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壹』 論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則
法律中的基本原則如下: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公民專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第一,任何公民都必須平等地遵守國家的法律,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定義務,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於法律之上的特權;第二,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他人不得侵犯;第三,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平等地依法受法追究和制裁,決不允許其逍遙法外。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司法責任原則,是指司法機關或司法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而採取的一種責罰制度。
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貳』 論述法的適用的基本原則
法的適用復
的基本原則制
法的適用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准則主要有下列幾項:
1.司法
法治原則
這條原則通俗地說就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2.司法平等原則
這條原則通俗地說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
司法權
獨立行使原則
司法權獨立行使原則要求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的司法機關統一行使,其他任何組俯撫碘幌鄢呵碉童冬闊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此項權力;要求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只服從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
法律程序
辦事,准確適用法律。
『叄』 1500字論文,論合同法基本原則
一、 合同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一)合同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及內涵
法律原則指包括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在內的整個法制活動的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則。它是儲存於法律規定中的價值准則,不是法律規定本身,不直接涵攝案件事實,須被法律規定或法條承載。但這種承載並非明白無誤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則的確定方式,但多數法律原則必須從法律規定中藉助整體類推或回歸立法理由的辦法推求出來。
那些貫穿於某一類法中的最高層次的共同性價值准則,可稱為該類法律的基本原則。具體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范中的價值准則,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體現,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發點。
(二)合同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合同法基本原則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層次的價值准則,就應該能與整個合同法的內容和功能結合起來,既要適用於整個合同法規范,又能體現出合同法的基本價值;既不能將其他法律、特別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則當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那樣便體現不出其特殊性,同時,也不能將適用於某一合同制度的具體法律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如此便喪失了其價值承載功能。
為此,我認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應為合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
1、合同自由也稱契約自由,其作為一種思想早在羅馬法時期就已經產生了。《法學階梯》中有關諾成契約的規定已經基本包含了現代合同自由的思想。但其還只是一種思想,並且只反映在諾成契約一種形式中,並未形成羅馬契約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
從15世紀開始,資本主義生產關系逐漸形成,個人逐漸從封建的、地域的、專制的直接羈絆下解脫出來而成為自由、平等的商品生產者,從而實現了「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合同自由思想得到了廣泛傳播。同時特定的經濟、政治、思想文化背景為合同自由原則在十九世紀的確立提供了條件,這時,合同自由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才被各國法律陸續確立下來。
從該原則產生的歷史來看,合同自由原則是商品經濟及至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活動越頻繁,整個市場經濟就越繁榮。而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活動,實質上是一個接一個的合同的產生、履行、消滅的過程,市場主體間的交易就是一個個的合同連接。故合同法在英美法上又被稱為交易法。交易自由必然要求合同自由。
2、誠實信用原則最早也是起源於羅馬法,在羅馬法中就有「善意」的概念,規定了「誠信契約」,根據「誠信契約」債務人不僅要承擔契約規定的義務,而且要承擔誠實善意的補充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本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之所以將其確立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乃在於:(1)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最集中的體現是在合同法中,從合同的訂立、成立、履行、履行完畢後的義務,到違約責任的承擔,皆有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2)合同法對誠實信用原則有進一步的要求和內涵。(3)許多合同法上的制度是據該原則創造出來的,例如,合同當事人各方的協力義務,相互保護對方利益的義務,提供信息和呈示帳目的義務,情勢變更,權利濫用規制,後合同義務等。隨著社會的發展,可能還會衍生出其他制度。
3、合同法以調整交易關系為對象,各種交易關系都要表現為合同關系並藉助合同法律規范進行調整,合同法規則就是規范交易過程並維護交易秩序的基本規則。鼓勵交易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鼓勵交易應是其根本目標,應成為其根本原則之一。
『肆』 論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復1.遵守法律、不得損制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條規定,集中表明二層含義,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規),二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伍』 理論聯系實際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制定和執行合同法的總的指導思想,是合同法的靈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區別其他法律的標志,集中體現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徵。根據法學理論和合同法的規定,在訂立和履行合同時有以下原則:(一)平等、自願原則
