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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發票

發布時間: 2021-01-11 17:38:15

『壹』 發票 內容 與合同內容不一樣,怎麼辦

需要重開的,否則,沒有效的,合同上的貨物名稱與實際貨物名稱一定要一樣。

如果發內票和合同容的簽訂方名稱不相符合,不管是開具發票的單位還是收取發票的單位的會計做帳都不符合規定。出現這樣的情況,可以將發票作廢重新開,也可以將合同重新簽訂。

(1)合同和發票擴展閱讀:

普通發票的開具:

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准,並使用國稅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並要求開具後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於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范圍內使用,跨出市縣范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5.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貳』 增值稅發票金額可以和購銷合同金額不一致嗎

不可以的,金額必須一致的,否則是虛開發票。

合同金額高出發票金額 稅務局就說是偷稅漏稅;

合同金額低於發票金額 稅務局就說是虛開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2)合同和發票擴展閱讀: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管理。

1、基本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特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2)銷售免稅項目;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填開的時間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以下時間要求開具:

(1)採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採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叄』 當合同與發票不一致的時候以哪個為准

當然是已合同為准
發票只是一個付款的憑證

『肆』 發票上物品的名稱和合同不一樣怎麼辦

需要重開的,否則,沒有效的,合同上的貨物名稱與實際貨物名稱一定要一回樣。
如果發答票和合同的簽訂方名稱不相符合,不管是開具發票的單位還是收取發票的單位的會計做帳都不符合規定。出現這樣的情況,可以將發票作廢重新開,也可以將合同重新簽訂。

『伍』 合同書和發票的復印件有法律效力嗎

能夠與原件相核對的復印件具有證據效力。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且無其他證據佐證的,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確定其證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製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陸』 買賣合同金額和發票金額不一致會怎麼樣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筆者認為,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對於買賣合同項下貨物的價款及數量具有推定效力,在對方未提供反證予以否認的情形下,應認定增值稅發票記載的價款和數量。其次,在納稅流程上,認證是抵扣的必經環節,雖然兩者在稅收管理上可能有不同的作用,但在民商事法律關系或民商事法律事實的認定上,其沒有實質上的效力區別。買受人接受出賣人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並申請認證、抵扣等行為,可視為買受人已經認可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標的物品種、數量、價格等內容,這些內容對於買賣合同內容的認定同樣具有推定的證明力。雖然從司法實踐中看,現實中確實存在當事人之間基於簡便或其他不便為他人知悉的理由開具和接受票、物、價不符的增值稅發票,但畢竟並非交易常態,也為相關規章所不許。故對方否認增值稅發票上的價格、數量,認為票、物、價不符或部分不符的,應舉證或作出合理解釋,如其能夠證明開票後存在退貨或銷售折讓等情形,導致票面貨物、價格等情況與實際不符的,可據實加以調整,並責成當事人向稅務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柒』 在商業發票中合同號與發票號可以一樣嗎

建議不用這樣書立合同,合同號碼可以根據你公司的管理規范來定一個牌號順序。商業發票號碼是固定的,而且他可以作廢,所以最好不要將發票號碼和合同號碼混在一起。

『捌』 合同乙方與發票收款方不符,可否作為報銷憑證

不可以。
收款人開具發票的名稱和合同上的乙方單位不一致,是不符合相關稅版收權法規,按發票管理辦法,應拒付款項。
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才是收付款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發生了,不能證明款項是否收付。

『玖』 合同與發票

合同可以按照正常的簽訂,可以跟客戶商量發票少開。
對於企業來說,想要做大,升為一般納稅人不是壞事情,對於財務人員來說,升一般納稅人雖然麻煩些,但是能學到不少知識,都是有益的事情。

『拾』 合同名稱與開發票名稱不一致存在什麼風險

只有事實清楚,合同上的貨物名稱與實際貨物名稱相符就沒有事的。你走法律途徑要以合同為依據,不要以發票為依據,等法院欠款的事確定下來後,再說發票早已開具,雖然發票上的貨名不同,但實際上就是指這批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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