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協議條約
A. 安保條約
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之間的相互協力及安全保障條約
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希望加強兩國間的傳統友好關系,並且擁護民主主義的諸原則,個人的自由及法制,進一步促進兩國間的密切的經濟合作,經濟的安定和福利的改善。兩國再次確認對於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的信念以及和全世界所有政府和人民一道和平地生活的願望。兩國確認保有聯合國憲章所制定的個別或集體的自衛權。兩國為了維護遠東地區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決定締結此條約。協定如下:
第一條維護和平的努力
締約國遵守聯合國憲章的規定,通過以和平手段解決各自的國際紛爭,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正義。即便是為了保持領土完整和政治的獨立,也應該慎重使用以武力威嚇,武力行使及與聯合國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締約國和其他愛好和平的國家一起,為了能夠使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聯合國宗旨得到更加有效地執行,努力加強聯合國組織。
第二條 經濟合作的促進
締約國通過強化其自由的諸制度,促進作為這些制度的原則,改善安定和福利條件,為和平友好的國際關系的進一步發展做出貢獻。締約國努力消除彼此間的差異,促進兩國間的經濟合作。
第三條 自衛力的維持發展
締約國通過個別及相互的合作,持續有效的自助和相互援助,發展和維護在憲法規定的基礎上的各自的抵抗武力攻擊的能力。
第四條 隨時協議
締約國就本條約的實施隨時進行協議。另外,在日本國的安全和遠東地區國際和平與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在締約國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隨時可以進行協議。
第五條 共同防衛
各締約國宣誓在日本國施政的領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擊,依照本國憲法的規定和手續,採取行動對付共同的危險。
前記的武力和作為結果所採取的全部措施必須按照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規定立即報告聯合國安理會。這些措施在聯合國安理會採取了某些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措施之時必須停止。
第六條 基地的許可
為了對日本國的安全及維持遠東的國際和平與安全做出貢獻,允許美國的海,陸,空三軍使用日本國內的設施及區域。
關於前記的日本國內的設施,區域及駐日美軍的地位問題,遵照以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東京簽署的日本國與美國的安全保障條約的第3條為基礎的行政協定的個別協定及其他已達成的協議。
第七條 與聯合國憲章的關系
本條約不得被理解為對依照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聯合國的責任產生了影響。
第八條 批准
本條約必須經依照日本國和美國憲法上的手續的批准。兩國在東京互換批准書時生效。
第九條 舊條約的失效
1951年9月8日在舊金山市簽署的日美安保保條約在此條約生效之時失效。
第十條 條約的終了
本條約是為了維護在日本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制定的具有聯合國措施效力的充分的規定。到日美兩國承認的期限為止擁有效力。
該密約由外務事務次官等外務省核心官僚管理並交接,曾依照官僚方面的判斷告知過橋本龍太郎、小淵惠三等部分首相和外相。
B. 公安部屬下有哪些局,分別為公安部第幾局
公安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是全國公安工作的最高領導機關和指揮機關。
公安部設有辦公廳、情報指揮、研究室、督察審計、人事訓練、新聞宣傳、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刑事偵查、反恐怖、食品葯品犯罪偵查、特勤、鐵路公安、網路安全保衛、監所管理、警務保障、交通管理、法制、國際合作、裝備財務、禁毒、科技信息化等局級機構。
分別承擔有關業務工作。海關總署緝私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分別接受公安部和海關總署、公安部和中國民用航空局雙重領導,以公安部領導為主。
食品葯品違法犯罪是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嚴重威脅,此前打擊食葯領域犯罪是由公安部和原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合作,分別進行行政監管和刑事打擊。