合同法的平等原則指的是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訂立合履行合同兩個方面,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區別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徵,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則賴以存在的基礎。合同法的自願原則,既表現在當事人之間,因一方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也表現在合同當事人與其他人之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願原則是法律賦予的,同時也受到其他法律規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自願」。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實體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某些物品不得買賣,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確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對此當事人不能「自願」認為有效;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不能「自願」不訂立。這里講的實體法,都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涉及社會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某類合同,需經批准;轉移某類財產,主要是不動產,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不能「自願」地不去辦理。
在合同法中,不僅對平等、自願作了原則規定,而且在具體制度、具體規定方面體現平等、自願原則。比較於三部合同法,許多是新規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二,關於合同內容。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並在其他條款中規定,當事人就數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才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第三,關於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37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四,關於格式合同。一是明確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提示義務,《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二是明確規定有些格式條款無效。《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三是對格式條款的解釋作出特別規定。《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二)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這里講的公平,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也表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還表現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誠實,要表裡如一,因欺詐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復無常,也不能口惠而實不至。三是從當事人協商合同條款時起,就處於特殊的合作關系中,當事人應當恪守商業道德,履行相互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在起草合同法過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規定等價有償原則。等價有償是商品交換的規則,作為規范市場交易行為的合同法,公平原則已經包含等價有償的內容。公平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就有價值相等的意思。我認為在合同法中還是用公平原則代替等價有償原則為好。等價有償作為商品交換的規律,並不表現在每次商品交換中,每一次商品交換的不是商品價值,而是商品價格。只有在長時期的商品交換中,在價格圍繞著價值的上下波動之中,才表現出等價有償的規律。公平原則既表現在整個社會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現在個別的具體的合同之中,任何一個合同都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體現公平原則的精神。由於合同種類廣泛性,有的合同屬於無償合同,用公平原則比等價有償涵蓋更寬一些,更能照顧千姿百態的各類合同的需要。
隨著社會的發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的適用面愈來愈寬。有人認為,按照恪守商業道德的要求,誠實信用原則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外,合同法規定誠實信用還適用於訂立合同階段,即前契約階段,也適用合同終止後的特定情況,即後契約階段。《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第43第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二條規定的是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本依據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9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該條講的是後契約義務,履行後契約義務的基本依據也是誠實信用原則。
(三)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條規定,集中表明二層含義,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規),二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會公共利益,一般都納入行政法律關系或者刑事法律關系。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國家通過強制手段來保障實施的那些規定,譬如納稅、工商登記,不得破壞競爭秩序等規定。法律的任意性規定,是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或者排除適用的規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當事人的個人利益或者團體利益。當然,法律的任意性規定,不是永遠不能適用。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對合同的某個問題,當事人有爭議,或者發生合同糾紛後,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達不成補充協議,又沒有交易習慣等可以解決時,最後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規定。合同法的規定,除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第38條有關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等規定外,絕大多數都是任意性規定。
(四)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該條規定主要適用於合同履行,為什麼要寫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規定之中,給予高度重視呢?
中國在轉軌時期,由於缺乏搞市場經濟的經驗,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識不強,經濟秩序上有些混亂,合同履行率較低。針對這種情況,強調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實意義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首先是對當事人說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後,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違反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行政機關說的。行政機關不得干涉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得違法變更甚至撕毀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審判機關說的。審判機關應當像遵守法律一樣保護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如果在實際生活中得到普遍貫徹,那麼,合同這一法律手段,必將大大推進中國的現代化建設。
