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合同
⑴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和土地證的關系
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之後,按合同的土地用途,繳交出讓金等費用,辦理相應用地性質土地證。
⑵ 土地證登記必須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嗎
《土地登記辦法》第二十九條 依法以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租賃合同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只有1款哎,你確定是這個依據?
⑶ 地稅是以土地證取得的時間就算還是以土地轉讓合同的時間就算
你好,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使用稅不用提取,繳納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即: 借: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等
三、土地使用稅的計算
(一)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准如下: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2、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實際佔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望採納
⑷ 土地權屬轉移合同是什麼就是土地證嗎
現階段我國土地證主要有下面三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版地進行登記權造冊土地證,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
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按照法律固定,房隨地走,普通商品房買賣需要一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而對於房地產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需要以土地權屬轉移合同作為必備文件方能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⑸ 有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怎麼辦國土證
一、辦理國土證
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一)由回土答地使用權人提出申請,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關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時,提 交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土地使用權登記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個人身份 證明或者戶籍證明、土地使用權來源證明;
(二)由土地管理機關進行權屬審核,包括初審、公告、復審、批准登記等步驟;
(三)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對於購房人來說沒有單獨的《土地使用權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 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屋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 證書,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 因此,購房人買房後,只能拿到《房屋所有權證》,而不會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就意味著消費者已經依據國家規定享有對該房屋的使用、佔有、收益、處分及他項權利(抵押權等)。
⑹ 辦理土地證需要購房合同嗎
辦理國有土地使來用證不需源要購房合同,但需要房屋所有權屬證明材料。
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2、《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3、身份證雙面復印件(第二代雙面復印)驗原件,
4、特殊情況附書面說明。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三、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復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一致;)
四、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五、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復印件(驗原件);
六、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
⑺ 土地轉讓合同無效,土地證還有效嗎
未取得土地證,沒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無效。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回規定,買賣或者以其答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⑻ 土地出讓合同和土地證的權利人是否可以不一致法律依據是什麼
《土地登記規則》第十條規定:土地登記申請者申請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內地他項權利登記,必須向土地管容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其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是土地出讓合同,如果合同上的人與申請人不一致,無法證明申請人有權取得土地。
⑼ 土地出讓合同受讓人與土地證使用權人不一致
這就看上級機關對法律的解讀了。
一般來說,摘牌時蓋的是什麼單位的公章,那土地使用證上的所有人也應該是摘牌時的單位。
但如果A為B的股東,且全額出資,那麼由A摘牌辦證給B,也勉強說得通。
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說這一種行為是不允許的。
既然已經辦了土地使用證,那就可以抵押、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