鐵路公安局,前身是鐵道部公安局,在鐵道部撤銷、中國鐵路總公司掛牌成立之後,更名為鐵路公安局,現明確為公安部內設機構。
2018年3月,《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公安邊防部隊改制,不再列武警部隊序列,全部退出現役,轉到地方後,成建制劃歸公安機關,並結合新組建國家移民管理局進行適當調整整合。
2018年12月25日,公安部召開公安現役部隊官兵集體退出現役命令宣布大會。2019年1月1日,公安邊防部隊全體轉改人員集體脫下軍裝,換著人民警察制服。
C. 美日安保條約中的幾條重要內容(軍事)
《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之間的相互協力及安全保障條約》(共10條)
第一條 維護和平的努力
締約國遵守聯合國憲章的規定,通過以和平手段解決各自的國際紛爭,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正義。即便是為了保持領土完整和正治的獨立,也應該慎重使用以伍力威嚇,伍力行使及與聯合國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締約國和其他愛好和平的國家一起,為了能夠使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聯合國宗旨得到更加有效地執行,努力加強聯合國組織。
第二條 經濟合作的促進
締約國通過強化其自由的諸制度,促進作為這些制度的原則,改善安定和福利條件,為和平友好的國際關系的進一步發展做出貢獻。締約國努力消除彼此間的差異,促進兩國間的經濟合作。
第三條 自衛力的維持發展
締約國通過個別及相互的合作,持續有效的自助和相互援助,發展和維護在憲法規定的基礎上的各自的抵抗伍力攻擊的能力。
第四條 隨時協議
締約國就本條約的實施隨時進行協議。另外,在日本國的安全和遠東地區國際和平與安全受到威斜的時候,在締約國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隨時可以進行協議。
第五條 共同防衛
各締約國宣誓在日本國施正的領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伍力攻擊,依照本國憲法的規定和手續,採取行動對付共同的危險。上述的伍力攻擊和結果所採取的全部措施必須按照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規定立即報告聯合國安理會。這些措施在聯合國安理會採取了某些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措施之時必須停止。
第六條 基地的許可
為了對日本國的安全及維持遠東的國際和平與安全做出貢獻,允許美國的海,陸,空三軍使用日本國內的設施及區域。關於上述的日本國內的設施,區域及駐日美軍的地位問題,遵照以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東京簽署的日本國與美國的安全保障條約的第3條為基礎的行政協定的個別協定及其他已達成的協議。
第七條 與聯合國憲章的關系
本條約不得被理解為對依照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聯合國的責任產生了影響。
第八條 批准
本條約必須經依照日本國和美國憲法上的手續的批准。兩國在東京互換批准書時生效。
第九條 舊條約的實效
1951年9月8日在舊金山市簽署的《日美安保條約》在此條約生效之時失效。
第十條 條約的終了
本條約是為了維護在日本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制定的具有聯合國措施效力的充分的規定。到日美兩國承認的期限為止前擁有效力。
D. 東京條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及其補充協議書對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
1.1963年9月14日訂於東京,於1969年12月4日生效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為的公約》(簡稱《東京公約》)。該公約於1979年2月12日對我國生效。該公約主要是為了解決在國際民用航空器上犯罪的刑事管轄權問題,避免產生刑事管轄權的漏洞或空白。為此,公約從立法管轄和司法管轄兩方面對航空器上的犯罪進行了規定。
