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合同案例
①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關於合同法的一個案例!
(1)甲公司的行為在合同法上叫預期違約。
(2)乙公司的補救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約擔保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
② 外貿案例分析
原告違約,案例中原告的銀行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出信用證。違約的性專質屬於非根本性違約,屬受損方(即被告)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損害賠償。被告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案例中,原告未按時履行合同約定,所以被告可以相應拒絕原告要求自己履行的賠償的權利。
③ 誰有國際貿易實務訂立合同案例含英語談判交流過程急求.
我也想要啊 可只能找專業老師問
④ 萬分火急!!!國際貿易合同法案例分析
1、什麼叫商銷性啊?沒有聽說過。
2、能解除整個合同,因為對方提供的貨物不能夠實現買方的訂約目的,構成了根本性違約。
3、直接損失:貨款188,000美元、39,000,000里拉購買了某種特殊工具、試驗費、國內運費、倉儲費及海關關稅共18,000,000里拉
4、案例中買方所說的費用皆屬可賠償的間接損失。
⑤ 求外貿合同實例
外貿合同範文
外貿合同Contract
編號: No:
日期: Date :
簽約地點: Signed at:
賣方:Sellers:
地址:Address: 郵政編碼:Postal Code:
電話:Tel: 傳真:Fax:
買方:Buyers:
地址:Address: 郵政編碼:Postal Code:
電話:Tel: 傳真:Fax:
買賣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The sellers agrees to sell and the buyer agrees to buy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ated below.
1 貨號 Article No.
2 品名及規格 Description&Specification
3 數量 Quantity
4 單價 Unit Price
5 總值:
數量及總值均有_____%的增減,由賣方決定。
Total Amount
With _____% more or less both in amount and quantity allowed at the sellers option.
6 生產國和製造廠家 Country of Origin and Manufacturer
7包裝: Packing:
8 嘜頭: Shipping Marks:
9 裝運期限:Time of Shipment:
10裝運口岸:Port of Loading:
11目的口岸:Port of Destination:
12保險:由賣方按發票全額110%投保至_____為止的_____險。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buyers for 110% of full invoice value covering _____ up to _____ only.
13付款條件:
買方須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證開到賣方。 信用證議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裝運期後15天在中國到期,該信用證中必須註明允許分運及轉運。
Payment:
By confirmed,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and divisi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sight draft to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___/___/_____ and to remain valid for in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15 days after the a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Tje L/C must specify that tran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14單據:Documents:
15裝運條件:Terms of Shipment:
16品質與數量、重量的異義與索賠:Quality/Quantity Discrepancy and Claim:
17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由於水災、火災、地震、乾旱、戰爭或協議一方無法預見、控制、避免和克服的其他事件導致不能或暫時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該方不負責任。但是,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須盡快將發生的事件通知另一方,並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15天內將有關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
Force Majeure:
Either party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failure or delay to perform all or any part of this agreement e to flood, fire, earthquake, draught, war or any other events which could not be predicted, controlled, avoided or overcome by the relative party. However, the party affected by the event of Force Majeure shall inform the other party of its occurrence in writing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thereafter send a certificate of the event issued by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to the other party within 15 days after its occurrence.
