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兌合同
『壹』 不可撤銷遠期信用證在合同中怎麼顯示
二者的本質區別在於,保兌不可撤銷不可轉讓信用證是由開證行和保兌行兩個銀行共同承諾專支付貨屬款。不可撤銷不可轉讓信用證是由開證行擔保支付。
保兌信用證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保兌的銀行為保兌行(Confirming Bank)。不可撤銷是指開證行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或議付行等有關當事人同意,不得隨意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只要受益人按該證規定提供有關單據,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保證付清貨款。不可轉讓是指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如果受益人對開證行的信用支付能力有懷疑,可以要求買方開具保兌信用證,因為涉及到兩家銀行的保兌,保兌信用證的費用稍高。
『貳』 請問 信用證中的議付是什麼意思
議付,有兩種含義:
(1)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出口商所在地銀行審核受益人交來的貨運單據後,購進匯票與單據而付款給受益人的行為;
(2)在托收結算方式下,出口商所在地銀行買入托收項下跟單匯票的行為。
信用證中的議付的英文原文是"negotiation",意思是信用證受益人把單據交給他當地的銀行(多數是通知行),由該行進行議付(negotiate),「議付」是針對信用證結算而言的——在UCP-500的第十條b,II 是這樣定義的:
議付意指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對匯票及/或單據付出對價。僅審核單據而不付出對價並不構成議付。
(3)信用證議付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付款方式,由銀行替買家(進口方)在單證相符情況下向賣家(出口方)支付的一種結算方式。
期議付信用證和 by payment的信用證區別:
1.議付 ( negotiation )在41A或41D 規定的是 BY negotiation BY XXX BANK ,這樣XXX BANK就是議付 行 就承擔第一付款責任,你交單到這家議付 並單證相符的情況下就應該得到償付或者付款承諾,這種償付或者付款承諾是最終付款,開證行即使拒付也不能影響這種付款的效力。議付是議付行最終付款。
2.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 Payment Credit),則在41A或41D規定的是BY Payment BY YYY BANK ,這樣YYY BANK就是付款行(一般是開征行或者保兌行),你交單到你的銀行也不能得到償付,只有轉寄單據到YYY BANK去索償。,即期付款信用證付款行是最終付款。
3.by deferred payment無需匯票,承兌信用證下,開證行承兌了匯票,受益人就可以拿匯票去貼現。
4.by acceptance需要匯票。作為善意持票人受票據法的保護,即便認定是信用證欺詐,開證行也必須付款給買入匯票的銀行或二級包買商。
5.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一種制度。因為匯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是委託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據金額,而該付款人在出票時並未在票據上簽章,並非票據債務人,無當然的支付義務。
6.保證履行付款責任:按照約定的內容履行責任。
7.緩期付款保證:托收承付結算的付款單位,在承付期滿時,無款支付或支付能力不足而發生的遲延付款。發生延付情況時,付款單位開付銀行通知付款單位,促其盡快籌措資金,早日償付款項的責任。
拓展資料:
操作辦法:信用證議付的具體操作方法是,受益人開具匯票,連同單據一起向信用證允許的銀行進行議付,議付銀行則在審單後扣除墊付資金的利息,將餘款付給受益人。然後議付行將匯票與單據按信用證規定的方法交與開證行索償。
『叄』 企業未經客戶同意將商品運送到合同規定地點外如何處理
屬於違約情形,該企業必須繼續履行運輸義務,增加的成本由自身承擔,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該企業索賠。
『肆』 中國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了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規定採用信用證方式付款
中國A公司應向D銀行要求付款——因為銀行D是通知行並對該信用證做了保兌,回即D銀行是保兌答行,而保兌行的職責就是為開證行作擔保,即當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後,保兌行就要代開證行履行付款責任,而無論開證行是否對保兌行付款,更不論開證行是否倒閉。如果開證行倒閉,則更應該由保兌行負責付款,因此,D銀行的不付款的理由是托辭,完全站不住腳。
所以,中國A公司應向D銀行要求付款,D銀行應該在受益人(A公司)提交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的情況下,無條件地向受益人(A公司)付款。
『伍』 請問審核信用證時要注意什麼問題
(一).檢查信用證的付款保證是否有效。
應注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是一項有效的付款保證或該項付款保證是存在缺陷問題的:
1.信用證明確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證由於毋須通知受益人或未經受益人同意可以隨時撤消或變更,應該說對受益人是沒有付款保證的,對於此類信用證,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證中如沒有表明該信用證是否可以撤消,按00的規定,應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應該保兌的信用證未按要求由有關銀行進行保兌;
3.信用證未生效;
4.有條件的生效的信用證;如:「待獲得進口許可證後才能生效」。
5.信用證密押不符;
6.信用證簡電或預先通知;
7.由開證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證;
8.由開證人提供的開立信用證申請書;
(二).檢查信用證的付款時間是否與有關合同規定相一致。
應特別注意下列情況:
1.信用證中規定有關款項須在向銀行交單後若干天內或見票後若干天內付款等情況。對此,應檢查此類付款時間是否符合合同規定或貴司的要求.