2.1970年12月16日訂於海牙,1971年10月14日生效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簡稱《海牙公約》)。該公約於1980年10月10日對我國生效。《東京公約》雖然對劫持航空器的問題也作了一些規定,如該公約第十一條第1款規定:「如航空器內某人非法地用暴力或暴力威脅對飛行中的航空器進行了干擾、劫持或非法控制,或行將犯此類行為時,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恢復或維護合法機長對航空器的控制」。但是,這個規定不夠明確,沒有指明非法劫持航空器即構成犯罪,更沒有制定具體的懲罰規則,因而在後來60年代末劫機浪潮蔓延到世界范圍時,國際社會普遍感到《東京公約》的明顯不足,認為有必要專門針對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為制定一個新的國際公約。於是,在國際民航組織的指定下,1969年成立了准備起草新的法律文件的專門小組,1970年3月在國際民航組織本部所在地蒙特利爾召開的法律委員會第17次會議上,擬出了新公約即《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的草案,同年12月,在海牙外交會議上經修改後獲得通過。
3.1971年9月23訂於蒙特利爾,1973年1月26日生效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簡稱《蒙特利爾公約》)。本公約於1980年10月10日對我國生效。由於《海牙公約》只專門針對空中劫持的犯罪行為,而實際上還有一些危害國際民用航空的嚴重犯罪行為尚未規定進去,因此,處理此類犯罪就沒有國際刑法的依據。就在國際民航組織正在草擬《海牙公約》時,1970年2月21日同一天,就發生了兩起犯罪分子向飛機秘密放置炸彈引起空中爆炸事件。這使得國際社會進一步意識到只有一個《海牙公約》還不足以有效地懲治各種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為,還需要制定一個內容更廣的國際公約。因此,1970年9月,在倫敦召開了國際民航組織法律委員會第18次會議,擬出了公約草案。1971年9月,在蒙特利爾外交會議上,產生了《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
4.1988年2月24日訂於蒙特利爾,1989年8月6日生效的《制止在為國際民用航空服務的機場上的非法暴力行為的議定書》(簡稱《蒙特利爾公約補充議定書》)。該議定書於1989年8月6日對我國生效。1971年9月23日簽訂的《蒙特利爾公約》雖然較之《海牙公約》,擴大了罪行范圍,使其包括「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所犯罪行,也包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所犯罪行;既包括直接針對航空器本身的罪行,也包括針對航空設備的罪行。但該公約沒能將犯罪分子危害機場安全的犯罪行為包括進去。如1973年8月,在希臘雅典機場,正當旅客排隊經過安檢而登機過程中,兩名恐怖分子投擲手榴彈,當場炸死5人、炸傷55人。為了彌補這個缺陷,1988年2月24日,國際社會又在蒙特利爾簽訂了《蒙特利爾公約補充議定書》,將危害國際民用航空機場安全的暴力行為宣布為一種國際犯罪。
E. 誰有《韓美相互防衛條約》的相關資料
韓美於年1月建交。朝鮮戰爭後,1953年10月韓美簽署相互防禦條約,確立軍事同盟關系。目前美國在韓有3.4萬駐軍,掌握韓軍戰時指揮權,對韓負有安全防衛義務。
還有一個很長的內容:
一、朝鮮半島冷戰體系的一塊基石:《停戰協定》
在整個世界都進入到後冷戰時代的今天,朝鮮半島上的冷戰陰影揮之不去。1953年朝 鮮戰爭結束時交戰雙方簽署的《停戰協定》是半島冷戰體系中的一塊基石,它維系著半 島不戰不和的軍事對峙局面。雖然協定至今有效,但是依據協定設立的半島軍事對峙監 督管理機制早已處於非運轉狀態。這一局面造成朝鮮半島停戰結構的動搖。
1953年7月27日,朝鮮戰爭交戰雙方——以美國為首的聯合國軍為一方和以朝鮮人民軍 和中國人民志願軍為另一方,在「三八線」小村板門店簽署《停戰協定》。協定的目的 是要結束給雙方都帶來巨大痛苦和人員傷亡的戰爭,並保證在最終實現朝鮮半島問題和 平解決之前,完全停止敵對行為和一切武裝行動。
由於《停戰協定》維持的是一種不戰不和的軍事對峙關系,為了實現真正的和平,交 戰雙方建議:在《停戰協定》締結後的三個月內,雙方各自派出代表舉行高級別的政治 會議,商議外國軍隊撤軍問題和半島問題的和平解決。雖然這一建議作為第四條款被寫 入《停戰協定》之中,但在當時美蘇冷戰的國際大背景下,並未能夠和平解決朝鮮半島 問題。事實上,《停戰協定》的簽署反而使半島冷戰體系進一步穩固,協定本身成為半 島冷戰體系中的一塊基石。
首先,《停戰協定》是一個國際性協定,這使朝鮮問題較之戰爭爆發之前更加國際化 、復雜化。如果要改變《停戰協定》所規定的軍事對立局面,必然涉及協定各簽署國。 在《停戰協定》上的簽字雙方,實際上代表的是美國及其領導下的西方資本主義世界和 朝、中、蘇為主的社會主義陣營。在此背景下,朝鮮問題的解決與國際大國關系息息相 關。
其次,《停戰協定》有關國家圍繞朝鮮半島構築起兩個對立的軍事同盟集團。一方是 美日韓南方三角同盟,另一方是蘇中朝北方三角同盟。美國是南方三角同盟的核心,美 日同盟和美韓同盟是其中的兩個軸。在朝鮮戰爭初始,美國就著力構築在東亞地區的同 盟國。在朝鮮戰爭期間美、日簽署的《舊金山對日和約》和《日美安全條約》,使美國 擁有了在日本長期駐軍的權利,並使日本成為美國進行朝鮮戰爭的遠東基地。《停戰協 定》簽署後,美國進一步與日本簽署了《日美共同防禦援助協定》,最終確立日本作為 美國在遠東地區同盟國家的地位。美國與韓國締結的《韓美相互防禦條約》,使得美國 陸、海、空軍將駐守韓國及其附近。這樣,以韓國為前線的南方軍事三角同盟確立。另 一方面,朝鮮也於1961年與蘇聯和中國分別簽署了《朝蘇友好合作與相互援助條約》以 及《朝中友好合作互助條約》。這兩個同盟條約明確規定,如果朝鮮受到威脅,蘇聯、 中國將竭盡全力予以援助,這就是北方三角同盟。
