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繼承糾紛
『壹』 房產繼承,出現了糾紛,通過法律解決一般會有哪幾個步驟
房產繼承析產糾紛,指房產的產權人與產權人的繼承人、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就房產的繼承析產、房產遺產的分割等相關事宜發生爭議而形成的糾紛,簡單來說就是繼承人、產權人之間財產的繼承和分割問題,主要受繼承法調整。主要分為繼承糾紛和析產糾紛。
一、繼承糾紛
要繼承人繼承房產,首先要求被繼承人具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在我國不動產的變動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即要通過登記的方式進行公示,登記的權利人為房地產的所有人。因此,被 繼承人進行登記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其房屋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准,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析產一般發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中。可通過簽訂分家析產協議來解決糾紛,雖然析產協議自當事人簽字時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協議中涉及到的家產屬於不動產或准不動產比如房產、土地、車輛等的,還應當經過產權過戶、變更登記後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協議生效後不及時做過戶登記,雖然協議生效,但產權不變,原財產所有人(一般是家裡的父母)將來反悔不願再分的,房產等可能仍然歸父母所有,分家協議中確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產。也可採取一人獨有,在給他人金錢或其他方式的補償、大家競買、出賣該房,大家分的價款的方式來進行房屋析產。
『貳』 遺產繼承糾紛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
現實困惑
張某兄妹生於杭州,畢業後二人都留在長沙工作,戶口也遷到了長沙,工作後,兄妹二人為了盡孝心,共同出錢在長沙買了一套50平方米的小公寓房,准備給父親退休後來長沙居住,並把房子登記在父親名下,誰知父親還未退休就因意外在杭州去世,而他們父親去世的時候,戶籍還在杭州。他們的母親早年去世,他們家在杭州有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和30多萬元存款。父親去世以後,兄妹二人對遺產的分配產生了爭議,於是想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但是他們不知道是向長沙的法院還是向杭州的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點評
對於繼承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繼承遺產的民事官司,當事人要到被繼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或到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於人民法院還有級別管轄的問題,對於繼承數額超過當地法院關於級別管轄規定的,應該到符合級別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張某兄妹父親的遺產分為三大塊,包括杭州的房子、杭州的30多萬元存款以及長沙的一套小房子,應該說其主要遺產在杭州,所以杭州的法院對該案件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特別提醒
對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對於訴訟或者查清案件事實都很便利。
『叄』 房產繼承引發糾紛怎麼辦
案例分享:
張老漢夫婦有一兒一女,兒女都已經成家並買了房子。剩下老兩口居住在張老漢單位房改時買的兩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張老漢一個人。2003年,張老漢親筆書寫了一份遺囑,指定由兒子繼承自己的房產。2006年,張老漢被檢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間女兒無微不至的照顧,讓張老漢心裡很滿意,打算給女兒寫份遺囑,但此時張老漢已經無法執筆,就由女兒請律師現場見證並製作了份代書遺囑,指定房產由女兒一人繼承。張老漢去世後,兒女各執一份遺囑發生爭執,訴訟到法院。
依據法律分析:
1、遺囑中所涉房產系張老漢婚後分配並購買,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應各佔一半份額。
2、張老漢妻子去世時,由於沒有立遺囑,適用法定繼承,張老漢和兒子、女兒均有繼承權,一般等分的話,三人各得(1/2*1/3=1/6)房產。
3、張老漢的遺囑對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兒繼承,女兒應得(4/6+1/6=5/6)房產。兒子應得1/6房產。
4、經評估房產價值,房產可以由女兒取得,兒子應得份額可由女兒支付給兒子。
相關法律依據:
1、《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繼承法》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依據有利於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肆』 遺產繼承糾紛怎麼解決
遺產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任何專繼承人不得私自轉屬移、惡意侵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因此,發現轉移遺產的情況,可以向法院起訴追回應繼承的份額,轉移遺產者有可能承擔減少繼承遺產的法律後果。其他繼承人如果不共同起訴他,法院會在起訴後通知他們,並均列為原告,如果有不願意做原告的,則表示放棄了此財產的繼承權。起訴前,收集非法轉移遺產的確鑿證據,收集非法轉移人的身份情況,然後持上述證據向主要遺產所有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查封、凍結被轉移的財產,為將來勝訴後有財產可供執行。對於涉及銀行的證據,可以在起訴後,向法院申請,請求法院協助到銀行取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伍』 房產繼承糾紛
看房產現在在誰名下
如果在你父親名下就沒問題
如果在爺爺奶奶名下,可以讓爺爺寫遺囑,寫明他遺產你父親繼承
奶奶名下的要奶奶單獨寫遺囑,寫明將來由你父親繼承,但是奶奶最後立遺囑把奶奶名下遺產給誰,是她權利
『陸』 房產繼承糾紛法院如何判決
你好,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家庭成員因為繼承房產而引發的糾紛。如果各方協商不成,就要通過法院進行民事調解,那麼一旦發生繼承房產糾紛法院如何判決?希望以下內容能夠幫到你。
一、針對房產繼承糾紛,法院如何判決?
房產遺產繼承法律規定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它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但這種轉讓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行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關系。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正常情況下,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生活中總有一些特殊的存在,比如繼子女、同居者等繼承問題,具體可以按照以下標准執行:
1、繼子女與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十九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2、同居多年也享有配偶身份的繼承權
1994年後法律對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死亡一方盡了較多義務的可以適當分得遺產,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房產繼承糾紛還有那些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房產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在協商解決時,應把握以下原則:
(1)自願原則。因為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用。
(2)合法原則。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再向法院起訴解決。
3、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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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繼承糾紛案件常見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公民的哪些財產可以認定為遺產?
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都可以認定為遺產,主要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二、遺囑一共有幾種形式,哪種遺囑的形式效力最大?
(一)遺囑一共有如下5種形式: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
(二)遺囑的效力
1、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3、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4、代書遺囑與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三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而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三、公民立遺囑可以指定哪些被繼承人?
(一)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法定繼承人主要包括: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捌』 繼承權糾紛
如果這個大病救助款是國家,
或者是別人捐助給他的。
他去世後,大病救助款兒子與後老伴,
都沒有資格得到的。雖然老人死前有立遺囑公證:
有生之年所剩錢都歸老伴繼承,那隻能是他自己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