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麼賠償
『壹』 勞動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怎麼賠償
未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加發一個月工資和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貳』 合同沒有到期,乙方解除合同需如何賠償
1、合同沒抄有到期,乙襲方解除合同屬於違約行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賠償損失的法律鏈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叄』 請問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就解僱員工怎麼賠償呢
你母親的情況有兩種原因被解僱: 一種,可能是單位的經濟性裁員,即單位要減員,比如說公司經營不好要破產或者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所以解僱了一部分員工,這個在法律上一般要求提前30天通知工會或勞動者。 另外一種,可能發生了法律上解除勞動合同的一些原因,比如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工作另行安排仍不能勝任;或者勞動者發生一種過錯或違法等原因。(違法我覺得不可能,可能你的母親是不是年齡偏大或者身體原因,可以考慮一下。) 責任賠償問題:一、(賠償金計算標准) 1、公司辭退員工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工資標準是辭退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算下來,阿姨的工資補償金=20多年*辭退前月平均工資)
2、獎金應計算在工資內。 二、兩種情況賠償金支付不同
1、看你母親的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如果你的母親到合同期,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精神:) (一)勞動合同期滿時,公司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如果公司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 (三)如果公司不同意續訂,無論你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你母親可能屬於第三種的話,就按上面的賠付標准,) 2、如果這三種都不屬於,你母親的合同還沒有到期,單位就要解除,那麼就用下面的方法。)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接受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賠償: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樣算下來,阿姨的工資補償金=2*20多年*辭退前月平均工資)
3、最後,如你的母親經過與協商後,願意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准支付就可以了。 司法救濟程序:(就是上面都不行,公司還不給賠償金,就用下面的方法)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糾紛必須經過勞動仲裁這一程序, 程序是:1、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 2、勞動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一下,如果仲裁後發出裁決15日內不向法院起訴,仲裁裁決就生效了。) 關於你的母親應不應當有一份勞動合同的問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但現實生活中,有一些公司,比如不是很正規,或者勞動合同條款中有違法的嫌疑的情況下,或者規定了對勞動者不是很有利的條款是,可能會不給勞動者(比如你母親)那份本來屬於他的勞動合同。)
『肆』 合同未到期被辭退怎麼賠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了以上情形以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准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伍』 合同不到期解除合同補償標准
當初簽合同的時候就應該有這一條,如果違反了,又補償協議,該補償多少?應該有規定。
『陸』 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麼賠償
首先,用人單位有無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是符合第39條規定的情形解版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須提前1個月通知,如果是因出現第40條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額外一個月的工資,即代通金。
其次,用人單位符合39~41條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計算方法: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再次,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單位需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標准」的賠償金,這里「經濟補償金標准」既不用分段計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勞動者可以先於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需注意,申請仲裁時間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
『柒』 我的合同還沒到期,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該怎麼賠償
當事人的復合同還沒到期制,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要看是否違法解除。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支付賠償金。單位不賠償和補償的,員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維權。
但是如果員工非因工傷或患病治療一段時間還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如果員工是因為違法違規被開除,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但是單位在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理由開除員工的,應該公平合理有理有據,不能隨意,當事人如果覺得不合理,應該給予申訴的機會。
至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要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確定。一般說來,除因違法違紀外,其他都應該給予補償。
最後,如果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不能改變,就落實補償、辦理離職手續、結清工資、取得離職證明吧。
『捌』 合同沒到期就被辭退,如何賠償
1、公司屬於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依法拒絕辭退,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2、如果你不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支付你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3、公司不支付賠償金的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8)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麼賠償擴展閱讀:
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解除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而解除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而解除的;
6、因勞動者的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而解除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解除的;
8、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9、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的;
10、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1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1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終止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