《停戰協定》以及隨後出現的一系列雙邊軍事同盟條約,使國際力量介入半島安全事 務制度化。由此,一個穩固的朝鮮半島冷戰體系確立起來。其中,《停戰協定》是維持 雙方軍事對峙的國際准則,是長期以來朝鮮半島冷戰體系中的一塊基石。
但是進入90年代以後,受全球范圍冷戰結束和東北亞國際力量結構變化的巨大影響, 以《停戰協定》為基石的半島停戰結構正在發生動搖。根據停戰協定設立的停戰監督管 理機制,即軍事停戰委員會和中立國監督委員會,因其中朝鮮及與朝鮮相關方面代表團 的撤回,基本處於停止運轉的狀態。其後果是朝鮮半島上的對峙雙方缺乏交流與協商機 制,致使半島停戰結構處於危險狀態之中。
二、冷戰後朝鮮國家安全的關鍵:美國
東歐突變和蘇聯解體宣告了社會主義陣營的瓦解和全球冷戰格局的結束。朝鮮半島冷 戰體系在此巨大沖擊下嚴重失衡,但是繼續殘留著。對於朝鮮來說,失衡的半島冷戰體 系繼續存在造成其國家安全處境急劇惡化。
20世紀80年代末,韓國政府迫切希望拉近與中蘇兩國的距離,力求在半島南北對抗中 掌握主動。同時,韓國企業的資金、技術對於正走上改革開放道路的蘇聯和中國來說無 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蘇、中也希望改善對韓關系。這樣,在經歷了幾十年的對抗後, 兩對國家相繼建交。
蘇聯解體後,俄羅斯繼承了蘇聯的外交關系。1992年,俄羅斯總統葉利欽訪問漢城, 與韓國簽署了《韓俄基本關系條約》。
與此同時,中韓關系也在快速發展。1991年開始,雙方舉行外交部長級會談,並終於 在1992年8月發表建交共同聲明。聲明提到,兩國將根據聯合國憲章原則,以及相互尊 重主權與領土的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存的原則,發展長 久的睦鄰友好合作關系。(註:《朝鮮日報》,1992年8月25日。)
蘇中兩國的改革開放以及與韓國的最終建交無疑極大影響了朝鮮。在朝鮮看來,針對 南方的朝蘇、朝中友好互助同盟條約名存實亡,蘇中朝北方三角同盟瀕臨解體。朝鮮與 俄羅斯和中國的關系由此變得極其冷淡,雙邊高層交流幾近斷絕。而且,奉行市場經濟 的蘇中兩國還改變了傳統的對朝經濟交流模式。從1992年起,俄羅斯對朝鮮的原油供給 採取國際價格和通貨結算;中國也從1993年開始要求朝鮮依據通貨進行貿易。朝鮮外貿 體系由此陷於崩潰狀態,能源和糧食緊缺。90年代,朝鮮出現前所未有的連續10年經濟 負增長,其安全危機因經濟危機而加劇。
尤為不利的是,美日韓南方三角同盟並未對上述變化作出相應調整。相反,美國從其 冷戰後東亞乃至全球安全戰略出發,加強與日韓的軍事合作,維持在日韓的大規模軍事 存在。並且,美國為提升與日本的安全合作關系,1997年美、日又推出新《美日安全合 作指針》。新指針擴大美日安全合作范圍,將包括朝鮮半島在內的日本周邊地區事務也 納入雙方軍事合作范圍。與此同時,美國繼續重視與韓國的關系,將美韓安全合作視為 「韓半島和東北亞穩定的中心」。(註:U.S.Department of Defense,United StatesSecurity Strategy for the East Asia-Pacific Region,1995,「Engagement:Modernizing and Strengthening Our Alliances and Friendships」.)這樣,東北亞 的局勢雖然因為全球冷戰的結束而大大緩和,但是美國繼續保持了在東亞地區的10萬駐 軍。其中,駐韓美軍約3.7萬,駐日美軍約5.6萬。
在美日韓三方同盟中,美國是領導和核心。日韓兩國國防高度依賴美國。在對朝問題 上,美國明確將朝鮮作為本國重要的防務內容。柯林頓政府提出同時打贏兩場地區戰爭 的構想,其中之一就是針對朝鮮半島。
首先,駐韓美軍是一線作戰部隊,他們被部署在朝韓交界的「三八線」南側。美國認 為,「美軍需要部署在第一線以使朝鮮清楚認識到美國將自動和立刻捲入任何沖突」( 註: U.S.Department of Defense,United States Security Strategy for the East Asia-Pacific Region,1995,「Sustaining Deterrence in Korea」.),這樣有利於美 國有效控制半島形勢。
其次,韓國軍隊受美軍統帥。駐韓美軍與韓國軍隊共組韓美聯合軍司令部,駐韓美軍 司令兼任韓美聯合軍司令,這使韓國軍隊長期受美軍統帥。雖然韓國軍隊於1994年末恢 復了和平時期的軍隊控制權,但其作戰指揮權始終歸屬美軍。
再者,朝鮮半島一旦發生戰爭,美軍將動員規模龐大的增援部隊。駐韓美軍和韓國軍 隊用於維持第一階段的戰事。緊接著,將有大量的駐日美軍、美國太平洋艦隊乃至本土 美軍迅速增援半島。增援部隊包括陸、海、空軍以及海軍陸戰隊,總數可達6.9萬。(注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the Republic of Korea,Defense White Paper 200 0(English Version),p81.)
