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糾紛類型
Ⅰ 矛盾糾紛有哪些類型
有贍養糾紛、房屋糾紛(常見的),還有合同糾紛、工程合同糾紛、商務糾紛、醫療糾紛、旅遊糾紛、勞動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1、房產糾紛
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實際上也就是房產(房屋權益)糾紛和地產(土地權益)糾紛的總稱。其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涉外房地產關系中的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3、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4、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的糾紛,目前中國的醫療糾紛是特別不好處理的事情。
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5、旅遊糾紛
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旅遊糾紛有有以下解決途徑: 一是與旅遊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Ⅱ 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何種類型的矛盾糾紛如何界定受理范圍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版其他社權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公民與公民
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糾紛,一般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鄰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間,因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
公民與法人
公民與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糾紛十分廣泛,例如,農村村民與農村合作組織、經濟組織、鄉鎮企業之間因土地承包、農業產業化服務中的合同,劃分宅基地、財務管理等方面的糾紛。
公民職工與所在企業
企業職工與所在企業之間,因企業轉制、租賃、兼並、破產、收購、轉讓,或者因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醫療費等發生的糾紛。
其他
城市居民與城市市政管理組織、施工單位、企業事業單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設,危改房屋改造等引發的糾紛等等。
Ⅲ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人民調解委員來會調解民間糾紛,自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2、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3、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4、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3)人民調解糾紛類型擴展閱讀:
1、預防和調解民間糾紛是人民調解工作的首要任務。人民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特點和糾紛的性質、難易程度、發展變化的情況。
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開展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消除隔閡,引導當事人最終達成解決糾紛的調解協議。
2、組織要堅持抓早、抓大、抓苗頭,努力掌握民間糾紛發生、發展和變化的,不斷總結完善防激化的有效方法和經驗,廣泛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專項治理、聯防聯調等各種形式的防激化活動,增強防激化工作效果。
Ⅳ 人民調解在解決民事糾紛中具有哪些獨特優勢
①具有主動性,有利於矛盾糾紛及時解決,防止矛盾糾紛的激化和升版級。②具有簡捷、及時權和經濟的特點,它著重在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就近、及時地化解民間糾紛,以最短的時間完成對矛盾糾紛的處理,能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減輕人民群眾和國家財政的負擔。③具有廣泛性,有利於方便廣大人民群眾。就我國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置情況來看,調解機構星羅棋布,只要是有村(社區)的地方就有調解組織。④人民調解能實現情與法的融合。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中經常遇到的情況,也給行政官員和司法人員工作帶來很大的困惑。人民調解的性質可以使調解避免這方面的困惑,可以將法與情融合在調解過程中實現法與情的統一,使法的實施更易於被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
Ⅳ 民事糾紛調解的方式都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調解規定》民事訴訟調解的方式可以根據案件的難以程度和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的調解,包括訴前調解、立案條件、庭前調解、書信方式調解等。
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路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並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序,其顯著特徵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書信(網路、簡訊)方式調解。書信(網路、簡訊)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以書信(網路、簡訊)往來調處糾紛的一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按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與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路,利用巡迴辦案、幹警下基層的第一手信息作依託,召開調解會調處糾紛。
6、開庭調解。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審理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法庭審理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不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在辯論終結以後,仍可再行調解。開庭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大。
7、送達調解。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接觸見面的時機,對當事人進行的調解。
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路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Ⅵ 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民間糾紛的方式有哪幾種
《人民調解工作若來干規定自》第23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糾紛當事人的申請,受理調解糾紛;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也可以主動調解,但當事人表示異議的除外。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根據這一規定,人民調解組織受理糾紛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受理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組織遞交書面申請材料,也可以口頭申請。二是調解組織主動調解。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即已經到公安部門或法院的糾紛,公安或法院認為更適宜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的,移交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但是,不論通過哪一種方式受理糾紛,都必須遵循一個原則,就是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對於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接受調解組織調解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Ⅶ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范圍有哪些
依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中關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范圍規定如下:
1、第二十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2、第二十一條民間糾紛,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所在單位)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疑難、復雜民間糾紛和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由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或者由相關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調解。
3、第二十二條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
(一)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7)人民調解糾紛類型擴展閱讀
人民調解的條件程序如下: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並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
Ⅷ 人民調解中勞動爭議算什麼糾紛類型
人民調解來組織屬於民間自調解組織,有時候政府會通過向律師事務所采購法律服務,派一些律師去派出所等地方駐點兼做人民調解員。民間糾紛很多種,基本屬於民事糾紛,勞動爭議案件就屬於勞動糾紛。能夠雙方協商和解最好,不行的話就走仲裁程序。
Ⅸ 人民調解分類共分幾類
人民調解受理的是民間糾紛,根據糾紛所指向的對象,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婚姻家庭糾紛;生產經營性糾紛;財產糾紛;侵權性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社會管理方面的糾紛等。同時,《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對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的糾紛范圍也作出了限定,即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一是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三是糾紛的一方當事人主動申請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Ⅹ 人民調解的受理范圍有哪些
人民調抄解受理范圍:
一、襲受理范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二、民間糾紛的主要類型。根據糾紛所指向的對象,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類型。(一)婚姻家庭糾紛,(二)勞動糾紛,(三)拆遷糾紛,(四)租賃糾紛,(五)傷殘、死亡賠償糾紛,(六)拖欠工程款等經濟糾紛(七)宅基地糾紛,(八)物業糾紛等等。
三、對人民調解受理范圍的限制。調委會不受理下列糾紛:一是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它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