18仲裁:
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如產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通過友好協商未能達成協議,則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定進行仲裁。該委員會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另有規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Arbitration
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s.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case in disput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the Foreign Trad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re. The decesion made by this commission shall be regarded a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Arbitration fe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19備註:Remark:
賣方: Sellers: 買方:Buyers:
簽字:Signature: 簽字: Signature:
⑥ 外貿案例分析
原告的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答案】原告的行為不構成根本違約。
【法理分析】根本違約,又稱為重大違約,是指一方的違約行為嚴重影響了另一方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的經濟利益。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利益,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我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法定的合同解除權僅限於「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遲延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幾種情況,雖然沒有明文表述為根本違約,我國將其稱之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與英美法的「根本違約」實際具有相似的功能。一旦構成根本違約,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非違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反過來說也只有在根本違約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才享有法定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從本案來看,如果按照《公約》規定的標准來衡量原告的違約行為,顯然因原告或一個合理人並不可能預見到原告遲延4天開出信用證會導致被告的訂約目的落空,因此還不能構成根本違約。那麼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原告是否構成根本違約?筆者認為也不構成根本違約。一方面,被告作為出賣人,其在購銷合同關系中的期待利益應為獲得原告按合同規定交付的價款,獲得全部價款也是被告的訂約目的。那麼原告僅僅遲延4天就使被告完全喪失了上述的期待利益並且致使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實現了嗎?當然不會。因為遲延交付並不等於不交付或無力交付,更何況原告僅遲延4天開出信用證,遲延時間很短,完全不能表明其將拒絕付款或不能交付貨款,從而使被告的訂約目的落空。另一方面,原告遲延4天開證,並不會給被告造成重大損害,因雙方採用到岸價格(CIF),被告要負責承擔貨物裝上運載工具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而原告遲延4天,將使其蒙受更大的租船費用、倉儲保管費用等,甚至可能遭受某些違約罰款,但這些損失因遲延期限很短,因而畢竟是有限的。尤其因為雙方的交易是購銷馬口鐵,不會發生在短期內貨物價格急劇波動,貨物不會在短期內發生毀損滅失等問題,因此遲延數天絕不會給被告造成重大損害,不會影響被告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尤其應當看到,我國《合同法》第9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時,非違約方才可以解除合同。這就意味著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原則上非違約方應當向對方規定一個允許推遲履行的合理期限,若在該期限到來後仍未履行,則構成根本違約,非違約方有權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遲延開證後,被告應當立即為原告確定一個允許推遲履行的合理期限,在該期限到來後仍未履行時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而在原告僅遲延數天的情況下,被告既未催告,也未確定延緩期限,就要求直接解除合同,顯然是不合理的。
被告是否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答案】被告可以相應推遲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不能完全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理分析】根據《合同法》第66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另一方未按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以前,有權拒絕自己相應義務的履行。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正當地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主要是為了對抗對方所提出的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並不構成違約。因為行使抗辯權是行使權利的行為,是合法行為,與違約行為在性質上是根本有別的。
正當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一方在行使該權利時,須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針對對方違約情況而拒絕履行自己的相應的義務,換言之,拒絕履行的義務應與對方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義務之間大體相當,具有某種牽連性或對價性,保持一種利益平衡的狀況。在一方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要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充分考慮對方的違約情況,而在本案中,被告僅在原告遲延4天開證的情況下,便拒絕履行自己的全部義務,顯然已根本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其抗辯權主張不能成立。對由此造成的後果,應由被告承擔。
⑦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CIF合同!急求答案
國際經濟法的案例最煩了。。。
LZ你該多懸賞點分 我這個菜鳥來回答下~看那麼久眼睛都痛。。。
一般來說,糾紛或是意外事故都會發生在海運過程中的誒~
CIF貿易術語的意思懂的撒?賣家購買保險,如果買家沒要求賣家只需要購買平安險。解釋不用說了吧?(很簡單的哈。。。)由於陸路運輸過程發生的事故錯了裝船時間,在實踐中多會開倒簽提單的,但本著誠信出口方通知了買方。。。結果。。。由於有關國際貨物買賣的強行性規定少,以交易雙方協商按國際貨物買賣公約和UCP500 600為主,(失策啊!!!做生意太誠信要吃虧啊!)
之後出口方絕對只有找承運人賠償損失。這是一個民法中合同履行不當致損的法律關系~又是一直協商沒有起訴 出口方好被動呢!
如果起訴到法院 浪費金錢又浪費時間。。。效率低啊!舉證 開庭=====程序又漫長。。。由於承運人的過失導致出口發遭受直接經濟損失 還有預期利益什麼的 應該承擔滴~~~ 協商不成雙方看能不能達成仲裁協議吧 不能就庭上見咯
答得沒條理 還是多等等吧~ sorry
⑧ 國際貿易中有關合同糾紛的個案分析與討論
合同成立——因為接受在先(10月11日,B收到A的實盤,並立即用電報發出接受通知),而撤回的通知晚於接受到達受盤方(十月20日,B收到A的撤回通知)。
所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