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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局反瀆職侵權局

發布時間: 2021-01-12 20:50:27

㈠ 市檢察院的反貪局好還是反瀆職侵權局好哪個權利大

首先,提問者必須清楚,反貪局和反瀆職局沒有權利大小之分,只是分工不同,職權范圍不同而已。
其次,提問者應該了解二者的工作范圍以及工作性質。
1,反貪局,即反貪污賄賂。局是檢察院的內設機構,其職權主要是辦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紀檢監察部門則是對黨員和國家機關內部的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和處理,屬於內部監督機關。
反貪污賄賂局根據舉報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線索,對該線索進行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則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反貪污賄賂局是有法律明確授權的偵查機關,有偵查權,可進行專門的調查工作和強制性措施的法定偵查機關。
2,反瀆職局,即反瀆職侵權局。作為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職能機構,通過依法懲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這一司法強制手段,實現檢察機關對司法權和行政執法權的法律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職責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的偵查工作並結合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瀆職侵權犯罪。

㈡ 省反貪污賄賂局局長與省反瀆職侵權局局長有什麼不同

  1. 反貪污賄賂局主要負責負責立案偵查涉嫌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境外存款隱瞞不報、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款物等犯罪案件,立案偵查上級機關交辦的涉嫌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和指導轄區范圍內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交辦、督辦、參辦、提辦大案要案。

  2. 反瀆職侵權局主要負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共43個罪名的偵查。瀆職類案件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放縱制售偽劣商品、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等36個罪名;侵權類案件有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壞選舉以及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虐待被監管人等7個罪名。立案偵查上級機關交辦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和指導轄區范圍內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交辦、督辦、參辦、提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大案要案。

㈢ 市檢察院的反貪局和反瀆職侵權局哪個權利大

市檢察院的反貪局和反瀆職侵權局兩者之間不能做出合理的比較,因為職權專不一樣,屬分工不同。

㈣ 檢察院有哪些部門科室

檢察院的部門和科室:

一、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辦理發生在本轄區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經濟管理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等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

而、反瀆職侵權局

反瀆職侵權局是檢察機關打擊瀆職侵權犯罪的機構。

瀆職侵權犯罪是指國家機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違背公務職責的公正性、廉潔性、勤勉性,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監所檢察科

1.對監獄、看守所、拘役所執行刑罰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2.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對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勞動教養機關的執法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監督監外執行罪犯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四、控告申訴科

1.接待來訪群眾,做好接待、登記控告舉報材料及時上訪群眾進行說服、教育、息訴工作。

2.對來信進行專人審查、登記、報批,並按管轄進行分流工作。

3.對性質不明、難以歸類、情況緊急及檢察長交辦的控告、舉報線索進行初查、及時分流、消化線索。

4.對舉報副處級以上人員涉嫌犯罪的要案線索實行要案線索備案,並分析研究、報批、轉交、督辦。

5.對控告、申訴案件進行查辦、轉辦、督辦。

6.對信訪、上訪等有關工作進行協調處理。

五、法警大隊

1.負責本院直接查辦案件的警務保障工作;負責保護現場;執行傳喚、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成被告人,送達法律文書,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和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性措施,協助追捕逃犯,負責本院安全保衛工作。

2.兩錄辦案工作區的管理。強健,、

就能夠在社會主義的法制天空中展翅高飛!就能為「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做出應有的貢獻。

六、公訴科

1.對公安機關和本院偵查部門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意見。

2.對公按機關和本院偵查部門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其中的違法行為提出口頭建議或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並負責督促檢查落實。

3.對公安機關和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的案件,在審查中發現有漏訴的,依法予以追訴。

4.對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進行審查,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意見,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後,履行抗訴職能。

5.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輕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從寬處理,適用刑事和解政策。

6.結合辦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做好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以及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7.結合刑事檢察業務,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8.負責承辦上級院公訴部門及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偵查監督科工作職責

1.審查逮捕

審查逮捕包括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決定逮捕。審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等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種訴訟活動。審查決定逮捕是指導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決定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1種訴訟活動。

2.刑事立案監督

刑事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的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監督,或者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的立案活動所實施的制約。具體來說,包括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監督;對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監督,以及偵查監督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應當報請立案偵查而不報請立案偵查案件的制約。

3.偵查活動監督

偵查活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監督。具體包括:對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監督,對收集證據的監督,對強制措施的執行情況的監督等等。

八、檢察技術科

1.檢察技術鑒定工作:

(1)法醫檢驗鑒定(2)司法會計鑒定(3)文件、痕跡鑒定(4)檢察機關各部門需要或交辦的鑒定(5)其他司法機關委託的鑒定

2.檢察技術文證審查工作

主要是受理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案件中的技術鑒定、文書材料鑒定,相互監督,公正執法。

3.檢察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

建設和維護檢察機關三級專線網路,為檢察機關自動化辦公、辦案服務,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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