所以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綱領,它的作用不僅表現在某一章節、某一制度,而貫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導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指導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訂各項規定,對審判人員如何適用合同法也起著指導作用。基本原則是正確理解具體條文的關鍵。基本原則的第二個作用是補充作用。對合同法的某個問題,法律缺乏具體規定時,當事人可以根據基本原則來確定,審判機關可以根據基本原則解決糾紛。
『陸』 確立合同法基本原則的理論依據
首先,合同法是民法的部門法,是民法的一個重要分支。因此,民法的基本思想應該貫穿於合同法之中,民法基本原則有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則。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維護公共利益和法律約束力。它們共同的部分,即平等和誠實信用。是主體上的共同導致的必然結果。在民事權利關系的應用中當然地包括了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有權利義務就要求雙方平等和以相互尊重為基本的誠實信用。民法的其他原則也必然地應用到合同法上,簽署合同要自願,強迫的可撤銷;合同要合法,違法的無效;合同不能顯失公平,條文上雙方權利義務都會有所交代,這個在合同草擬中表現尤為突出;而合同法中的原則是民法原則普遍到具體的過程。
其次,合同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充分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因此,合同法也應該體現經濟法的基本思想。合同法承認和賦予政府有關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對重大經濟合同進行管理,對合同自由進行某些限制的規定,又是經濟法的適度干預思想在新合同法中的體現。新合同法整體所體現的維護合同的公平與公正,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思想,與經濟法的目的和任務完全一致,也與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思想不謀而合。
因此,合同法基本原則的理論依據是民法和經濟法的基本思想所共同構成的,同時,合同法反映了當前民法和經濟法共同綜合調整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品交易和貨幣流通關系的實際。
『柒』 論述合同履行的原則
試論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約定的義務,如交付貨物、提供服務、支付報酬或價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所以要磋商和訂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種具有價值的東西去與別人交換,無非是期望能獲得更大的價值,創造更多的財富。而這一價值能否實現,完全有賴於雙方訂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如果僅僅是訂立了合同而沒有實際履行合同,那麼不但為爭取簽約的所有努力都會付之東流,而且還可能招致經濟上和信譽上的嚴重損失。因此,履行合同是實現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關鍵的環節,直接關繫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問題成為合同法實踐中最容易出現爭議的問題。
盡管合同的履行問題非常重要,但《合同法》不是操作手冊。因而《合同法》本身並不能提供現成的方案給當事人,指導其履行合同義務。事實上,現實生活千變萬化,合同更是差萬別的,法律即無法包羅萬象地對紛繁復雜的問題作出規定,也不能越俎代庖地替合同的當事人對履行問題作出規定,否則就違背了合同自由的根本原則,這也必將使《合同法》無法實現自身的功能。因此《合同法》規定了合同履行基本原則,以指導當事人具體地去實現合同,處理現實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情形。合同履行原則作為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准則。首先,合同履行原則具有抽象性。合同履行原則並未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權利義務關系。反映的是法律對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及價值評判,它的精神、宗旨是由合同履行的具體條文來實現的。其次,合同履行原則具有指導性。是指導當事人正常完成合同義務的基本法律准則。再次,合同履行原則是對當事人完成合同義務普遍適用的准則。合同履行原則不是僅適用於某一類合同履行的准則,而應是對各類合同履行普遍適用的准則,是各類合同履行都具有的共性要求或反映。
一、全面履行原則
《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一規定,確立了全面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間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是自明之理。法律諺語中有「契約必須遵守」的說法,而我國早先頒布的《民法通則》第88條第1款也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盡管《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相對應的規定在用詞上有「全部」和「全面」的差別,但實際上表達了相同的意思。可以認為,新《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的問題上確認全面履行原則是對合同法基本原理的強調和重申。在合同履行的問題上,我國曾經奉行過實際履行原則,是否全面履行原則就是實際履行原則呢?答案是否定的。全面履行原則和實際履行原則盡管有相同之處,但兩者不是從同一個角度來認識履行的。按照實際履行原則,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合同當事人就必須按照合同的標的履行,不允許以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代替實際履行。計劃經濟是決定實際履行原則的原因和主要理由,一旦脫離了計劃經濟,實際履行就失去了其作為原則的意義,而只是作為在特定情形下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方法。全面履行原則在要求合同當事人按合同標的履行合同義務這一點上和實際履行原則的要求相同,但其並不禁止合同當事人變更和解除合同,也允許通過承擔違約責任來代替實際履行,因為這也是合同自由的一部分,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應該注意的是,全面履行原則盡管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義務,但這只是一個總體性的要求,我們要避免以單一、片面的觀點來理解全面履行原則,而這也正是我國《合同法》在合同的履行中規定另一個重要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的理由。
二、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規定可以理解為在合同履行問題上將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的確認。從字面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從內容上看,誠實信用原則並沒有確定的內涵,因而有無限的適用范圍。即它實際上是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內容極富於彈性和不確定,有待於就特定案件予以具體化,並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修正自己的價值觀和道德標准。從功能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兼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在當事人就合同發生爭執時,賦予法官較大的公平裁量權,如同給予了法官一張空白委任書,可以由法官根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解釋,直接調整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人認為誠實信用原則體現的是人們可以期待的交易的基礎;也有人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求得利益的調和;另有觀點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旨在謀求利益的公平,而公平就是市場交易中的道德。究其實質,法律不過是借用了「誠實信用」這個帶有強烈道德色彩的詞來尋求利益的均衡,促進交易,實現交易所帶來的社會經濟功能,是一種高超的法律技術。
