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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1-01-13 05:05:54

合同中一般包括哪些主要條款

合同目的不同,條款不同
通常包括合同法第12條規定條款就可以
合同生效後,有約定不明的,可以再協商達成補充協議

《合同法》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⑵ 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答: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

(3)價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版期限、地點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

(7)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權8)當事人雙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

⑶ 合同法的內容一般包括哪些基本條款

樓主請參考《合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
合同的內回容由當事答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⑷ 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答:合同的來主要條款有:源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

(3)價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

(7)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8)當事人雙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

⑸ 常見的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條款都有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稱建築安裝合同,主要條款版有: (1)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名稱和地點;權 (2)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范圍和內容; (3)建設工程施工開工、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工、竣工日期; (4)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5)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造價; (6)建設工程施工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 (7)建設工程施工設計文件及概、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 (8)建設工程施工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和進場期限; (9)雙方相互協作事項; (10)建設工程施工違約責任。

⑹ 合同法中,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1、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或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一)姓名、(二)標的、(三)數量三個條款。只要這三個條款達成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
3、(四)(五)(六)(七)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是可以事後協商解決的,或者是協商不成的,可以按合同法的規定來解決的。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
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法第61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62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法第63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⑺ 合同的主體部分包括哪些主要條款

答:合同的抄主要條款有: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

(3)價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

(7)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8)當事人雙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

⑻ 什麼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應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具體體現為合同的各項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傳統合同法上的八大條款並非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並不當然導致一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每個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條的規定僅具有提示性意議,並無任何強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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