綜上所述,隨著冷戰的終結,朝鮮半島冷戰體系發生嚴重失衡。北方三角同盟瀕臨解 體,美日韓三角同盟卻繼續存在並且加強,朝鮮國家安全受到極度威脅。曾經是國際冷 戰前沿的朝鮮開始獨立承擔來自美日韓三方軍事同盟的壓力。由於美國是美日韓三方中 的領導和核心,美國成為影響朝鮮國家安全中的關鍵因素。
三、朝鮮關於締結朝美「和平協定」的構想
在上述朝鮮安全處境不斷惡化的過程中,朝鮮提出了締結朝美和平協定構想。最初是 在1974年,當時,中蘇分裂,中美、中日關系緩和,受其影響,1974年3月20日,朝鮮 最高人民會議第5屆3次會議提議締結對美和平協定。
但是,朝鮮將締結朝美和平協定提升為國家安全戰略的核心目標則是在80年代中期以 後。當時,中國已分別與日美恢復邦交,蘇中兩國都在推行改革開放。隨著1988年漢城 奧運會臨近舉行,蘇中兩國都有意派團參加,韓國與蘇中之間的關系呈現逐步和解的跡 象。在此背景下,朝鮮迫切需要改善對美日關系,以平衡半島冷戰體系結構中出現的失 衡。鑒於美國在美日韓三國中的絕對領導地位,朝鮮將安全戰略的核心置於對美關繫上 。朝鮮希望締結朝美和平協定,廢除《停戰協定》,突破殘存的半島冷戰體系對國家安 全的束縛,在體制安全的前提下融入國際社會,並取得與韓國對等的國際地位,盡可能 主導半島形勢。
1984年1月10日,朝鮮召開中央人民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的聯合會議,會上 提議舉行朝美韓「三方會談」,協商和平協定等問題。提議主要內容是:(1)為了緩和 緊張、結束朝鮮半島的軍事對峙狀態,舉行朝美韓三方會談;(2)在三方會談中,朝美 之間討論締結和平協定問題,朝韓之間討論北南互不侵犯宣言問題。和平協定中將包含 駐韓美軍的撤離問題,互不侵犯宣言中將包含朝韓互不使用武力和兩國的裁軍問題;(3 )在分別締結朝美和平協定和達成朝韓互不侵犯宣言之後,朝韓之間召開政治協商會議 ,討論創設「高麗聯邦國家」。(註:《南北對話》,第34號,韓國漢城:國土統一院 南北對話事務局,1984年4月30日發行,第39頁。)
這一建議與以往的不同在於提議同時舉行朝美、朝韓會談。其中,朝鮮一貫堅持的由 朝美雙方締結和平協定的立場並未改變。朝鮮的變通在於朝美和朝韓關系同步改善,即 在改善對美關系並解決駐韓美軍問題的同時,協商北南和解問題。實際上,朝鮮的對美 和平協定建議長期遭到美國冷遇,且為韓國堅決反對。韓國指責朝鮮試圖將其排除在外 的朝美協商,是意在迫使美軍撤離,最終顛覆、赤化韓國。韓國要求南北直接對話締結 和平協定。朝鮮的三方會談建議是對美韓反對作出的妥協,希望由此將美韓吸引到談判 桌前。
朝鮮的三方會談建議仍然遭到堅決反對。美國對此作出反應,指出半島問題須在南北 之間解決,在為半島統一而召開的國際會議中必須包括《停戰協定》簽署國中國。(注 :《南北對話》,第34號,韓國漢城:國土統一院南北對話事務局,1984年4月30日發 行,第59頁。)韓國國土統一院長官孫在植也對朝鮮三方會談提議作出反應。他發表對 北聲明,表示半島統一是韓民族內部問題,通過南北對話恢復相互的理解和信任非常重 要,要求南北直接對話。(註:「孫在植國土統一院長官對北聲明」,《南北對話》, 第34號,韓國漢城:國土統一院南北對話事務局,1984年4月30日發行,第32—34頁。) 對於美韓的立場,朝鮮政務院總理在1984年3月7日給韓國國務總理的書信中加以反駁: 「美軍強占著南朝鮮,美軍司令官擁有對南朝鮮國防軍的統帥權,在此條件下,南 朝鮮 當局和我們無法解決諸如停戰協定轉化為和平協定、美軍撤離、達成互不侵犯宣言 、裁 軍、消除軍事對峙等等問題;貴方提議的半島問題相關國家參加會談並不妥當,因 為除 美國外並無其它國家對半島問題負有直接責任」。(註:《南北對話》,第34號, 韓國 漢城:國土統一院南北對話事務局,1984年4月30日發行,第66,67頁。)
盡管始終遭到反對,朝鮮關於締結朝美和平協定的立場此後沒有發生根本變化。相反 ,隨半島冷戰體系的日益失衡以及國內經濟的不斷惡化,朝鮮對於締結對美和平協定的 要求更趨強烈和急切。朝鮮關於締結朝美協定的提議不斷,包括1994年4月28日的《朝 鮮外交部關於確立朝鮮半島和平保障體系的聲明》、1996年2月22日的《朝鮮外交部發 言人關於締結朝美暫定協定的談話》、2000年再度發表的《朝鮮外交部關於建立朝鮮半 島和平保障體系的聲明》以及2002年的締結朝美互不侵犯條約等等提議。其中,1996年 朝鮮建議的「暫定協定」,是朝鮮認識到締結和平協定將涉及美朝關系正常化、半島和 平機制建立等一攬子復雜問題,難度頗高,故欲先易後難,以「暫定協定」將美國拉到 談判桌前。當時朝鮮表示:「我們始終一貫地堅持,如果要在朝鮮半島建立起全面、廣 泛而長久的和平機制,必須在朝美之間締結和平協定」;「但是,考慮到美國的對朝鮮 政策以及目前朝美關系的水準,為了防止朝鮮半島再起武裝沖突和戰爭,需要盡快准備 ,即使在最小程度上建立制度性設置也行」。2002年,朝鮮提出締結朝美互不侵犯協定 ,這也是朝鮮要求締結對美和平協定的另一種表現。由於朝鮮核危機不斷升級而美國態 度日趨強硬,10月25日,朝鮮提議朝美締結互不侵犯協定。
四、朝鮮力求締結對美「和平協定」