2.信用證在國外到期.
規定信用證國外到期, 有關單據必須寄送國外, 由於我們無法掌握單據到達國外銀行所需的時間且容易延誤或丟失,有一定的風險.通常我們要求在國內交單\付款.在來不及修改的情況下,必須應提前一個郵程(郵程的長短應根據地區遠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證中的裝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稱的「雙到期」,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應將裝期提前一定的時間(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時間來制單結匯。
(三).檢查信用證受益人和開證人的名稱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確。
受益人應特別注意信用證上的受益人名稱和地址應與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稱和地址內容相一致.買方的公司名稱和地址寫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確?在填寫發貨票時照抄信用證上寫錯了的買方公司名號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稱不正確,將會給今後的收匯帶來不便。
(四).檢查裝期的有關規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證規定裝期的運輸單據將構成不符點,銀行有權不付款.
檢查信用證規定的裝期應注意以下幾點:
1.能否信用證規定的裝期內備妥有關貨物並按期出運;如來證收到時裝期太近,無法按期裝運,應及時與客戶聯系修改。
2.實際裝期與交單期時間相距時間太短;
3.信用證中規定了分批出運的時間和數量,應注意能否辦到,否則,任何一批未按期出運,以後各期即告失效;
(五).檢查能否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交單。
如來證中規定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得遲於提單日期後若干天,如果過了限期或單據不齊有錯漏,銀行有權不付款。
交單期通常按下列原則處理:
1.信用證有規定的,應按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向銀行交單;
2.信用證沒有規定的,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得遲於提單日期後21天;
應充分考慮辦理下列事宜對交單期的影響:
1.生產及包裝所需的時間。
2.內陸運輸或集港運輸所需時間。
3.進行必要的檢驗如法定商檢或客檢所需的時間。
4.申領出口許可證/FA產地證所需的時間(如果需要)。
5.報關查驗所需的時間。
6.船期安排情況。
7.到商會和/ 或領事館辦理認證或出具有關證明所需的時間(如果需要)。
8.申領檢驗證明書如SGS驗貨報告/OMIC LETTER或其他驗貨報告如客檢證等所需的時間。
9.製造、整理、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文件所需的時間。
10.單據送交銀行所需的時間包括單據送交銀行後經審核發現有誤退回更正的時間。
(六).檢查信用證內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證是以電傳或電報拍發給了通知行即「電訊送達」,那麼應核實電文內容是否完整,如果電文無另外註明,並寫明是根據國際商會叢刊第 500號即<<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那麼,該電文是可以被當作有效信用證執行
(七).檢查信用證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證一般是通過受益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通知/保兌行通知給受益人的。這種方式的信用證通知比較安全,因為根據國際商會叢刊第500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的有關規定,通知行應對所通知的信用證的真實性負責;如果不是這樣寄交的,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特別注意:
1.信用證是直接從海外寄給您單位的,那麼您單位應該小心查明它的來歷。
2.信用證是從本地某個地址寄出,要求您單位把貨運單據寄往海外,而您單位並不了解他們指定的那家銀行。
對於上述情況,應該首先通過銀行調查核實。
