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競業協議
A. 有關競業禁止協議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如果公司認為你是負在保密義務的人員也可以的.
2.可以的,因為你的合同里已經有想關的競業禁止的條款,無需再簽定,但若合同里無相關的補償和違約責任的話,此時也可補回.
注意:競業禁止得先由公司按月向你支付不能到相關單位就職的經濟補償金才生效的,如果沒有這一項,競業禁止無效.
3.沒相關規定,一般以你的月工資為上限.
4.2年,就算簽了5年也無效.2年後你可以拒絕收取公司的經濟補償金而不再受競業禁止的約束.
補充:因為你的合同里已經有相關的條款了,有必要補充完整,如因補償問題得不到協商一致的話,大可通過仲裁解決.
但據我所知,這樣的事,到了仲裁還是勸你們協商的.還是建議你們好好談談吧.
B. 競業禁止協議可以拒簽嗎
競業禁止協議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可以拒簽。其後果可能導致單位不能錄專用。
《勞動合同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C. 關於競業禁止協議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 簽訂競業限制的時間選擇
1、常見問題:在員工離職時提出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導致協商不成;離職後訂立競業限制等。
2、正確時間: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訂立。
3、時間選擇: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也可以單獨簽訂保密協議,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將競業限制條款和保密條款一並約定。
二、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方式事項
1、常見問題: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確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或者在錯誤時間支付經濟補償金額等,如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前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間截點: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間內按月支付,則員工即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如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支付員工補償金的,員工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沒有義務履行競業限制條款。
3、把握下列幾個要點:
(1)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支付;
(2)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應按月支付;
(3)用人單位和職員均應保留證據,如支付憑證、書面約定條款等。這一點很關鍵,俗話說,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
三、 競業限制主體設定事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主體僅包括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從這條可以看出,並不是所有員工均需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因此,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不必要的開支。
四、 違約金約定事項
五、 競業限制期限、經濟補償金數額事項
關於競業限制的期限,就上海而言,最長的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並根據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因此,在競業限制協議或者競業限制條款中,一般應約定兩年的競業限制期限。
D. 競業禁止協議和保密協議有什麼不同
保密協議是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負保密義版務的合同條款。違反約權定保密義務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和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保密期內,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行為。競業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違反約定競業限制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且用人單位依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就業超出競業限制范圍的行為。注意:競業限制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
E. 競業禁止協議
代理商屬於第三方,這個協議不能約束到你和公司的勞動關系,需要三方同時簽字、才具有法律效力。
F. 競業禁止協議形式有哪些,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注
一、競業禁止協議形式有哪些?
根據司法實踐,競業禁止協議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有競業禁止條款。
2、在用人單位的員工守則或內部規章制度中規定了員工的競業禁止義務。這里需要說明一點,很多企業雖然制定了員工守則或內部規章制度,但都沒有明示過員工,或員工在訴訟中就稱沒有見過此文件。所以建議企業在向員工明示後,讓員工予以確認。作為員工,也要在認真核實後,再予以確認。
3、在員工離職時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或解聘中簽定有相關條款。
以上三種形式,如果包括競業限制的具體范圍、期限、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辦法、違約責任等內容。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都是有效的。
二、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注意什麼問題
1.補償費用:對於應支付多少的補償費用,根據每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情況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准。在實踐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
2.人員范圍:對於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法律上很難支持。
3.時間限制:對勞動者從事某類行業的限制時間不能太長,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中對競業禁止的期限要求為不得超過三年。
4.行業范圍:競業禁止限制的行業范圍不宜過寬。用人單位簽訂競業禁止合同應當具有可保護利益。只有企業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所開發的商業秘密、業務關系等,才是競業禁止的范圍。
G. 關於競業禁止協議
我認為是合法的.
國家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也回可規定掌握商業秘答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 這就是競業禁止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