為締結對美和平協定,結束《停戰協定》所維持的軍事對立,擺脫半島冷戰體系失衡 狀態下的朝鮮安全困境,朝鮮一手採取日趨靈活的積極姿態謀求朝美協商,另一手則利 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向美國施加壓力。
在外交領域,朝鮮展現積極姿態,以期改善對美關系。1974年朝鮮正式提議締結朝美 協定時,其構想是首先改善對美關系,在取得較為有利的國際地位後再拓展外交空間。 但在實際的操作中,由於美國始終不與朝鮮對話,朝鮮轉而展開與韓日協商,以期側面 推動朝美會談。1984年提議三方會談後,朝鮮主動向韓國災民伸出援助之手,以後,朝 韓對話逐步提升。在經過多次總理級會晤後,兩國於1991年末達成《南北和解、互不侵 犯與交流合作協議書》。協議書宣布南北和解,互不為敵,共同努力將停戰狀態轉變為 和平狀態,組建南北共同軍事委員會,開通軍事熱線電話等等。朝鮮意在促進朝美協商 同步展開。朝鮮外交部發言人曾這樣表示:「朝鮮北南已經締結了互不侵犯協議書,連 北南共同軍事機構都已產生,朝美間如果能夠締結一個暫定協定,將意味著和平新時期 的到來。」事實上,由於朝美一直未能就和平協定進行協商,南北協議書簽署後,朝鮮 回復消極態度,協議書條款未得履行。
20世紀90年代末,上述情景再度上演,朝鮮比上一次更加大膽。朝鮮不僅快速熱切與 中、俄關系,與歐盟、亞太諸多國家建交,而且在2000年與韓國舉行首腦峰會。這一次 ,朝鮮多方位外交攻勢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朝美會談,但還是未能突破敵對關系。
在經濟領域,朝鮮表現出趨向改革的積極意向,尤其在朝鮮與諸多國家建交並與韓國 實現首腦峰會後,這一意向更趨明顯。2002年,朝鮮在經濟領域連續採取重大舉措,引 起國際社會普遍關注。7月,朝鮮廢除了實施已久的糧食配給制,提高工資;9月,朝鮮 將與中國交界的新義州指定為特區,頒布類似香港基本法的《朝鮮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基 本法》;朝鮮與韓國同時啟動兩國東海沿岸鐵路和公路以及新義州至漢城之間的鐵路和 公路連接工程;10月,為搞活金剛山旅遊,朝鮮頒布允許國際社會自由投資開發金剛山 旅遊區的政令。這些具有開放和改革意向的重要舉措,意在改變朝鮮的國際形象,朝鮮 希望由此促進對美和解。
另外,對於美國所關注的駐韓美軍問題,朝鮮暗示將作讓步。一直以來,朝鮮主張駐 韓美軍撤離半島,北南自主解決統一問題。這意味著朝鮮所追求的對美和平協定將導致 駐韓美軍撤離半島。隨著冷戰後美國明確表示將維持在東亞地區的10萬駐軍,朝鮮調整 其立場。1996年,朝鮮「亞洲太平洋委員會」副會長表示,如果美軍能夠改變與韓國的 關系,在半島扮演和平維持軍的角色,朝鮮可以考慮美軍的繼續存在。(註:Kim Keun- sik,「Changes in Pyongyang's Attitudes Regarding Peace on the KoreanPeninsula after
South-North Summit,」Vantage Point,Vol.25 No.3,March 2002,p. 46.)這一信息在2000年6月朝韓首腦會晤時通過韓國總統金大中再次傳遞給世界。
在積極姿態的另一方面,是朝鮮加速研製核、導彈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以此為手段 向美國施加壓力。朝鮮一直將和平協定問題與美國密切關注的核、導彈等問題掛鉤,指 出惟有締結朝美和平協定才能消除緊張。1994年4月28日,朝鮮中央通訊發表外交部聲 明:「現在停戰協定已不能保障半島和平」,「一定得將停戰協定轉化為和平協定,成 立代替現在的停戰機構的和平保障體系」;「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向美利堅合 眾國提議,就能夠遏止朝鮮半島上的武力增強和制止戰爭再發,能夠實際而可靠地承擔 起鞏固和平與安定的新的和平保障體系舉行協商」。2000年,《朝鮮外交部關於建立朝 鮮半島和平保障體系的聲明》表示,朝鮮半島出現核武器等一系列復雜而尖銳的問題是 因為繼續存在著停戰體系。朝鮮《勞動新聞》評論,朝鮮核問題是由於美國推行對朝敵 視政策而產生的,朝鮮核問題必須從根本上加以解決,必須舉行朝美磋商。(註:《勞 動新聞》,2002年11月9日。)
