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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13 03:46:32

①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現實問題

錢某平時開車上下班,一天下雨路滑,不慎撞倒了騎自行車的顧某,造成顧某輕微擦傷,但顧某拉住錢某不放,並打電話叫來了幾個朋友,要求錢某賠「醫葯費」。錢某稱願意賠償500元,但顧某要求必須賠償5000元,如果錢某不付,則他們會群毆錢某。錢某表示,身上一共只有500元無法拿出5000元,顧某於是拿出紙筆,要求錢某寫一張欠條,欠條內容為錢某欠顧某4500元。同時,顧某記下了錢某的車牌、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要求錢某三天內聯系顧某還款,否則就「不客氣」。三天後錢某一直沒有付款,經過顧某多次催款,錢某一直避而不見,後顧某將錢某訴之法院。那麼,法律對於此類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答

以暴力相威脅,強迫錢某寫下欠條,即借款合同,顯然是一種以脅迫手段逼迫他人訂立合同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所以,本案中錢某完全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② 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合同

上述情形下簽訂的合同,不是無效合同,而是可撤銷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簽訂後一年內,請求法院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不是同一概念。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屬於有效合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③ 求請教一下,如何理解以欺詐、脅迫方式訂立的合同為可變更、可撤

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則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的合同。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 可撤銷民事行為在被撤銷以前,已發生效力,明顯不同於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糖尿病的食療方法。它包括1、存在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2、民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3、一方以欺詐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假若損害國家利益的,應當認定為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假若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可變更或撤銷行為。雖然是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但受害人如認為合同接著有效對其有利,可要求變更合同,如認為違約責任的適用對其更為有利,可要求在確認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責令欺詐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假若認為合同接著有效對其不利,可請求法院和仲裁機關撤銷該合同,在合同被撤銷以後,將發生合同被宣告無效後的同樣的後果。並且責令欺詐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較之於責令欺詐行為人承擔合同被宣告無效後的責任,對受害人更為有利。比如違約責任形式包括違約金、賠償損失、定金責任等,賠償損失也能包括約定的賠償損失,以及對期待利益的賠償。 通過法律啊,採取法律的手段,咨詢相關律師,准確說出問題,得知答案即可 合同法有明確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屬無效合同合同法規定了這樣的合同是無效的,無論是不是會損害到第三人或自由人,如果損害到第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 兩個題判斷均為錯,有區別的,前者側重"一方",程度較重;後者論述泛泛。

④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哪些國家利益

1、沒有來損害到國家利益,自屬於可撤銷合同。
2、《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⑤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具體是哪些

第一個問題
關於欺詐和脅迫的問題
以前在民法里是屬於無效合同
後面在合同法里改回成損害國家利益答屬於無效,損害個人利益屬於可撤銷。原因是首先法律作為保障國家權益的一種手段,首先要保證國家的權益不受侵犯和損害。至於如果損害了個人利益,這個就可以屬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疇了,這個合同行為是由於在締約時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的,既然沒有損害到公共利益,介於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則,所以法律賦予當事人可以撤銷該合同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在事後知曉締約當時由於欺詐脅迫卻仍舊願意履行合同,則變相形成一個新的真實的合意,那合同繼續有效也就有理可依。
第二個問題
開發商偽造證件締結合同不是違反了合同法無效規定的那幾項
其實是締約一方沒有締約資格
因為商品房買賣涉及到很多公共利益的問題,所以法律上對這個規定比較嚴格

⑥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無效,但是需要受欺詐、脅迫方法院申請撤銷,撤銷後自始無效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⑦ 如何理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這就從法律上對欺詐作出了准確的定義。

脅迫是以將來要生的損害或以直接加以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並因此訂立的合同。脅迫行為實際上包括兩種情況:

.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損害;.以直接面臨的損害相威脅,形成對對方當事人及其親友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害,而迫使對方訂立合同。如對對方施加暴力(毆打、肉體折磨、拘禁等),或散布謠言、毀人名譽、毀損房屋等。不管是欺詐,還是脅迫,都必須是在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才能使合同無效。如果當事人一方採用欺詐或脅迫手段訂立合同來處理,而應該作為一種效力未定的合同來處理。在此情形下,當事人一方如果並不想使合同無效,而是想通過變更合同的某些條款而使合同符合雙方當事人的本意從而使合同有效,該當事人一方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該合同,在合同已經履行生效時,也可請求撤銷該合同,從而使該合同的法律效果歸於消滅。

《合同法》第54條規定了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的後果。

⑧ 辨析: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根本就不是無效合同,但也不是有效合同。
新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只有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才無效。
你的提問中的合同只是可撤銷合同。

⑨ 乘人之危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的合同為什麼不屬於無效合同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勵交易、促進交易,促進市場經濟的秩序。雖然版乘人之危情況下訂立的合權同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利,但這畢竟屬於當事人意思自志的范疇內,作為一種法律上的救濟手段,合同法給予受損害一方當事人以撤銷權和變更權。在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這兩類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在行使了撤銷權並經有權機關確認後,合同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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