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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也稱

發布時間: 2021-01-12 00:08:14

A. 合同形式里的其他形式還有哪些

合同法第10條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1)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寫成書面文件的方式達成的協議。這種形式明確肯定,有據可查,對於防止糾紛和解決爭議,具有重要作用。傳統的書面形式有合同書、書信、電報、電傳、傳真等;還有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高科技的形式。
(2)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面對面地談話或者以電話交談等方式達成的協議。口頭訂立合同的特點是直接、簡便、快速,數額較小或者現款交易通常採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廣泛採用的合同形式。口頭合同最大的缺陷就是發生糾紛舉證難。
(3)其他形式,是指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成立的合同,也稱之為默示合同。此類合同是指當事人未用語言明確表示成立,而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推定合同成立。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後,出租人未提出讓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繼續交房屋租金,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盡管當事人沒有重新簽訂合同,但是可以依當事人的行為推定合同仍然有效,繼續履行。

B. 合同中甲方乙方稱謂的問題。

我國《合同法》也沒有規定誰必須在合同中稱為甲方,誰必須稱為乙方。可見,誰為甲方,誰為乙方都無所謂,法律不作強制性規定。而只要在合同中能寫清楚各自的權利義務就行。
不過通常付錢方為甲方。

C. 合同的形式包括哪些

合同的形式,是指作為合同內容的合意的外觀方法和手段,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形式。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口頭形式指當事人只有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口頭形式優點在於方便快捷,缺點在於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口頭形式適用於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關系。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合同書或者電報、電傳、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等各種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有利於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又可分為下列幾種形式:
①由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並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字蓋章。
②格式合同。
③雙方當事來往的信件、電報、電傳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3] 。

主要形式
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採用這種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採用。集市的現貨交易、商店裡的零售等一般都採用口頭形式。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毋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採用口頭形式。但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關系的內容。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著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口頭形式的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合同形式(二)
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原《經濟合同法》(現已廢止[1] )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結的經濟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
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口頭形式」的對稱。當事人採用文字形式所為的意思表示。它具有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有據可查,便於預防和處理糾紛的優點。並可作如下分類:

合同形式(三)
(1)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前者指行為人採用普通文字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如書面合同,授權委託書、書信和電報等。後者指行為人除採用普通文字進行外,還須履行法律所規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示。如經公證、鑒證、審核、登記等。
(2)法定書面形式和約定書面形式。前者指由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以文字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後者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以某種書面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各國民法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均重視書面形式。
如《蘇俄民法典》第44條規定:「下列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一)國家組織、合作社組織、社會團體之間的法律行為,以及這些組織同公民間的法律行為;
(二)公民之間發生的金額在100盧布以上的法律行為;
(三)公民之間的、而法律要求遵守書面形式的其他法律行為」。美國《統一商法典》也規定:「買賣契約價金在500美元以上的,應以書面形式訂之。」我國原《經濟合同法》第3條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公證形式
公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訂立合同時所採取的一種合同形式。公證機關一般均以合同的書面形式為基礎,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後,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證據力,當事人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公證採取自願原則。合同是否須經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就須公證,不經公證不生效。但對一些重要的合同種類,法律也可以規定必須進行公證。當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賦予合同的公證形式以證據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D. 中國古代民間合同的稱謂及其特徵。

契約

E. 合同的名詞解釋

A contract is an exchange of promises between two or more parties to do, or refrain from doing, an act, which resulting contract is enforceable in a court of law. It is a binding legal agreement. [1] That is to say, a contract is an exchange of promises for the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will provide a remedy.

Agreement is said to be reached when an offer capable of immediate acceptance is met with a "mirror image" acceptance (ie, an unqualified acceptance). The parties must have the necessary capacity to contract and the contract must not be either trifling, indeterminate, impossible or illegal. Contract law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expressed in the Latin phrase pacta sunt servanda (usually translated "pacts must be kept", but more literally "agreements are to be kept").[2] Breach of contract is recognized by the law and remedies can be provided.

Technically, any oral agreement between two parties can constitute a binding legal contract. The practical limitation to this, however, is that only parties to a written agreement have material evidence (the written contract itself) to prove the actual terms uttered at the time the agreement was struck. In daily life, most contracts can be and are made orally, such as purchasing a book or a sandwich. Sometimes written contracts are required by either the parties, or by statutory law within various jurisdiction for certain types of agreement. For example when buying a house[3] or land.

Contract law can be classified, as is habitual in civil law systems, as part of a general law of obligations (along with tort, unjust enrichment or restitution).

According to legal scholar Sir John William Salmond, a contract is "an agreement creating and defining the obligations between two or more parties".

As a means of economic ordering, contract relies on the notion of consensual exchange and has been extensively discussed in broader economic, sociological and anthropological terms (see "Contractual theory", below).

F. 合同也稱契約嗎

嗯 法律用語叫「合同」,和「契約」一個意思,「契約」常在古文中使用,在現代漢語中不常用。

G. 名詞解釋:格式合同

朋友,很高興來回答您的問題:


一、釋義

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標內准容合同、附從合同。在我國有的學者稱之為標准合同,有的則稱之為附從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條款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反映出來的,則稱之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合同法》第39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有學者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預先擬訂或印製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


二、法律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稱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H. 合同是書面的稱呼又稱為什麼和什麼

「協議」與「合同」沒有本質區別。只要明確了協議雙方名稱及協商一致的事項,有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就可以稱之為合同(或者協議)

I. 合同的內容通常包括哪些

① 合同標的。它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對象,不同種類的合同,有不同的標的。另外在合同中必須對標的作出嚴格規定,且不可違反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否則無效。
② 數量和質量。這是對標的的具體化。其中數量約定應當按國家所規定的計量單位確定,質量的約定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標准化要求。
③ 價款或報酬。即指標的為貨物的合同中,需方向供方所支付的貨幣,以及標的為勞務的合同中,接受勞務方對提供方支付的報酬。
④ 履行期限。即合同當事人除遇不可抗力均應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諾言,否則承擔違約責任。一般履行期限越具體越好。
⑤ 履行地點與方式。它指的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完成合同所規定義務的場所以及所採用的方式,一般來說履行的方式有運輸、支付、結算、包裝等,不同的合同其方式也不同。這兩點也是合同糾紛時違約是否的證據,必須明確。
⑥ 違約責任。它指的是一旦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約定要求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的相應的後果,一般來說它分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幾種方式。 當然,以上條款並非缺一不可,但是創業者為了保證合同順利履行,最好全面顧及,以防萬一,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J. 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第10條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1)書面形式,內是指以文字容寫成書面文件的方式達成的協議。這種形式明確肯定,有據可查,對於防止糾紛和解決爭議,具有重要作用。傳統的書面形式有合同書、書信、電報、電傳、傳真等;還有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高科技的形式。(2)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面對面地談話或者以電話交談等方式達成的協議。口頭訂立合同的特點是直接、簡便、快速,數額較小或者現款交易通常採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廣泛採用的合同形式。口頭合同最大的缺陷就是發生糾紛舉證難。(3)其他形式,是指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成立的合同,也稱之為默示合同。此類合同是指當事人未用語言明確表示成立,而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推定合同成立。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後,出租人未提出讓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繼續交房屋租金,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盡管當事人沒有重新簽訂合同,但是可以依當事人的行為推定合同仍然有效,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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