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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調解

發布時間: 2021-01-12 09:00:14

⑴ 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嗎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仍應進行調解。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調解開始後,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准予離婚。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並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願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願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並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⑵ 離婚訴訟調解流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法院調解主要分為以下三個步驟:(一)調解的開始它的開始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二)調解的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後,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三)調解的結束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二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於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⑶ 離婚案件的調解

不是的。這個分幾種情形
有的庭前調解是法官直接跟當事人談,給他們調解內的,有些在人民調解辦公容室,有些在立案庭。
如果是訴訟中的調解,那麼是在當庭調解的。因為對於這類民事案件我們都嚴格按照調判結合的審案方式來處理。

⑷ 離婚訴訟法院怎麼調解

人民法院針對離婚案件的不同性質,將採取版不同的調解步驟:權1、一般離婚案件對於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工作分為三個階段:(1)調解動員階段。調解動員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2)協商調停階段。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3)調解結束階段。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議(達成離婚協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議),審判人員將協議的內容如實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後簽字蓋章,調解即告成立。2、復雜離婚案件復雜的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前對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條件難於一時作出判斷的案件。對這種離婚案件的調解分為:進行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和以離婚為內容的調解。

⑸ 離婚時法院怎樣進行調解

法院調解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進行調解。 法院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代理人參加調解。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託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 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法院調解根據開庭審理的方式和步驟進行。 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節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葯酒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製作判決書。 對於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可不製作調解書: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3、能夠及時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相關知識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就婚姻家庭權益爭議,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 當事人和解,是指當事人在婚姻家庭訴訟過程中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是解決糾紛的 活動。 法院調解和當事人和解的區別主要在於: 1、性質不同。前者是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一種職能活動,後者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行使處分權的一種方式。 2、前者是由法院審判人員主持,後者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 3、適用的階段不同。前者只能在審判程序中進行,後者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均適用。 4、效力不同。法院主持達成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法院調解與法院外調解不同。法院外調解,也稱訴訟外調解,它主要指人民調解、行政機關調解、仲裁調解等。法院外調解不是在法院主持下成立的,是在訴訟程序外進行的,不具有行使審判權的性質。 法院調解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雙方當事人自願原則。自願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二是達成調解協議要自願。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堅持不願調解的,人民法院應即時判決。 2、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3、合法原則,即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應既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也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如《婚姻法》、《收養法》等。

⑹ 離婚案件中,法院如何進行調解

法院調解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代理人參加調解。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託代理人簽名。 推薦閱讀:2011最新離婚起訴書樣本離婚起訴書(起訴狀)離婚起訴書範本 離婚案件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 法院調解根據開庭審理的方式和步驟進行。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節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葯酒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製作判決書。 對於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可不製作調解書: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3.能夠及時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⑺ 應該怎樣調解離婚糾紛

本著不離婚的態度勸和,哪一方堅決離婚,調解可以對他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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