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購銷合同
❶ 廣告業印花稅是按購銷合同交還是按加工承攬合同交
結論,按加工承攬。
1.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稅目,廣告屬於加工承攬合同,回按照加工承攬來繳納。答
經濟實質上來說,貴公司的確只賺取了服務費,但是印花稅是根據合同性質來的。和上下游分別簽訂的合同如果確實體現了廣告,就按照加工承攬合同來繳納印花稅。
2.如果想合理籌劃,你和上游的合同可以不簽訂為廣告,簽訂代理服務的合同,這樣上游的合同可以不繳納印花稅。這種代理服務不在印花稅的應稅范圍中。但是這個需要和業務部門以及上遊客戶溝通,業務層面可以,稅務才能進行。
3.如果業務層面改變不了,只能體現廣告,則合同中的價款需要做價稅分離,約定不含稅價多少,增值稅又是多少,這樣是按照不含稅價來計算,可以少一些印花稅。
❷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售樓廣告在什麼情況下具有約束力
您好,商品房售樓廣告的內容沒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專,該廣告屬視為要約,其內容具有法律約束力:(1)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規定的;(2)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
通常來說,包括向購房者提供優惠條件或贈送禮品的許諾、對商品房外牆或共用部分裝飾標準的告示、對商品房各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質量的陳述、對商品房周圍環境質量做出的具有明確的指標的說明等。這些內容即使未寫入買賣合同中,但也應當視為合同的內容。開發商違反上述廣告宣傳中記載事項時,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❸ 廣告宣傳是否是房屋買賣合同的一個部分
如果該廣告宣傳實質上構成邀約,可以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的一部分。
❹ 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內容,什麼時候可視為房屋買賣合同的要約
1、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內容,在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❺ 廣告材料銷售合同範本
銷 售 代 理 協 議
協議號:_____________
供貨人(以下稱甲方):
銷售代理人(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合作經銷甲方產品及對其產品提供技術服務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0 合作范圍
1.1 甲方授權乙方在指定區域內作為甲方的代理商,銷售 (品牌)商務通信產品如下;
i) 授權代理產品: (以下簡稱「產品」);
ii) 授權區域包括: (以下簡稱「指定區域」)。
1.2 以上指定區域非乙方專享的,甲方有權發展其他代理商。
1.3 未經甲方批准,乙方不能授權下級的代理商。
2.0 銷售指標及合作期限
2.1 乙方同意在簽署本協議後的首批定貨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正(RMB50,000),需全款付給甲方)。其後在每季度的定貨金額不低於人民幣五萬元正(RMB50,000)。
2.2 本協議自簽字後生效,至200 年 月 日終止,經考核可轉為一級代理商。
3.0 合作原則及規定
3.1 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商,應在指定區域內積極銷售甲方的產品,發展潛在客戶和擴大市場佔有率。在銷售代理產品的范圍內,應以甲方的產品為主。
3.2 乙方在進行銷售工作時,不應低價競爭,不可越區銷售,不可蓄意詆毀甲方和/或其他代理商的名聲。如有關不當行為最終導致用戶終止采購、取消合同或轉用其他品牌產品時,甲方有權立即取消本協議。
4.0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甲方應以公平合理的統一價格向乙方供應質量合格的產品,提供產品銷售資料和市場信息,籌劃產品的宣傳廣告、產品演示和市場推廣等。
4.2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商務和工程技術培訓和支持,並與代理商一起組建全國性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甲方作為華北,西北區總代,在所管區域內不對最終用戶銷售。
4.3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庫存量、產品流向、銷售定單和其下級代理商的明細/銷售網點等,以供甲方審查備案,同時甲方向乙方銷售情況和庫存。
4.4 甲方應對乙方提供的商務信息嚴格保密,未經乙方同意,不可將其泄露給第三方。
4.5 甲乙雙方將按約定的銷售指標,在每季度考核進度和表現。如不能達標時,甲方可提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乙方取銷個別或全部指定區域的代理權直至終止本協議。
5.0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乙方應在指定區域內須按照甲方擬訂的價格規定銷售產品,不可以跨區竄貨和/或低價傾銷,如有跨區銷售,須與所管區域總代協商聯系進貨。
5.2 乙方不可在指定區域外與其他代理商競爭客戶。對於 (品牌)內部客戶和其關聯企業和甲方的主要客戶,乙方不可以使用本協議的產品與甲方或 (品牌)的 系列交換機競爭業務。
5.3 乙方可要求甲方給予市場銷售和技術服務支持,以及要求甲方共同參於在指定區域內開展的產品宣傳和召開演示會。
5.4 為了保障用戶的利益和 (品牌)的品牌形象,乙方應從甲方直接采購所有產品和相關配套設備/軟體,以保證產品的技術質量和正常使用。未經甲方批准,不可從第三方進行采購。
5.5 乙方應配合甲方建立全國市場信息網,及時提供准確的市場和競爭對手的信息給甲方,在商務活動中積極配合甲方推廣和銷售飛利浦通信產品及服務。
6.0 銷售行為規定
6.1 產品價格
6.1.1 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價格規定,詳細價格請參見附件一。
6.1.2 (品牌)將在每年初復議價格規定,甲方將按照 (品牌)的最新價格規定以書面通知乙方。對於在價格調整前已確認的銷售定單,其單價將不於調整。
6.2 定貨流程
6.2.1 在每月度或季度初,乙方必以格式采購單的形式發給甲方。每個采購單必須列明數量、產品類型和交貨時間。采購單可能還會附有關於采購、運輸的其他條款以及其他事先書面約定的條件。
