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物糾紛案
❶ 民事訴訟:勞務糾紛案,一審沒有當庭判,二審在審判員強有力勸說下讓我先撤訴再重新起訴,這樣可以嗎
當時不應當撤訴,可以要求中止審理。
不過撤訴後也不影響實體權利,還是可以重新起訴的
❷ 勞務糾紛案件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不服上訴的,要交多少訴訟費
《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三章交納標准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❸ 勞務(僱傭)合同糾紛案中要求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勝訴大嗎
我是上海市勞動局的工作人員,回答你的問題:
1、勞務合同,你這個版合同是和誰簽定的呢?按權照現行的勞動法,只有勞動合同,沒有勞務合同。如果你和公司直接簽定的就是勞動合同,和第三方簽定的勞動合同,然後派遣到現在公司工作的,叫勞動派遣,就是你的勞動合同建立方是第三方,使用單位是現在單位。如果現在單位和你簽定的是勞務合同的話,其實就算簽定的協議,和可以視作勞動合同看。
2、你現在去法院,那之前是否進行了勞動仲裁?仲裁結論如何呢?
3、證明雙方勞動關系,你不是有勞務合同么,這個就可以證明呀,如果不是和第三方簽定的。你有工作證,考勤卡,工資單,都可以座位證明材料的。
4、沒有簽定任何合同,那麼你前面所說的勞務合同有是什麼呢?證明勞動關系不一定需要用勞動合同證明。
5、請你把我的提問補充,我再詳細回答。
❹ 勞務合同糾紛案法院宣判了找不到當事人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規定了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單位限制被執行人出境,法院也可以在徵信系統記錄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同時可以通過媒體公布不對被執行人的限制措施規定的解釋
司法實踐中,某些債務人明明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卻故意撒謊說沒錢,企圖躲過一陣子,賴掉債務後舒服一輩子。社會各界一再呼籲應當在修正案中增加對拒不執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老賴」的限制措施,以加大執行力度,增強對被申請執行人的威懾力量,否則不利於健康、規范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也不利於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環境的營造。執行難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單靠法院自身還無法有效解決,這就需要各有關部門密切協作,綜合治理,特別是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由於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不高,社會誠信制度缺失、財產監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影響,法律文書生效後自動履行率僅佔40%左右,另外60%以上的生效法律文書要靠法院強制執行。要改變這一狀況,除了加強法院自身的執行力度外,一個重要的途徑就是建立國家執行威懾機制,通過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這個平台,將全國法院受理的執行案件的基本信息予以公開,並通過將該系統與金融、工商、房地產、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門以及其他社會信用體系網路相鏈接,逐步從法律、經濟、政治、道德、生活、輿論等各個方面對被執行人進行制約、限制,讓「老賴」們在融資、投資、置業、出境、注冊新公司、高消費等方面都受到嚴格的審查和限制,促使其自動履行義務,形成綜合治理執行難的工作格局,以達到標本兼治解決執行難的目的。在這樣背景下,新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執行聯動這方面內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但具體可以對哪些人採取限制出境措施,民事訴訟法未作明確規定。如果限制出境的人員范圍過寬,則會不適當地侵害與債務履行不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如果過窄,又可能影響債權的實現。考慮到限制出境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被執行人履行債務,防止其通過出境逃避執行,司法解釋就在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條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對被執行人的限制措施的規定進行了解釋。司法解釋規定中心意思是,對限制出境人員的具體范圍予以明確,在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情況下,不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而且還包括諸如財會人員等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被執行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則可以對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被執行人如果非得要出境怎麼辦,好辦,司法解釋也有規定,要麼趕緊把錢還清,要麼至少提供擔保還得讓申請執行人同意。
第三十六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對被執行人限制出境的,應當由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必要時,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三十七條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被執行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對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條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九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信息,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公布。
媒體公布的有關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布的,應當墊付有關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網站已建立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系統,是健全執行聯運機制的一項重要舉措,最好回去大家就上一上,把這個網址存下來。
❺ 勞務糾紛產生不當得利案例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張占國,男,1967年7月出生,漢族,農民,住上蔡縣蘆崗鄉看花樓村委6組。
委託代理人聶榮中,河南豫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孫付金,又名孫富金,男,1953年8月出生,漢族,農民,住上蔡縣邵店鄉高李村委7組。
