原承租人來講是比較被動的。應該主動提出解決問題為上。
❺ 公房糾紛問題(有點多,麻煩大家)
1、甲女有權利將其趕出去嗎? 無。產權人是甲不是甲的女兒。
2、不可以。
3、按規定應是甲的家人優先獲得安置房。但是從80年至今一直是乙承租,如果甲家人提出可能需要行政仲裁甚至出現起訴。
❻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房使用權糾紛案的受理有關規定
199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隨著我國當前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關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糾紛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不僅收案數量和糾紛種類有增多的趨勢,而且出現了許多值得重視和研究的新的情況和新問題。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現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確的有關房地產糾紛案件的受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房地產方面的權益發生爭執而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訟爭的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❼ 關於公房的糾紛
既然你對房屋享有所有權,你大姑當然不能剝奪,你有權要求對方騰房(內騰開屬於容你的居室)。
因為房屋是按照房產證(最終以登記薄)確認產權的,所以,你享有該房屋的共有權,對其中的某居室有所有權。
建議,依法要求對方騰房。
❽ 關於公房糾紛問題!急急急!!!
他妻子子女如果想繼續承租這個房子,必須要經過你和你媽媽的同意和寫書面證明印手印。
戶口就這樣掛在一起,對你比較有利。
❾ 怎樣處理公產房糾紛
可以起訴,如果你能到相關的產權部門出具證明,證明此房的產權式屬於你父母的,勝算就比較大,如果不能,就只能按照你姥姥的遺產來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