誠實信用原則最初在《德國民法典》就被作為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則加以規定。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實踐的豐富及理論研究的深化,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只有遵守誠實信用才是維護當事人自身利益的最佳方式,才是交易成功的最好保障。因此,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不僅適用於合同的履行,而且擴及合同的訂立、解釋及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權利的行使及義務的履行,成為整個合同法甚至民法的基本原則。因此,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合同法以至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被稱之為「帝王原則」或「帝王條款」。正因如此,《民法通則》第4條就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指導一切權利的行使和所有義務的履行,而《合同法》第6條又再次將其作為基本原則加以規定。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至少應做到以下幾點:1.債務人不得履行自己已知有害於債權人的合同,於此種情形,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2.在以給付特定物為義務的合同中,債務人於交付物之前,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存該物;3.在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預定條件履行時,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以便雙方協商處理合同債務;4.在合同就某一有關事項未規定明確時,債務人應依公平原則並考慮事實狀況合理履行。
《合同法》第60條第2款對誠實信用原則作了具體化規定,即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護等義務。在傳統民法上,這些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展起來的義務被稱為附隨義務。此類義務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的發展,於具體情形下要求當事一方有所為或有所不為,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於任何合同都可發生,而不受合同類型的限制。
三、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成立後至履行完畢前,合同存在的基礎和環境,因不可歸屬於當事人的原因發生變更,若繼續履行合同將顯示公平,故允許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情勢變更原則最早見於13世紀注釋法學派著作《優帝法學階梯註解》中的「情勢不變條款」。該條款假定每個合同在成立時均以當時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的繼續存在作為默示條款,一旦這種客觀情況不復存在,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除責任。其後隨經濟的發展和法學流派的更替,幾經起伏,直至20世紀20年代到40年代,受兩次世界大戰的影響,各國社會動盪,物價飛漲,幣值下跌,維持原有合同內容或效力勢所不能,於是繼德國法院援引《德國民法》第157條及第242條規定,賦予情勢變更原則以新的內容,使其產生增減給付、終止合同等效力之後,大陸法系各國如法國、日本、義大利等各國紛紛以不同方式在立法及司法上確認了這項原則。情勢變更原則發展至今,已成為大陸法系合同法上重要原則之一。英美法系,沒有情勢變更原則這一法律術語,但有與之類似功能的「合同落空」原則,其實質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運用,目的在於消除合同因其基礎發生變化而產生的不公平後果。
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情勢變更多為計劃變動所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決。因此,情勢變更問題遂以各種形式出現,因情勢變更而發生的糾紛也逐年增多,但《合同法》沒有對情勢變更原則作出明文規定,這是由於《合同法》考慮到該原則在認定和適用上的復雜性,特別是考慮到正常的商業風險與情勢變更難以劃分以及我國經濟形勢可能變動較大等原因,而最終在立法上採取了謹慎態度,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國不承認情勢變更原則。既然《合同法》已經肯定了誠實信用原則,而情勢變更原則又屬於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運用,所以應認為情勢變更原則可以通過誠實信用原則加以適用。另一方面,法律沒有加以規范並不意味著現實中不存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已有關於情勢變更原則的判例。因此,可以認為,情勢變更原則是合同履行問題上的一個補充原則,在特定的情況下仍具有指導意義,用以解決因情勢變更而產生的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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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論述題:試述合同法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指確定抄違約當事人的民襲事責任的法律原則。
具體表現:
1、歸責原則直接決定著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2、歸責原則決定著舉證責任的內容;
3、歸責原則決定著免責事由;
4、歸責原則決定著損害賠償的范圍。
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體系是由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原則構成的。我國《合同法》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採取了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導,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例外和補充的歸責原則體系。
嚴格責任原則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無論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一方違反合同的義務,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
『玖』 如何論述法律中的基本原則
(一)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二)合憲性和法制統一原則
(三)總結國內版實踐經驗和借鑒外國經驗相結合權的原則
(四)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五)立足全局、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原則
(六)群眾路線和專門機關工作相結合,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
(七)維護法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嚴肅性與及時創、改、廢相結合的原則
『拾』 試述合同法基本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合同法的平等原則指的是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訂立和履行合同兩個方面,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公平,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也表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還表現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誠實,要表裡如一,因欺詐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復無常,也不能口惠而實不至。三是從當事人協商合同條款時起,就處於特殊的合作關系中,當事人應當恪守商業道德,履行相互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3.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條規定,集中表明二層含義,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規),二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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