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的調解
『壹』 鄉村土地糾紛調解方法
土地是依法使用或者承包,而且一塊土地政府只能給一個家庭,非常明顯專有了兩個家庭就肯定屬是存在違法行為了,還是想想什麼地方違法吧,政府能夠處理違法行為。特殊情況是親弟兄之間可以存在糾紛,但是可以以合法的分家方式處理,也談不上調解,大不了能說是在政府的主持下依法分家,說調解有點牽強
『貳』 如何調解家庭土地糾紛
首先一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存在繼承!家庭承包經營的戶內如有人員死亡,那麼其承包土地仍由其家庭其他成員經營,如果整戶都去世(農村叫絕戶)則所承包土歸村集體另行分配;
其二:此處只看1998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權屬,應與1980年一輪承包脫鉤處理;
其三:土地的征地費用應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登記的承包者所有;
其四:如果張三、張四在1998年前婚出,但在婚入村未取得承包土地的,那麼,此被徵用土地中的征地費應有其份額。
其五;張某與其弟不在一個家庭承包經營戶內,另6人土地征地費應其弟戶內分配。如因地塊位置產生糾紛,應大家庭內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應已載明各家庭戶承包土地的所屬位置,怎麼可能還有糾紛??搞不懂!!
女兒婚出後,其土地收歸村集體統一分配!
『叄』 土地糾紛調解的內容是如何的
土地權糾紛調解協議書
甲方:XX縣百貨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該公司董事長。
乙方:城關鎮XXX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XXX,系該村村委會主任。
甲、乙雙方因土地權屬發生爭議,經過縣信訪局、城關鎮政府、縣國土資源局、縣商貿辦及縣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和單位的協調下,現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和縣商貿辦所佔土地四至范圍以XX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平面圖為准,見本協議附件。甲乙雙方所爭議的土地使用權歸甲方。
二、本協議的附件為XX縣百貨公司佔地現狀平面圖。
三、甲方自願在公司固定資產處理後一次性付給乙方人民幣五十五萬元整(¥55000×××元)。
四、甲方今後在XX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范圍內(以XX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平面圖為准)重建時,乙方不得阻擋。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協議及附件的義務,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六、本協議及協議附件一式九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調部門和單位各執一份,縣政府存檔二份,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協調單位簽字:乙方:
XX年XX月XX日
『肆』 農村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調解不成該如何解決
你可以私下協商,或者發起公訴進行法律介入。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003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修正,將第二十條的「徵用」改為 「徵收」。)
第一條 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 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4)土地糾紛的調解擴展閱讀:
土地糾紛解決其他渠道:
1.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2.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3.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4.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如果調解不成,到縣土地局地籍科提起《土地權屬爭議調查申請書》,這樣由縣土地局對土地權屬進行調查,會給書面結果,對結果不服,可以向縣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訴訟。這是正規的法律途徑。
參考資料:網路-土地權屬爭議
『伍』 農村土地糾紛無法調解,我還有什麼解決糾紛的方法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版民委員會、鄉(鎮權)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你可以去你房屋所在區域的土地所,或者打12336電話進行咨詢。在國土資源部門解決土地糾紛後,如果對方存在土地違法(超占你家所有土地),可以要求其拆除違法建築物。
(5)土地糾紛的調解擴展閱讀:
不同類的土地糾紛依不同途徑解決:
土地確權糾紛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土地行政爭議
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程序處理。
『陸』 土地糾紛的四種解決途徑是什麼
□陸佩雲 趙濤
一、雙方協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①自願。即雙方願意進行商談,並達成一致協議。任何一方,無淪是單位、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得非法干預。②合法。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該方法適用於因土地權屬不明、范圍不清、地界沒有標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雙方協商後,應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二、行政調解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應申請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時應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時,應做到以下幾點:①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②依照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耐心的說服工作,講明利害關系。③既要符合法律法規,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④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
當事人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自願達成的協議,應當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和雙方當事人蓋章。調解協議書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成為雙方當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據。如果當事人不願調解或不服調解,或在調解成立後調解協議書送達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規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處理。
調解時不能帶有自己的感情,不能決而不調,也不能久調不決。調解時間越久,越會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帶來麻煩和被動。行政調解不成時,要及時進入處理階段。
三、行政處理
人民政府處理即所謂的行政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糾紛主要是因為主體一方或雙方為個人的土地權屬爭議(爭議范圍不大,數量少,情節不太復雜)。為了及時解決土地糾紛,方便群眾,這類糾紛宜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但是情節復雜,影響較大的權屬爭議,處理後牽涉登記、發證,因鄉級人民政府無權登記、發證,應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為妥。但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承擔受理。
