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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賠償標准

發布時間: 2021-01-12 06:37:15

⑴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有兩種情況下單位會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那麼經濟補償金該如何計算?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⑵ 關於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准

1、如果是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如果是企業違反勞動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以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賠償標准擴展閱讀

1、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並、兼並、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3、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⑶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標准

是否支付賠償金主要看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是雙方協商一致還是用人單位單方專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違法屬、合法的前提),請根據您的具體請款參考下述相關《勞動合同法》條文規定。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3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3)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賠償標准擴展閱讀: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利弊

好處:

1、企業留人的一種方式,表示企業對員工的忠誠度和能力的肯定。

2、對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於維護企業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

弊端: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企業在未來任何時間解除或終止合同,都面臨給予員工補償。

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員工的流動性。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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