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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主體

發布時間: 2021-01-12 03:45:35

❶ 關於 勞務合同和勞務合同的主體

我覺得你們領導不太懂人事的事,我同意你的建議,得補充問題中的社保問題,不繳就是違法,員工內本人不想繳,給你容什麼書面證明都是白搭(這種證明和補充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員工過後想反悔,一告你單位,你單位準輸,最好還是給人家繳上保險,免得以後有麻煩,除了給員工補償還得挨罰款,到時領導還要大大的的批評你.社保這事是必須得辦,千萬別馬虎.

❷ 什麼情況下公司能與個人簽訂勞務合同

在雙方平等自願、協調一致、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公司能與個人簽訂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

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約定,由受僱人向勞務接受人直接提供勞務,勞務接受人向勞務提供人支付勞務費,勞務接受人在接受勞務的過程中應當提供適當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受僱人向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務不符合勞務合同的約定,勞務提供人應當向勞務接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從以上定義及適用上,可以分析出,比方說,公司所需的保潔、保安、搬運、安裝、運輸、客服等工作都是可以與個人簽訂勞務合同的,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勞務合同中明確。

(2)勞務合同主體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主要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

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

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

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 《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

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❸ 什麼是勞動合同主體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具體說來就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與其他合同相比較,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主體條件,才能簽訂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和個人都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些規定不僅明確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同時也規定了勞動合同主體的表現形式。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主體之一的勞動者包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從勞動合同主體的一方勞動者來說,這個勞動者不是社會學意義上一般的勞動者,而是勞動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社會學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人,這樣的人自其出生就是勞動者了。而我們所說的勞動合同主體的勞動者,是特指那些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根據《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這就是我國公民取得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法定資格。作為例外,根據《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主體的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從我國的法律上看,所謂用人單位,即法律允許招用和使用勞動力的組織。這些組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在用人單位的范圍上有所擴大,新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各類民辦院校、科研院所等。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應當是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但由於我國社會情況的復雜,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法律制度也有某些特殊性,所以有很多的經濟組織並不具備法人資格,如某些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等。這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在法律上是屬於「自然人」的范疇,他們按照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的規定也是可以招用和使用勞動力從事社會生產活動的。但要明確,無論這些經濟組織是不是具有法人資格,當其招用和使用勞動力的時候,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用工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不具有用工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經濟組織或社會組織,不能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而且簽訂無效勞動合同還需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❹ 勞動合同簽訂主體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

1、勞動者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象,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所謂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根據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和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人員。

2、用人單位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的企業法人、非法人的個人和合夥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殊類型的租賃(生產)、承包(生產)企業等經濟組織。等待。

(4)勞務合同主體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原則:

1、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2、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3、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合同

❺ 如何分辨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

1、概念不同抄

勞務合同是襲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於勞動法的范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於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3、合同主體要求和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網路-勞動合同

❻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共同點是在於雙方都包還有一定量的勞動,都具有一定的財產性和人身性;

不同點是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屬性,屬於不同的法律部門所調整,主要區別有:

1.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一方只能是用人單位,即法人或其他組織,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勞動者;

2.主體的法律地位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無論在合同簽訂前或合同履行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而勞動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前,即建立勞動關系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職工,處於用人單位的領導下,勞動關系具有隸屬的特性;

3.內容不同
勞務合同所追求的目標是物化的或非物化的勞動成果;而勞動合同雖然也涉及具體的勞動數量和質量,但一般不是勞動合同之根本目標,其根本目標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行為,即勞動者在一定勞動條件下的具體勞動行為;

4.勞動風險承擔不同
在生產資料的使用歸屬上,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者所使用的生產資料由自己來提供,而且承擔生產資料與勞務相結合中所帶來的各種風險;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使用的生產資料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勞動者不承擔生產過程中的各種風險;

5.薪酬計算和反應的性質不同
勞務合同的薪酬計算以市場價格來衡量,其支付方式及次數由雙方約定,反應了商品的交換性質;勞動合同的報酬計算以法律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來衡量,其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受到勞動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

6.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要依據勞動法律。法規確定,勞務合同主要適用民法所調整。

❼ 合同主體是什麼,我和勞務簽的合同,服務A公司,合同主體指的是什麼呀!

根據你的敘述你與勞務公司是本合同的合同主體續簽的時候改為B公司原先的A公司的工齡是沒有了你可以通過勞務公司向A公司要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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