(八).檢查信用證的金額、幣制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主要檢查內容有:
1.信用證金額是否正確。
2.信用證的金額應該與事先協商的相一致。
3.信用證中的單價與總值要准確,大小寫並用內容要一致。
4.如數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縮,那麼,信用證也應相應規定在支付金額時允許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額前使用了「大約」一詞,其意思是允許金額有10%的伸縮。
6.檢查幣制是否正確。
如合同中規定的幣制是「英鎊」,而信用證中使用的是「美元」。
(九).檢查信用證的數量是否與合同規定相一致。
應注意以下幾點:
1.除非信用證規定數量不得有增減,那麼,在付款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情況下,貨物數量可以容許有5%的增減。
2.特別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貨物數量可以有5%增減的規定一般適用於大宗貨物,對於以包裝單位或以個體為計算單位的貨物不適用。
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襯衫)由於數量單位是「件」,實際交貨時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減。
(十).檢查價格條款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不同的價格條款涉及到具體的費用如運費、保險費由誰分擔。
如:合同中規定是:根據此價格條款有關的運費和保險
費由買方即開證人承擔;如果信用證中的價格條款沒有按合同的規定作上述表示,
而是做了如下規定: 對此條款如不及時修改,那麼受益人將承擔有關的運費和保險費。
(十一).檢查貨物是否允許分批出運。
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貨物是允許分批付運的。
特別注意:如信用證中規定了每一批貨物出運的確切時間,則必須按此照辦,如不能辦到,必須修改。
(十二).檢查貨物是否允許轉運。
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貨物是允許轉運的。
(十三).檢查有關的費用條款。
主要內容有:
1.信用證中規定的有關費用如運費或檢驗費等應事先協商一致,否則,對於額外的費用原則上不應承擔;
2.銀行費用如事先未商定,應以雙方共同承擔為宜;
(十四).檢查信用證規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時提供。
主要有:
1.一些需要認證的單據特別是使館認證等能否及時辦理和提供。
2.由其他機構或部門出具的有關文件如出口許可證、運費收據、檢驗證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時提供。
3.信用證中指定船齡、船籍、船公司或不準在某港口轉船等條款能否辦到等。
(十五).檢查信用證中有無陷阱條款。
應特別注意下列信用證條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條款,具有很大的風險:
1. 1/3 正本提單直接寄送客人的條款。
如果接受此條款,將隨時面臨貨、款兩空的危險。
2.將客檢證作為議付文件的條款。
接受此條款,受益人正常處理信用證業務的主動權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對方手裡,影響安全收匯。
(十六).檢查信用證中有無矛盾之處.
如:明明是空運,卻要求提供海運提單;
明明價格條款是FOB,保險應由買方辦理,而信用證中卻要求提供保險單;
(十七).檢查有關信用證是否受國際商會叢刊第500號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的約束.明確信用證受國際商會叢刊第500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的約束可以使我們在具體處理信用證業務中,對於信用證的有關規定有一個公認的解釋和理解. 避免因對某一規定的不同理解產生的爭議.
(十八).對某一問題有疑問,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詢,得到他們的幫助.
通過對信用證的全面審核,如發現問題,應分別情況及時處理.對於影響安全收匯,難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證條款,必須要求國外客人進行修改.
『陸』 國際結算案例分析:我國某輕工業幾幾年進出口公司向國外客戶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規定以即期不可撤銷
保兌行的做法不正確.