行政處理是仲裁的一種形式,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相關規定進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時,要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應先認真審閱爭議雙方提交的申請書、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要調查事實、核實證據、查閱有關歷史資料和原始憑證,並可請有關部門協助調查或現場勘察。在爭議的基本事實調查清楚後,依據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決定。處理後,要製作《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決定書要寫明下列各項:①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職務。②申請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③處理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④處理結果。⑤不服處理的補救措施等。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土地糾紛時,要注意審查申請人所遞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如發現有下列問題,受理機關在收到處理申請書7個工作日內,應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①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②申請的具體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③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依據。④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土地違法案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等案件。受理機關如發現上述問題仍然進入處理程序,將很可能使自己陷入尷尬境地。具體辦案人員如果和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應及早迴避。當事人如對《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不服,可在接到決定書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在60日內向上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
四、訴訟
訴訟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請求國家運用法律來加以保障。訴訟作為土地糾紛處理的一種方法有3種形式,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
(一)土地糾紛的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侵權行為,如未發生重大的人身事故,沒有引起生命財產等嚴重損害後果的訴訟屬民事訴訟。這類民事訴訟案件雖經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調處,但這種行為是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請求進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是調處者,不是訴訟的參與者或關系人,所以不參與該項訴訟。訴訟當事人仍為原來爭議的雙方。這類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理,其目的是為了更快更好地解決土地糾紛,減少訴訟以便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平息事端。
(二)土地糾紛的行政訴訟。土地糾紛雙方當事人如對人民政府的處理不服,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不服處理一方的當事人作為原告,把人民政府作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就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三)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設立了四條土地犯罪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都有關於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爭議雙方的一方當事人或知情的公民或組織認為土地違法者已構成了犯罪,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具體情節和各種證據,通過偵查,進行仔細分析,認真研究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情節已經查明,證據確鑿充分,應予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這類案件概括起來可分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土地糾紛的解決必須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研究問題,分析原因,既要從實際出發,又要尊重歷史。依照法定程序,依據不同時間的有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按照先易後難、先調查後判斷、先個別後一般的原則,實事求是地依法解決。
『柒』 調解農村土地糾紛,有什麼方法
農村的土地糾紛確實是非常麻煩的問題,需要考慮雙方的利益,所以在調解的時候還是需要充分考慮到對方的感受。
『捌』 土地糾紛解決的方法有哪些,應該怎麼做
一般分為四種解決方法的:
和解(協商)
調解(非訴訟調解或民間調解)
行政裁決及復議
訴訟
和解是依糾紛主體自身的力量,在平等和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通常無須第三方的介入,無須嚴格遵守實體法規范和程序規范,和解協議也沒有強制力,這是一種最為平和的糾紛解決方式。
調解,即糾紛主體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其協調、說服並幫助雙方進行協商交流,以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這是一種運用比較廣泛的糾紛解決方式。在農村土地糾紛的解決過程中,屬於這類調解的主要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鄉(鎮)政府的調解。《土地管理法》第57條規定,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可由雙方協商解決、申請村委會或鄉(鎮)政府進行調解,也可到法院起訴。其中村委會或鄉(鎮)政府的調解即屬這類調解。
行政裁決,即行政機關依法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相關的爭議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即上級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不服下級行政行為的審查及決定行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是解決土地糾紛的法律機制中最正式、最權威、最規范的一種方式。因土地糾紛引起的訴訟通常是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例如,政府為公共利益征地、土地確權或行政機關先行處理後當事人不服起訴的,應為行政訴訟;而在平等主體間發生的土地爭議引起的訴訟則為民事訴訟。相對於行政裁決與復議,訴訟更加客觀、中立和公正,也應當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玖』 如何土地糾紛寫調解書
土地抄權糾紛調解協議書
甲方:XX縣百貨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該公司董事長。
乙方:城關鎮XXX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XXX,系該村村委會主任。
甲、乙雙方因土地權屬發生爭議,經過縣信訪局、城關鎮政府、縣國土資源局、縣商貿辦及縣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和單位的協調下,現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和縣商貿辦所佔土地四至范圍以XX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平面圖為准,見本協議附件。甲乙雙方所爭議的土地使用權歸甲方。
二、本協議的附件為XX縣百貨公司佔地現狀平面圖。
三、甲方自願在公司固定資產處理後一次性付給乙方人民幣五十五萬元整(¥55000×××元)。
四、甲方今後在XX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范圍內(以XX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平面圖為准)重建時,乙方不得阻擋。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協議及附件的義務,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六、本協議及協議附件一式九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調部門和單位各執一份,縣政府存檔二份,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協調單位簽字:乙方:
XX年XX月XX日
『拾』 土地糾紛由誰調解
1、土管所。
2、政府國土局。
3、國土資源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版議,由當事人協權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