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邀約
1. 在合同法中,邀約邀請的含義
1、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價目表專、拍賣公告屬、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2、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 關於<合同法>第十九條邀約不得撤銷
上面的幾個回答很好,但都沒從根本上解答這個問題。要理解這個問題,首先要了解,要約為回什麼答要確定承諾期限?在生活中,許多大型項目,受要約方在收到要約時,並不能立即確定是否能夠做出承諾,只要在確定自己有履約能力的情況下才敢做出承諾。在要約中確定承諾期限是為了給受要約人足夠的時間去做履約准備。如果允許要約人在承認期限內撤回要約,會讓受要約人前期所做的准備工作白費,給受要約人造成損失。例如:A公司向B公司訂購一千套紅木傢具,B公司要做出承諾,首先要確定自己有交付一千套紅木傢具的條件,為了保證按期履約,B公司可能會做一些准備工作,如增加工人,訂購原材料等等。如果B公司做好了這些准備,A公司卻撤回要約,必將給B公司造成損失。在承諾期限內不允許撤回要約是為了讓受要約人確信只要自己在該期限內做出承諾,合同就會有效成立,受要約人才敢為履約做出准備。只有這樣才能提高交易效率,保障受要約人的利益。
3. 在合同法中,邀約邀請的含義
是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回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答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因為要約邀請只是作出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於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4. 請律師幫忙解答,合同法中邀約是否成立合同
CD,答來案其實就說的很清楚了。源
《合同法》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
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5. 合同法 商業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一般屬於要約邀請。
但是只要廣告中包括了貨物品名、數量和價格三個要素,商業廣告即為要約。
要約是希望訂立合同的建議,要約一經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約必須把合同的主要內容,如標的物的名稱、價格、數量、規格、質量等要素明確表示出。至於要約內容的明確程度,《公約》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貨物買賣合同中,訂約建議只要包括了貨物品名、數量和價格三個要素,要約即告成立。
(5)合同法邀約擴展閱讀:
要約成立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要約邀請常見形式
1、價目表
價目表僅指明什麼商品、什麼價格,並沒有指明數量,對方不能以「是」、「對」或者「同意」等肯定詞語答復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為要約的構成要件,只能視作要約邀請。
2、拍賣公告
拍賣是一種特殊買賣方式。一般認為,在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出價為要約,拍賣人擊錘(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為承諾。拍賣人在拍賣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發出拍賣公告、對拍賣物的宣傳介紹或者宣布拍賣物的價格等,都屬於要約邀請。
3、招標公告
招標投標是一種特殊的簽訂合同的方式,廣泛應用於貨物買賣、建設工程、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租賃、技術轉讓等領域。
4、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設立時由公司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或者公司經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說明義書。
5、商業廣告
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廣告。
6. 合同法中的邀約和承諾
應該是要約,所謂的要約是一方發出的原意與另一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諾是只收回到要答約的人同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是指一方發出的希望對方向其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是要約的內容具體明確,包括了合同的數量、單價、當事人的名稱
7. 合同法中要約與承諾的關系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是當事人專之間設立、屬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合議的過程,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完成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稱為「要約」,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稱為「承諾」。一般而言,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時要約和承諾往往難以區分。許多合同是經過了一次又一次的討價還價、反復協商才得以達成。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與「發盤」、「發價」等相對稱,承諾稱作「接受」。在一般情況下,承諾作出生效後合同即告成立。
8. 什麼是《合同法》中的「要約邀請」
您好!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專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屬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9. 合同法中如何巧妙分辨邀約與邀約邀請
北京侯順律師的說法是錯誤的,要約與要約邀請的關鍵是並不是對象是否特定。
兩者的主回要分別在於答,是否具有合同關鍵條件的描述,如對特定物的數量、單價、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其他條款可以根據交易習慣或者合同法的總則規定確定。即要約已經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一經承諾可以馬上履行。而要約邀請則沒有這么詳細的條款,要約邀請一般只表達一種意向,該意向沒有合同完整的主要條款,無法按對方表達的事項立即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