同時,朝鮮不斷向國際社會表明,《停戰協定》及其運作機構已不再有效。朝鮮認為 ,在美國肆無忌憚地往南朝鮮運輸武器裝備之下,停戰協議根本發揮不了它的制約功能 ,停戰協議早已失效。朝鮮外交部1994年這樣表示:「由於美國不正當的處理方式,現 朝鮮停戰協定已不能保障半島和平,軍事停戰委員會事實上已成為沒有主人的有名無實 的機構」;「朝鮮停戰協定和停戰機構,在安定朝鮮半島形勢、遏止武力增長上,不能 提供任何的支持」;「我們不能再期待這樣的協定和機構」。該年5月,朝鮮撤回駐軍 事停戰委員會的朝鮮代表團。同時,另組「人民軍駐板門店代表團」取代其功能。同年 8月,朝鮮派特使訪問中國,向中方指出朝鮮半島需要建立新的安全保障機制,要求中 國撤回代表團。中國考慮到朝鮮方面的要求,並根據朝方已召回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朝方 代表和軍事停戰委員會已停止運轉的現實狀況,接受朝方建議,於12月召回了駐板門店 的軍事停戰委員會中方代表團。(註:陳峰君,王傳劍著:《亞太大國與朝鮮半島》,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35頁。)另外,從1993年至1995年,朝鮮分別讓捷克和波 蘭成員離開中立國監督委員會。(註:Lee Jong-sun,「The Political Implicationsof North Korea's Demand for a Peace Treaty with the U.S.,」Vantage Point,Vol .23 No.9,September 2000,p.44;Kim Keun-sik,「Changes in Pyongyang's Attitudes Regarding Peace on the Korean Peninsua after South-North Summit,」VantagePoint,Vol.25 No.3,March 2002,p.49.)這樣,監督執行《停戰協定》的軍事停戰委員 會和中立國監督委員會都處於不完整狀態。
五、結論
在冷戰走向終結的過程中,以《停戰協定》為基石的半島冷戰體系嚴重失衡,朝鮮安 全處境急劇惡化。朝鮮必須獨自承擔來自美日韓三方軍事同盟的壓力。由於美國是美日 韓三方同盟中的核心,朝鮮力圖締結朝美和平協定。朝鮮希望和平協定的締結能夠結束 《停戰協定》所維護的軍事對立,徹底擺脫殘存的半島冷戰體系,在體制安全的前提下 融入國際社會,並取得與韓國對等的地位,盡可能主導半島形勢。由於遭到美韓兩國的 反對,朝鮮運用各種可能的方式加以推進。朝鮮既採取積極姿態推動朝美協商,又利用 核、導彈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向美國施加壓力。但是,朝美和平協定鮮有進展,相反, 核、導彈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使半島危機不斷。目前,小布希政府推行強硬的對朝鮮政 策,將朝鮮列為邪惡軸心國家和先發制人的核打擊對象。朝鮮半島形勢更加嚴峻。
F. 誰說說東郭先生和美日安保條約的關系
1951年9月8日日本與美國在舊金山美國陸軍第六軍司令部簽訂的軍事同盟條約,此條約不僅構成規定日本從屬美國的法律依據,而且使美國可以在日本
幾乎無限制地設立、擴大和使用軍事基地。2012年7月24日,日本宣稱與美國共同作出決定,要將釣魚島列入「美日安全保障條約」。2012年9月19
日,美方聲稱對有關領土爭端不持立場。事實上,美國一直公開強調釣魚島屬日美安全保障條約適用對象。
《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之間的相互協力及安全保障條約》是美日的結婚證書,內容如下:
(共10條)
第一條 維護和平的努力
締
約國遵守聯合國憲章的規定,通過以和平手段解決各自的國際紛爭,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正義。即便是為了保持領土完整和正治的獨立,也應該慎重使用以伍力
威嚇,伍力行使及與聯合國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締約國和其他愛好和平的國家一起,為了能夠使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聯合國宗旨得到更加有效地執行,努力加強
聯合國組織。
第二條 經濟合作的促進
締約國通過強化其自由的諸制度,促進作為這些制度的原則,改善安定和福利條件,為和平友好的國際關系的進一步發展做出貢獻。締約國努力消除彼此間的差異,促進兩國間的經濟合作。
第三條 自衛力的維持發展
締約國通過個別及相互的合作,持續有效的自助和相互援助,發展和維護在憲法規定的基礎上的各自的抵抗伍力攻擊的能力。
第四條 隨時協議
締約國就本條約的實施隨時進行協議。另外,在日本國的安全和遠東地區國際和平與安全受到威斜的時候,在締約國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隨時可以進行協議。
第五條 共同防衛
各
締約國宣誓在日本國施正的領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伍力攻擊,依照本國憲法的規定和手續,採取行動對付共同的危險。上述的伍力攻擊和結果所採取的全部措施
必須按照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規定立即報告聯合國安理會。這些措施在聯合國安理會採取了某些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措施之時必須停止。
第六條 基地的許可
為
了對日本國的安全及維持遠東的國際和平與安全做出貢獻,允許美國的海,陸,空三軍使用日本國內的設施及區域。關於上述的日本國內的設施,區域及駐日美軍的