上訴人張占國因不當得利、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蔡縣人民法院 (2008)上民一初字第10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張占國及其委託代理人聶榮中,被上訴人孫付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原告孫付金與被告張占國是「老氣」關系。熊保堂為被告張占國建房,雙方於2007年4月1日簽訂了建房合同,合同約定每平方米90元,見證人為孫付金。原告孫付金在被告張占國建房時幫忙照管工地。工程結束後,被告張占國支付熊保堂工程款31650元,並有熊保堂出具的收條。現原告孫付金認為熊保堂的收條中2007年5月20日的收條是其為被告張占國墊支的5000元.原告還要求被告支付照管工地每天50元的勞務費,共計7個月,合計105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墊支的5000元,因收條顯示收到的系張占國款,且持有人為張占國,此訴請證據不足,不予支持。關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勞務費10500元,雖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原告孫付金在被告張占國建房時確實幫忙照管工地,參照2007農村人均純收入,被告應支付原告勞動報酬以3000元為宜。張占國於庭審後撤回反訴,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准予。據此,原審法院判決:一、被告張占國於判決書生效後五日內支付原告孫付金勞動報酬300O元;二、駁回原告孫付金要求被告張占國返還墊支的5000元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7元,原告孫付金負擔87元,被告張占國負擔l00元。
宣判後,張占國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稱,孫付金並未提供勞務,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支付勞務費錯誤。被上訴人孫付金答辯稱,原判正確,請求維持。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原審中孫付金提供的多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明了孫付金在張占國建房期間為張占國提供了勞務,所證與孫付金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且孫付金與張占國關系密切,而張占國未有證據證明證人與孫付金有利害關系,同時上訴人張占國在二審中認可熊保堂所書收條中有多份系孫付金代筆的事實,也能夠間接印證證人證明內容的真實性,故原審法院認定孫付金為張占國提供有勞務並判決張占國支付勞務報酬正確。上訴人上訴稱孫付金並未提供勞務,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支付勞務費錯誤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採納。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處理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7元,由上訴人張占國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❻ 勞務合同發生糾紛是什麼法院管轄
勞務合同來發生糾紛管轄法院:勞源動爭議仲裁委員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6)勞物糾紛案擴展閱讀
對於仲裁的結果,勞務合同糾紛(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
若員工起訴,那麼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業起訴,那麼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雙方都起訴,那麼從便於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❼ 勞動糾紛案由都有哪些具體規定
最高來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源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2011)
十七、勞動爭議
169、勞動合同糾紛:(1)確認勞動關系糾紛;(2)集體合同糾紛;(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4)非全日制用工糾紛;(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6)經濟補償金糾紛;(7)競業限制糾紛;
170、社會保險糾紛:(1)養老保險待遇糾紛;(2)工傷保險待遇糾紛;(3)醫療保險待遇糾紛;(4)生育保險待遇糾紛;(5)失業保險待遇糾紛;
171、福利待遇糾紛
❽ 一般的勞動糾紛案件到什麼程度就是終審了呢
我國對勞動糾紛實行「一裁兩審制」,即發生勞動糾紛後,應當現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即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可以向法院起訴,勞動者不受此限制。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對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上訴,二審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小額訴訟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簡單案件)一審判決即是終審判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8)勞物糾紛案擴展閱讀:
一、普通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程序
立案受理: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後,七日內作出決定。決定不予立案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 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決定立案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並要求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於開庭四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
裁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結案: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後可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程序
職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集體勞動爭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在作出受理決定的同時,組成特別仲裁庭,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書自送達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或協商未能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及時裁決。
仲裁庭作出裁決後,製作裁決書送達當事人,或用「布告」形式公布。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❾ 勞務糾紛案法院判後到直行要多久
對於勞務糾紛案,人民法院已經依法作出判決後,如果當事人按不版判決履行相應的義務的,權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之日的第二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另外,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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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摘錄,就把與案件抄有關的法律條款摘錄下來,並按其說明的事項分項歸類.
2證據目錄.整理證據,按照其說明的問題分類,按提交法院的順序編號,構成一份證據目錄.
3 答辯狀的初稿,包括三方面.一是對起訴狀列舉的事實,與已經收集到的證據,進行對比,提出對事實的看法;二是對案件的定性和適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見,三提出可以減輕委託人責任的意見.
第一次做,首先不要怕,其次要反復熟悉案件相關資料,熟能生巧,最重要的是主動請教周圍前輩,只要虛心,真誠,並且是自己悟後的請教,相信你能得到他們的指點和幫助的,這比你在網上要直接的多.
祝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