因為不可撤消的保兌信用證,意味著該信用證不但有開證版行不可撤消的付款保證,權而且又有保兌行的兌付保證。
信用證一經保兌,受益便取得了開證行和保兌行的雙重付款保證,收匯更為穩妥;經過保兌的信用證,首先由保兌行承擔付款責任,故保兌行在此成為「第一性付款人」(First Drawer)即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保兌行必須付款,或承兌或議付。不管開證行是否破產或存在不力支付的情況.
對此情況,我方應嚴正要求保兌行付款,必要時可訴諸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柒』 申請信用證的過程
信用證流程
跟單信用證操作流程如下: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3.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4.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5.賣方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6.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7.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
8.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9.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10.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方憑單取貨。
信用證的開立
1.開證的申請
進出口雙方同意用跟單信用證支付後,進口商便有責任開證。第一件事是填寫開證申請表,這張表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建立了法律關系,因此,開證申請表是開證的最重要的文件。
2.開證的要求
信用證申請的要求在統一慣例中有明確規定,進口商必須確切地將其告之銀行。信用證開立的指示必須完整和明確。申請人必須時刻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一種單據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銀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請人不能希望銀行工作人員能充分了解每一筆交易中的技術術語。即使他將銷售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寫入信用證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騙,他也無法得到完全保護。這就需要銀行與申請人共同努力,運用常識來避免開列對各方均顯累贅的信用證。銀行也應該勸阻在開立信用證時其內容套用過去已開立的信用證(套證)。
3.開證的安全性
銀行接到開證申請人完整的指示後,必須立即按該指示開立信用證。另一方面,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一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財產的其他形式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保證。按現行規定,中國地方、部門及企業所擁有的外匯通常必須存入中國的銀行。如果某些單位需要跟單信用證進口貨物或技術,中國的銀行將凍結其帳戶中相當於信用證金額的資金作為開證保證金。如果申請人在開證行沒有帳號,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請人在其銀行存入一筆相當於全部信用證金額的資金。這種擔保可以通過抵押或典押實現(例如股票),但銀行也有可能通過用於交易的貨物作為擔保提供融資。開證行首先要對該筆貨物的適銷性進行調查,如果貨物易銷,銀行憑信用證給客戶提供的融資額度比滯銷商品要高得多。
4.申請人與開證行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對開證行承擔三項主要義務:
(1)申請人必須償付開證行為取得單據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仍屬於銀行。
(2)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而申請人拒絕"贖單",則其作為擔保的存款或帳戶上已被凍結的資金將歸銀行所有。
(3)申請人有向開證行提供開證所需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開證行對申請人所承擔的責任:
首先,開證行一旦收到開證的詳盡指示,有責任盡快開證。
其次,開證行一旦接受開證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證的通知
1.通知行的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信用證不是由開證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過其在受益人國家或地區的代理行,即通知行進行轉遞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優點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責任是應合理謹慎地審核它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
2.信用證的傳遞方式
信用證可以通過空郵、電報或電傳進行傳遞。設在布魯塞爾的SWIFT運用出租的線路在許多個國家的銀行間傳遞信息。大多數銀行,包括中國的銀行加入了這一組織。
3.有效信用證的指示
當開證行用任何有效的電訊傳遞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信用證的修改,該電訊將被認為是有效信用證文件或有效修改書,並且不需要再發出郵寄證實書。
受益人的審證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以後,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
1. 買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法是不是和發票上列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法完全一樣?
2. 信用證提到的付款保證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 信用證的款項對嗎?信用證的金額總數應與合同相吻合並包括該合同的全部應付費用。
4. 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合同中所規定的一致。有一種信用證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證",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與即期信用證是一樣的。
5. 信用證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 是否趕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據限期內把各項單據送交銀行?
7. 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據嗎?
8. 有關保險的規定是否與銷售合同條款一致?
-需保險的風險。受益人對此應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系,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超過銷售合同中規定投保范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
-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CIF 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9. 貨物說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對了嗎?
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麼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作出決定,採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計劃或單據內容來相應配合?