地位問題,遵照以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東京簽署的日本國與美國的安全保障條約的第3條為基礎的行政協定的個別協定及其他已達成的協議。
第七條 與聯合國憲章的關系
本條約不得被理解為對依照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聯合國的責任產生了影響。
第八條 批准
本條約必須經依照日本國和美國憲法上的手續的批准。兩國在東京互換批准書時生效。
第九條 舊條約的實效
1951年9月8日在舊金山市簽署的《日美安保條約》在此條約生效之時失效。
第十條 條約的終了
本條約是為了維護在日本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制定的具有聯合國措施效力的充分的規定。到日美兩國承認的期限為止前擁有效力。
G. 什麼是《美日安保條約》
1951年9月8日日本與美國在舊金山美國陸軍第六軍司令部簽訂的軍事同盟條約,此條約不僅構成規定日本從屬美國的法律依據,而且使美國可以在日本幾乎無限制地設立、擴大和使用軍事基地。2012年7月24日,日本宣稱與美國共同作出決定,要將釣魚島列入「美日安全保障條約」。2012年9月19日,美方聲稱對有關領土爭端不持立場。事實上,美國一直公開強調釣魚島屬日美安全保障條約適用對象。
《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之間的相互協力及安全保障條約》是美日的結婚證書,內容如下:
(共10條)
第一條 維護和平的努力
締約國遵守聯合國憲章的規定,通過以和平手段解決各自的國際紛爭,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正義。即便是為了保持領土完整和正治的獨立,也應該慎重使用以伍力威嚇,伍力行使及與聯合國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締約國和其他愛好和平的國家一起,為了能夠使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聯合國宗旨得到更加有效地執行,努力加強聯合國組織。
第二條 經濟合作的促進
締約國通過強化其自由的諸制度,促進作為這些制度的原則,改善安定和福利條件,為和平友好的國際關系的進一步發展做出貢獻。締約國努力消除彼此間的差異,促進兩國間的經濟合作。
第三條 自衛力的維持發展
締約國通過個別及相互的合作,持續有效的自助和相互援助,發展和維護在憲法規定的基礎上的各自的抵抗伍力攻擊的能力。
第四條 隨時協議
締約國就本條約的實施隨時進行協議。另外,在日本國的安全和遠東地區國際和平與安全受到威斜的時候,在締約國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隨時可以進行協議。
第五條 共同防衛
各締約國宣誓在日本國施正的領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伍力攻擊,依照本國憲法的規定和手續,採取行動對付共同的危險。上述的伍力攻擊和結果所採取的全部措施必須按照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規定立即報告聯合國安理會。這些措施在聯合國安理會採取了某些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措施之時必須停止。
第六條 基地的許可
為了對日本國的安全及維持遠東的國際和平與安全做出貢獻,允許美國的海,陸,空三軍使用日本國內的設施及區域。關於上述的日本國內的設施,區域及駐日美軍的地位問題,遵照以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東京簽署的日本國與美國的安全保障條約的第3條為基礎的行政協定的個別協定及其他已達成的協議。
第七條 與聯合國憲章的關系
本條約不得被理解為對依照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聯合國的責任產生了影響。
第八條 批准
本條約必須經依照日本國和美國憲法上的手續的批准。兩國在東京互換批准書時生效。
第九條 舊條約的實效
1951年9月8日在舊金山市簽署的《日美安保條約》在此條約生效之時失效。
第十條 條約的終了
本條約是為了維護在日本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制定的具有聯合國措施效力的充分的規定。到日美兩國承認的期限為止前擁有效力。
H. 公司與臨時員工簽訂合同,說發生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擔是否屬於不平等條約
屬於不平等條約
只要在為公司工作的時候,不管臨時員工還是正式員工,發生安全事故,都屬於工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