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危害
1. 醫生誤診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件49條規定,不屬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回賠償責任,然而,不屬醫療事故不一定答不存在醫療過錯。據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審判中,衡量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1)是否具備准確診斷的條件。(2)是考察具體的診斷、治療過程。(3)是醫院的等級及所處的地域間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和條件差參不齊。總言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醫療機構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是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
2. 醫療糾紛敗訴對患者有什麼害處
你好,敗訴,如果是應該提出的請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是被告就需要承擔原告提出的請求。
醫療糾紛十大敗訴原因
1、不去復印、封存病歷而貿然向法院起訴;
2、只復印病歷而不對病歷進行封存;
3、對死亡原因有爭議的患方,未作屍檢而起訴;
4、認為只要存在損害後果或經濟損失就認為醫院有過錯的患者;
5、憑感覺或直覺認為醫院有過錯,,不請專業人士分析,不明白醫院的過錯所在和了解相關醫學依據就直接起訴的患者;
6、認為律師只要有醫學背景或知識,而不問該律師是否具有臨床經驗、多長時間臨床經驗就能勝任專業訴訟的患者;
7、多次就賠償問題找醫院談判,而不及時復印、封存病歷的患者;
8、聽了專業人士或律師分析,一知半解的情況下就認為自己可以獨立勝任訴訟的患者;
9、自己或代理人均沒有專業醫學知識,就貿然參加醫療事故鑒定或過錯司法鑒定的患者;
10、聽信個別所謂法律界人士的建議,在不了解醫院過錯和該過錯的准確醫學、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患方僅僅寄希望於鑒定機構的公平、公正,希望鑒定機構能鑒別出所有醫方過錯、從而得出有利患方的鑒定結論。
醫院易走入哪些訴訟誤區
(一)醫院、律師、鑒定機構得對接好
1、法官基本依賴鑒定意見作為裁判依據,而醫院誤將重點放在庭審環節,欠缺對鑒定環節的有效參與。實務中,醫院常組織醫務人員參與庭審,卻將鑒定環節託付給律師,而律師在參與鑒定過程中一般不能對醫學問題進行及時、全面、有效的答辯,導致將案件決定權(勝訴權)交給鑒定人員處理,這樣可能導致鑒定過程脫離醫療實踐。一旦鑒定意見出來後,哪怕確實存在問題,通過庭審推翻的可能性也較小。
2、訴訟成本高、周期長、專業性強等原因,導致訴訟過程中醫患雙方難以和解、調解結案。醫方將多數糾紛引入訴訟程序,欠缺對非訴渠道的有效利用,導致醫生訴累,加劇醫患矛盾。實務中,發生醫療糾紛後,作為醫院窗口部門的醫務科常要求患者走法律程序,而走法律程序對於患者而言需投入巨大的經濟成本,比如律師費、訴訟費、鑒定費,從而加劇雙方矛盾,使原本可以通過和解、調解解決的糾紛錯失最佳處理時機。
3、法官傾向於同情患方,當鑒定意見認定醫院不存在過錯時,法官也可能以病歷書寫不規范、告知義務履行不全面等非醫學原因,判決醫院彌補患方部分損失,緩解社會矛盾。實務中,醫院對糾紛中所涉及醫學問題的處理日趨完善,但對診療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尚欠缺有效的應對。
(二)醫院、律師、鑒定機構得對接好
1、建立「科室-律師」對接模式。由專業醫療律師針對具體科室,就常見的違反《病歷書寫規范》、《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的行為,與科室醫護人員進行面對面交流;由律師對知情同意告知書等法律文書,進行系統性規范指導;由律師針對科室出現的敗訴個案或者其他醫院相同科室典型敗訴個案進行研討分析。
2、建立「科室-醫務科-律師」對接模式。對已發生的糾紛,由具體科室、醫務科、律師提前進行「三方會談」,對案件中涉及的醫學、法律問題進行綜合評估。將可以通過和解、調解處理的糾紛防控在訴前階段,避免一味將患方引入訴訟程序,節省時間和經濟成本,減少矛盾激化。
3、建立「醫護人員-律師-鑒定人員」對接模式。訴訟過程中,所涉法律事務可以全部由律師與法官進行對接,但在鑒定環節中,應讓醫護人員與律師一同參與,與司法鑒定人員就診療過程中涉及的醫學、法律問題,形成及時、有效的對話機制,避免讓司法鑒定人員「任意」形成鑒定意見。
網頁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