-是不是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系銀行或通知行咨詢。但有一點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和受益人及有關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定修改。
信用證的履行
1. 單據的提交
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單據的提交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這是對信用證最終結算的關鍵。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是否能得到貨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已開立信用證和單據是否備齊。
2. 交單時間的限制
提交單據的期限由以下三種因素決定:
(1)信用證的失效日期;
(2)裝運日期後所特定的交單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時間外,無接受提交單據的義務。
信用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以後"一詞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該月的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該月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3. 交單地點的限制
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定一個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像提交單據的期限一樣,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櫃台,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極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證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在開證銀行營業櫃台前提交單據。
銀行審核單據
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銀行有義務認真審核單據,以確保單據表面上顯示出符合信用證要求和各單據之間的一致性。
1. 審單准則
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規定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的相符性應由在這些條文中反映的國際標准銀行慣例來確定。單據表面上互不相符,應視為表面上與作用證條款不相符。上述"其表面"一詞的含意是,銀行不需親自詢問單據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真正裝運,以及單據簽發後是否失效。除非銀行知道所進行的是欺詐行為,否則這些實際發生的情況與銀行無關。因而,如受益人製造表面上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假單據,也能得到貨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經以適當的方式裝運了所規定的貨物,在製作單據時未能一到信用證所規定的一些條件,銀行將拒絕接受單據,而受人決不能得到貨款。銀行不審核信用證中未規定的單據,如果銀行收到此類單據,將退還提交人或予以轉交並對此不負責任。
2. 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准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中載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單據所代表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金額或存在與否,以及對貨物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或貨物保險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行為能力或資信狀況概不負責。
3. 審核單據的期限
銀行需要多長時間審核賣方提交的單據,並通知賣方單據是否完備?統一慣例第13條b款對此明確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各自應有一個合理的時間,即不超過收到單據後的七個銀行營業日,審核單據,決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據,並通知從其處收到單據的當事人。
4. 不符單據與通知
如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憑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則開證行和保兌行(如已保兌)有義務:(1)接受單據;(2)對已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被指定銀行進行償付。
收到單據後,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必須以單據為唯一依據,審核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不符,上述銀行可拒收單據。如果開證行確定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決定與申請人聯系,請其撤除不符點。
如果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決定拒收單據,則其必須在不遲於自收到單據次日起第七個銀行營業日結束前,不延誤地以電訊,或其他快捷方式發出通知。該通知應發至從其處收到單據的銀行,如直接從受益人處收到單據,則將通知發至受益人。
通知必須說明拒收單據的所有不符點,還必須說明銀行是否留存單據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有權向寄單行索還已經給予的任何償付款項和利息。如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按這些規定辦理,或未能留存單據等待處理,未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則無權宣稱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如寄單行向開證行或保兌行提出應注意的單據中的任何不符點,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據賠償書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或保兌行並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義務。
信用證的結算
當銀行審單完畢後,信用證即進入結算階段。統一慣例第10條指出:"所有信用證都必須清楚地表明該證是否適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將單據送交付款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付款給受益人。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單據送交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依據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3. 承兌匯票
(1) 受益人把單據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匯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件相符後,承兌匯票並退還給受益人。
4. 議付
(1) 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2) 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後,可買入單據和匯票。
(3) 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交開證行索賠。
信用證流程圖
『捌』 請教保兌倉、貨押、保理三者的區別和關系
保兌倉就是企業向合作銀行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後開出承兌匯票,且由合作銀行承專兌,收款人為企業的屬上游生產商,生產商在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前開始向物流公司或倉儲公司的倉庫發貨,貨到倉庫後轉為倉單質押,若融資企業無法到期償還銀行敞口,則上游生產商負責回購質押貨物。
貨押就是相當於把前面提到的保證金置換成貨物。以你的貨作為押品擔保。
保理就相當於把前面的保證金換成應收帳款,保理的另外一種表達就是應收帳款質押。你的下家給你貨款就全部先歸到銀行來作為擔保。
哈哈又見面了~: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