6.3 付款條件
6.3.1 乙方應在采購單確認後的三(3)天內把總價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匯到甲方指定帳戶,並將匯款單傳真給甲方,餘下百分之七十(70%)的餘款應在發貨前一次付請,甲方在收到全額貨款後安排發貨。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條件支付定金和餘款,甲方有權把約定的發貨期順延。
6.4 交貨期
6.4.1 甲方應在收到合同定金後的三十(30)天內安排發貨,如對交貨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在運輸途中如發生貨物丟失和損壞的情況,將由甲方負責。
6.5 保質和售後服務
6.5.1 甲方對售出產品提供十五個月(15)的保質期,從貨物發出當天始算。在保質期內,如產品在正常工作下發生故障,甲方將免費對產品提供維修服務,乙方須負責送修一程的運輸費用。如由於人為或者是操作不當或自然損耗/災害而產生的故障,乙方須負責全部的維修費用,並支付由此而產生的一切運輸費用。
6.5.2 如由於產品的設計和/或製造缺陷和/或軟體瑕疵而發生的產品故障,甲方將負責免費維修,乙方須負責送修一程的運輸費用。
6.5.3 在保質外,甲方將收取不高於產品代理價格百分之二十(20%)的維修費用和相關的運輸費用等,維修後的硬體將享有六(6)個月的保質期。
6.5.4 乙方須把需要維修的板子集中並按保質期分類,在每月初批量送往甲方。甲方將在收到板子後檢查損壞情況,在三十天(30)天內完成維修並通知乙方,乙方須在收到通知後的七(7)天內支付相關的維修費用。在維修費用尚未清付前,甲方有權不於退還有關板子。如乙方在收到通知後的三十(30)天內尚不能支付相關的維修費用,甲方有權自行對送修的板子作出處理,以補償甲方的維修費用和相關支出等。
6.5.5 對於不能修復的板子,甲方將通知乙方徵求處理意見,如乙方未能在通知發出後的三十天(30)內作出回復,甲方有權自行處理不能修復的板子,乙方無權追究。
6.5.6 乙方需為用戶提供良好的銷售和技術服務,培訓足夠的合格工程人員提供現場的產品安裝和維修服務,並貯備足量的備品備件以滿足客戶的維修和更換需要。
6.6 反竄貨、反低價管理
6.6.1 乙方將甲方的產品發往指定區域以外的地區和接受外地定單的行為稱之為竄貨。
6.6.2 甲乙雙方應詳細記錄產品的序列號及收貨單位/代理商,以便跟蹤產品的流向和監督竄貨行為。
6.6.3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並審查銷售定單和發貨記錄,如發現任何竄貨行為,甲方可以處罰乙方以補償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6.6.4 竄貨賠償金將以竄貨價款的100%作為罰金,以代理價計算,其中罰金的50%將直接支付給被竄貨方,作為對被竄貨方的補償。如乙方在受到外地貨源沖擊時,有權根據甲方的規定從竄貨方獲得同等的賠償。
6.6.5 乙方在舉證他人竄貨行為時,應提供產品購物發票、序列號和其他有效證明,並以客觀誠實的態度進行舉證。
6.6.6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價格體系在指定區域內進行銷售,防範和制止任何低價傾銷行為。
6.6.7 如遇嚴重的竄貨行為和低價傾銷,甲方有權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資格,並追究其經濟責任。
❻ 廣告內容明確,但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補充協議當中沒有約定,那麼買房人是否有
你好,這個不太好退,具體需要看一下合同。
❼ 房屋銷售宣傳廣告單屬於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屬於房屋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嗎
你好: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專》中明確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屬告和宣傳資料就商品房開發范圍內的房屋及其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且對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首先需要明確該宣傳廣告內容對買受人的影響和該宣傳對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就可以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如果開發商沒有按照約定行為的話,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你說的那片綠地的問題,應當按照以上的標准進行處理。如果認定為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則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
希望這些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❽ 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內容,什麼時候可視為房屋買賣合同的要約
你好: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法律的若干問專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商品屬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就商品房開發范圍內的房屋及其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且對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首先需要明確該宣傳廣告內容對買受人的影響和該宣傳對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就可以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如果開發商沒有按照約定行為的話,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你說的那片綠地的問題,應當按照以上的標准進行處理。如果認定為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則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
希望這些解答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