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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

發布時間: 2021-01-12 23:04:10

❶ 無論是動產抵押還是不動產抵押,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❷ 不動產抵押合同與抵押權何時生效

一 、不動產抵押合同在成立時生效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不動產抵押合同屬於設立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因此,即使負有履行抵押登記義務的抵押合同義務人未辦理物權登記也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設立的原因,抵押權設立是合同當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結果,因此僅有抵押合同並不必然導致抵押權的設立。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如果義務人沒有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並沒有設立,因此,未辦理物權登記的,合同對方不能享有物權的優先受償權。

(2)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擴展閱讀:

《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擔保法》第42條包括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

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適用法律問題上,按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應為合同成立時生效

抵押權屬於物權,物權為絕對權,即物權利人外其他所有人都負有不得干涉權利行使的義務,因為,絕對權的義務主體是如此眾多,法律要求物權的發生,變動必須履行一些特殊的程序(登記,交付)而能有能為外界所知,否則物權不能有效發生或變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❸ 為什麼不動產抵押合同是登記時生效呢

意思就是說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以簽訂之日起生效,但此時抵押權人不一定回享有抵押答權,對外也不一定享有抗辯權;同時,不動產抵押登記是抵押權人對外享有抗辯權的必要條件,不管抵押權是否登記,都不影響原抵押合同的生效。

❹ 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生效與抵押權的生效

不動產抵押合來同生效,而自抵押權不生效.
抵押權屬於物權,物權為絕對權,即物權利人外其他所有人都負有不得干涉權利行使的義務,因為,絕對權的義務主體是如此眾多,法律要求物權的發生,變動必須履行一些特殊的程序(登記,交付)而能有能為外界所知,否則物權不能有效發生或變動。回到案例,不動產抵押要生效就必須履行登記,否則不生效。
合同法歸屬於債法調整,債權性質為相對權,即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效力約束范圍局限於合同當事人之間,因此,法律對債權的發生,變動沒有必要類似物權發生,變動的嚴格要求..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外,合同從成立起開始生效,因此,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
總之, 本案,合同只是不動產抵押權發生的原因,不動產抵押權是合同內容約定的結果.物權的變動,產生需要履行其他的要件,如登記,交付等,這一系列物權生效的要件僅僅影響物權是否發生,而對物權產生,變動原因的合同並不產生任何影響.

❺ 房屋抵押合同是登記時生效還是成立時生效

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與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不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9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現行物權法是采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也不認為債權合意可以直接引致物權的變動,而是將物權變動歸結為一個債權合意與一個公示方法的結合。

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兩個不可缺少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設定不動產抵押權的抵押合同

2、作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記機關完成的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登記不是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押權的生效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7條所規定,不動產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只有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不動產抵押權才生效。

(5)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第一百八十六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條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❻ 甲乙之間簽訂了不動產抵押合同,但是未辦理抵押登記,那抵押合同是否生效,抵押是否生效呢

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❼ 關於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權生效時間的一道題

1、不動產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即成立並生效專。除非法律另有屬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如附有條件或者期限。
2、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與抵押合同的生效的不同。根據《物權法》第9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現行物權法是采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也不認為債權合意可以直接引致物權的變動,而是將物權變動歸結為一個債權合意與一個公示方法的結合。
3、因此,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就需要兩個不可或缺的條件:一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設定不動產抵押權的抵押合同;二是作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記機關完成的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登記不是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押權的生效要件。《物權法》第187條所規定,不動產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只有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不動產抵押權才生效。

❽ 不動產抵押合同與抵押權何時生效

一 、不動產抵押合同在成立時生效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回訂立答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不動產抵押合同屬於設立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因此,即使負有履行抵押登記義務的抵押合同義務人未辦理物權登記也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設立的原因,抵押權設立是合同當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結果,因此僅有抵押合同並不必然導致抵押權的設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如果義務人沒有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並沒有設立,因此,未辦理物權登記的,合同對方不能享有物權的優先受償權。

❾ 抵押合同的生效與抵押權的設立怎麼區別

抵押合同生效與抵押權設立的區別:

抵押合同並非是取得抵押權的必要條件,僅僅是在設定方式取得抵押權的時候我們才需要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權與抵押合同存在著相當大的關系,可以得出抵押合同和抵押權之間是有關聯的,要用關聯的眼光看待二者。

1、對於以不動產進行抵押的合同

在抵押權效力何時產生問題上,採取了登記要件主義模式,即抵押權的設立以登記為必需要件,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在抵押合同的債權性效力與抵押權設立的關系問題上,採取了區分對待的方式,。

換言之,即使抵押權最終未能設立,抵押合同並不因之而無效,由此而導致的當事人之間的債權性法律關系也不因之而被視為不存在—事實上,根據《物權法》,抵押合同之外的其他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也均按此原則處理。

2、對於以動產進行抵押的合同

與不動產抵押相比,在抵押權效設立上,同時採取了純意思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對於一般動產抵押,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並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對於以交通運輸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進行的抵押,還有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進行的浮動抵押,則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者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抵押合同的債權性效力與抵押權設立的關系問題上,也採取了區分主義的模式—在這方面,雖然不存在《物權法》第15條那樣明確闡述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與登記無關的相關法條。

(9)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擴展閱讀:

如何確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時間

依據不同性質的物設定的抵押權,有必須經登記後才能生效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兩種抵押合同。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2條之規定,法定必須辦理登記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一共有五種分別是,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去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應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以林木抵押的,應到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應到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到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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